时间:2022-11-22 00:1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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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下面就离婚案中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况列举如下: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贵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应符合以下要件:
其一,有损害事实。
其二,配偶一方有法定过错。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三,过错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其五,请求权人无过错。
不管怎样,还是希望婚姻中的“你”能够珍惜身边的她或他,且行且珍惜,一起奔赴更幸福的人生……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2页: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的。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②责任主体:夫妻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③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3-334页:
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故错方可以另行起诉;
在登记离婚的情形下:
④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3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通常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但实践中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事实,则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离婚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宜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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