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离婚后母亲探视权

时间:2022-11-22 03:0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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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离事未了,妈妈的探视权如何保障?法院这样判
  • 【津法执行】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 法院这样执行
  •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执行?
  • 婚离事未了,妈妈的探视权如何保障?法院这样判

    离婚后,一对儿女归前夫抚养,南宁女子滕某想探望孩子却频频遭拒。于是,她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同时保证她对儿子的探视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持滕某对两名儿女各享有每月2次、每次2天(共同居住2晚)的探视权。滕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被驳回。

    滕某探望孩子,频遭前夫拒绝。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2014年6月,滕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滕某先后生下一对儿女。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7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均由父亲黄某抚养,女方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两个小孩独立为止。”离婚后,儿子与女儿跟随爸爸及奶奶一起共同生活。滕某想探望一对儿女,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双方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也有很大分歧。

    滕某认为女儿喜欢和妈妈一起生活,她对于女儿的成长与教育也比黄某细心,跟随妈妈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滕某向法院提请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由她抚养,并请求法院支持她每月2次正常探望儿子和每月2次、每次2天接孩子回家中短时居住。

    庭审中,黄某辩称,滕某有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孩子。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黄某只同意每月探视1次,且不能在滕某处过夜。

    法院认为,滕某与黄某离婚时,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未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现在儿女跟随黄某共同生活了3年多,兄妹相互陪伴成长,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也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依赖,维持现有的生活状态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

    关于探视权,根据《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因此,法院酌情对滕某主张的探视权予以调整,支持滕某对两名子女各享有每月2次、每次2天(共同居住2晚)的探视权。

    主审该案的李珊法官说,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或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探视权的行使既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要,更是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父母双方应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积极努力配合行使探视权。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亲情却是永恒的,离异后双方应妥善解决探视过程中的矛盾,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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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法执行】离婚后行使探视权受阻 法院这样执行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怎么执行?近日,滨海新区法院执结了一起特殊的执行案件。

    张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年幼的孩子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探视的权利,张女士予以协助。二人此前在婚姻生活中矛盾激烈,探视过程中再次发生冲突,此后张女士数次阻挠王先生的探视。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执行法官认为不宜采取简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与双方沟通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张女士的种种顾虑,也充分听取了王先生的探视意愿。随后,法官从“情、理、法”角度详细释明,耐心劝导双方妥善解决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经过法官疏导,张女士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为避免孩子产生抵触心理,从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执行法官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将探视地点选定在张女士居住社区的居委会活动室,为当事人提供安全舒畅的探望环境。同时,邀请社区网格员参与执行,配合法院相关工作。在多方努力下,探视活动得以在良好的氛围中进行,这起探视权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针对探视权,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人员,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既要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应因案施策,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内外疏导、刚柔相济。同时,应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必要时邀请学校、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协助执行,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子女在探视权纠纷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执行?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转自:江苏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怎么执行?请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阮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2015年9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子女的抚养:1、婚生女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2、女方具有和具备其探视权直至其年满18周岁,双方约定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随男方生活,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由女方带领随女方生活。”

    离婚后,女儿一直随男方阮某生活。自2016年2月起,阮某认为女儿多次生病均是由于女方许某接走后照顾不周所致,于是不再协助许某接走孩子,许某每次均是短暂看望女儿,双方曾因探视问题产生冲突,作报警处理。2017年8月,许某以探视受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本案讼争。经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原告许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星期六下午可在被告阮某或其家人陪同下探望女儿四小时,阮某应予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执行过程

    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后,许某于2017年12月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阮某沟通,敦促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阮某称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并向法院提供了探视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于2018年6月以自动履行结案。

    7月3日许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称阮某及其家人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再次立案后,法院依法向阮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阮某收到后来院陈述其没有阻挠许某探视。

    由于执行干警难以实现在每次探视时都在场见证,同时考虑到探视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法院向阮某住所地街道办事处“老赵调解工作室”发出协助执行函,请人民调解员在许某探视期间在场见证。人民调解员老赵于8月11日、8月18日均至探视现场见证许某探视孩子的过程,促使双方对探视时间、地点等达成新的约定,并证明阮某已按判决履行了义务。

    探视权案件执行的“调、陪、惩”三字诀

    与以财物为标的物的案件不同,探视权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面临更多现实困境,执行干警更需加强沟通交流,执行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三个方面实现突破:

    “调”:即强化执行调解工作。问题既始于矛盾,那就着力化解矛盾,清江浦区法院执行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执行和解,并着力通过情感感化实现破冰。

    “陪”:即陪同探视。针对被执行人担心申请人在探视过程中私自带走孩子的顾虑,在必要时执行干警可陪同探视,还可以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及人民调解员的力量,邀请他们陪同探视,见证探视权执行过程。在陪同过程中强化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孩子与父母双方建立正常的情感联系。

    “惩”:即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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