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46: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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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或者原被告一方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为严格防范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坚决打击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恶劣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文登区法院积极研究对策,从实行立案警示、关联案件提示、加强无争议案件审查、加强执行异议审查、严厉制裁行为人、形成联动打击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固了虚假诉讼“隔离墙”,连续查处11件虚假诉讼案件,对8名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却也容易被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或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或捏造事实虚构虚假的法律关系,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还侵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具有很强的违法性、危害性,大家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
都有哪些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呢?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四)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五)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六)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七)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八)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
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大家在参与这些领域的民事活动时,需要提高警惕,同时也保持坚定的内心。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单位实施的,对单位进行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最高将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事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2、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表述的条款,民诉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15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直接点明了虚假诉讼这一“名词”。该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4、20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出要求。
8、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9、2018年10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严格审查,对具有“套路贷”犯罪嫌疑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简介
陈某(男)与刘某(女)于2018年结婚,2022年3月其女陈小某出生。因刘某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意外,虽然陈小某平安出生,但刘某产后失去了生育能力。2022年8月,陈某在与刘某协商离婚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强行带走并藏匿尚未离乳的陈小某。本案中,刘某离婚后是否可以获得孩子抚养权?
以案说法
针对本案中离婚及抚养权的诉求,如果陈某与刘某无法协商一致,可采用诉讼手段,由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刘某可以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陈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由于本案中婚生女陈小某不满两周岁,尚未离乳,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刘某主张婚生子抚养权的请求,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刘某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陈某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提交至法院,比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陈某侵害刘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并以陈某直接抚养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闽姐姐有话说
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任何一方以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都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若有一方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另一方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离异父母应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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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获2015年度“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来源/闽姐姐
编辑/陈佳颖
校对/薛莞馨
编审/颜财斌
子女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容易产生监护权纠纷,那么,离婚后怎么处理子女监护权纠纷?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谁?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夺,现在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胡长明律师解答: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胡长明律师解析:
离婚后怎么处理子女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抚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抚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3、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4、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胡长明律师补充:
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谁
1、关于孩子监护权归属的问题,民法通则有关于孩子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孩子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孩子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2、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如何确定父母获得孩子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是,《婚姻法》第29条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孩子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给孩子监护权的归属留下了可参考的依据。
3、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属需要结合孩子的年龄,与父母生活时间、父母经济能力、收入水平,夫妻的性格、习惯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孩子监护权具体归谁,并不是说一定是父亲或母亲,双方都有权利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但是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肯定会获得孩子监护权的。
胡长明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孩子监护权归属的问题,民法通则有关于孩子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孩子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孩子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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