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3:3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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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陆续发放
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21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目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单位已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请各参保单位留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的稳岗返还公示名单。未在公示名单内的参保单位可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021年度沈阳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报工作指南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全省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参保单位“稳岗位、保用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8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稳岗返还执行期限
2021年度稳岗返还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条件
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单位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等“负面清单”的单位,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1.参保单位裁员率=(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2021年新成立的单位裁员率=(2021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3.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用人单位2021年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在补缴后申领,其中,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当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计算基数,补缴的其他年度历史欠费、滞纳金等不予纳入。
六、返还方式
2021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目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单位已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从即日起,请各参保单位留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的稳岗返还公示名单。未在公示名单内的参保单位可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七、稳岗返还申报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单位填写《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rsj.shenyang.gov.cn/),到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表),对于相关信息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仅提供以下对应的证明材料即可:
(1)难以确定单位性质是否属于返还对象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需提供不计算裁员的情况证明材料。
(3)在失信惩戒等“负面清单”内的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修复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与复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初审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与复核。
3.公示与发放。通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将在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将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八、关于其他情况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稳岗返还时,除正常申报要件外,还需提供:
1.代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的虚拟机构的人数和其2021年度缴费额。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将这部分缴费额从稳岗返还计算基数中扣除。
2.与协议服务的单位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协议书、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2021年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日累计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金额以单位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基数计算。
(三)由于银行账号有误等原因造成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相关信息,由经办机构进行返还资金二次发放。
(四)在稳岗返还工作过程中,因单位划型或缴费信息有误等对实际返还金额有疑义的参保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核实无误的,可重新核定返还金额,并对应返还资金补发差额。
沈阳市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稳岗返还工作联系电话
序号 | 区县(市) | 联系电话 |
1 | 和平区 | 31096625 |
2 | 沈河区 | 24843636-317 |
3 | 大东区 | 88219521 |
4 | 皇姑区 | 86226471 |
5 | 铁西区 | 25711300 |
6 | 苏家屯区 | 89810795 |
7 | 浑南区 | 24825037 |
8 | 沈北新区 | 88085626 |
9 | 于洪区 | 85831308 |
10 | 新民市 | 87509040 |
11 | 辽中区 | 87883312 |
12 | 法库县 | 87103705 |
13 | 康平县 | 87346779 |
14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64689583 |
15 | 沈抚新区 | 58615052 |
点击阅读原文
下载《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来源:沈阳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钟宇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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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处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下面是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程序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实体问题:一方是精神病人,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吗?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相互扶助包括很多含义,其中包括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有照顾对方的义务。
因此,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应照顾对方,如果此时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但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什么情况下属于久治不愈?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裁量权差别比较大。
二、实体问题:一方是精神病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吗?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协议离婚时,通常会观察双方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明显异常,民政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
但是民政部门毕竟不是司法部门,不可能对双方的精神状态进行严格的评估鉴定,因此实践中一方有精神病但是双方仍顺利领取了离婚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救济途径是,一方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
三、程序问题: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监护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时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先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后才能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四、程序问题:正常人一方可以起诉精神病一方离婚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正常人可以起诉精神病人离婚,但是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应当先中止离婚纠纷的审理,启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当程序终结,被告的行为能力得以确认,再恢复离婚纠纷审理。
作者:家事法库首席李涛律师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凶宅”是发生过自杀、谋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亲人在家因病去世,这样的房子算不算“凶宅”?2022年6月,沈阳中院就审理判决了一起亲人在家去世,房东没有告知租客,结果被判返还租金的案件。
7月26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看了相关判决书,并采访了曾经承办过“凶宅”案件的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他对案件进行了解读。
死人房屋引发矛盾
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件相关判决书,该案的源头是2021年11月16日,任女士在沈阳市法库县晓东街某小区租赁了一套房屋给父母居住,缴纳了一年的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11月20日,任女士一家从小区住户处得知,房东彭先生的父亲曾在该屋内去世,且多日后才被发现(记者注:法库县法院调查确认死者1月4日因病去世、1月24日才被发现)……
任女士联系彭先生,以该屋为“凶宅”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彭先生却以该房此前曾出租过,双方签约时任女士未提出问题,拒绝了这个要求。
沟通无果后任女士在2021年12月8日将房东告上法庭,她对该房的描述为:“2021年11月20日得知诉争房屋曾死过人,而且死亡十多天后才被发现,发现时尸体高度腐败,属于‘凶宅’。”她要求房东返还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违约金583元、中介费583元,共计9166元。
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法库县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告知房屋租赁前的相关情况及租赁注意事项等,履行告知义务,使承租方对房屋的租赁有选择权。本案因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对方其父亲去世多日才被发现的事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房屋虽然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是承租方在使用特别是休息时难免会产生忌讳或恐惧心理,因此案涉房屋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被告出租此房屋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为:一、2021年12月8日起解除原告任女士与被告彭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彭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任女士返还租金6572.47元(记者注:扣除了22天房租427.53元)和押金1000元;三、租房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等费用,由原告任女士承担;四、驳回违约金、中介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免除租金
因为对一审结果不满意,任女士和彭先生都发起了再审申诉,二审在沈阳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期间,双方都未提交新证据,沈阳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沈阳中院在判决中称:“房屋内发生过死亡多日后才被发现的事件,一般会引起人们恐惧、忌讳等不良心理感受,该因素对承租人能否承租及正常使用房屋会造成一定影响。彭先生在出租房屋时并未向任女士告知房屋的以上情形,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风俗习惯,认定自任女士起诉主张解除之日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当。”
不过,鉴于任女士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第四日即向彭先生提出异议,沈阳中院认为应当免除租金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因此二审判决为:彭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任女士返还租金7000元和押金1000元;租房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等费用,由彭先生承担。
对于这起发生在沈阳的案件,张卫平律师认为:“法律上的确没有‘凶宅’的定义,这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适合按照民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予以裁判。‘凶宅’的确物理价值不会贬损,可是会对租客任女士及家人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导致抵触、恐惧的心理,所以法院认定是合理的。具体来说,本案认定的理由不在于房东父亲是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而在于房东彭先生没有如实披露房屋有过死人事件的事实,这个关键性事件,足以影响到房屋承租人心理及是否承租的决定,所以法院判决其返还是合法有据的。”
律师:发生正常死亡房屋也可能是“凶宅”
一般人认为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是“凶宅”,房东彭先生的父亲是因病正常死亡,为何还会被认定为“凶宅”?张卫平律师分析和时间有关:“本案中的所谓的‘凶宅’,不是说这个屋里发生了非正常死亡,而是房东父亲死亡20天才被发现。这种情况,一般人心理都无法接受,所以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凶宅’,这也是依据中国人普遍的心理状态认定的。”
二审判决书
如果房屋有亲人正常去世,房屋又需要出售,如何避免成为“凶宅”?难道真要像江苏苏州的法拍“凶宅”那样,开拍前进行24小时试睡直播?张卫平认为,普通的房屋没必要这么做,“‘凶宅’与否关键是看普通民众对这个房屋的认识,我认为即使是正常死亡,房东也应当如实告知租客、买家,用真诚的态度讲明事实的真相,争取得到对方的认可。”
鉴于现在有关“凶宅”的案件不断出现,张卫平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不管是租房还是买二手房,首先不能贪便宜,明显低于市价的房屋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即便不是‘凶宅’,都有可能是纠纷房屋;其次要上网搜索该房屋所在小区,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接着再到小区实地查看,向邻居、保安、派出所民警等知情人打听房屋信息,确认没问题后才签约。”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实习生 彭星 图片源自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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