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找婚姻家庭律师大概多少钱,最新民典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22-11-22 03:4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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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杭州离婚律师
  • 杭州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女方怎样保护婚前财产?(男方通用)
  •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按购房价计算,还是按照结婚时价格计算?
  • 最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杭州离婚律师

    离婚财产分割是很多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杭州离婚财产律师总结了法院对财产会怎么分割的五个原则,大家可以参考。


    一、平均分割原则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已经包含了分割应均等的含义,所以,法院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以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予以判决。当然,如果双方协议不平均分配,一方自愿放弃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的情况,只要这种财产分割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法院也会予以认可。

    二、照顾子女原则

    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案件时,法院会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司法手段为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三、照顾女方原则

    虽然随着社会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上得以落实。但还是不能忽视实际生活中,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投入还没有达到平衡。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比男性在家庭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直接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更符合公平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或者让无过错方优先选择。

    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五、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尽量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杭州李晓娟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杭州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女方怎样保护婚前财产?(男方通用)

    女孩准备结婚,找杭州离婚律师咨询:自己婚前有套按揭房,有辆车,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婚前财产?怎么样能确保房子完全属于自己?


    李晓娟律师给出建议:

    关于房子:

    婚前按揭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作出约定的话,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希望这套房产完全属于自己,可以和男方协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也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这样,即便以后离婚,房子也完全属于你个人,和男方没有关系。

    关于车子:

    车子是在婚前购买的,且没有贷款,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后不变更到男方名下,或者不做约定,都还是你个人财产。

    关于钱:

    如果你婚前有银行存款,建议结婚前将你的所有存款存放在一张银行卡上,并且,结婚后,这张卡不要进账,保持婚前存款和婚后收入隔离,这样才不会发生混同,婚前存款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保护问题,很多人觉得没有必要,既然要结婚了,干嘛那么累搞这些东西。但专业离婚律师要说的是,对婚前财产保护还是有必要的,以免以后婚姻变故,再想保护自己的财产都来不及,这是多少离婚当事人现实的教训。

    签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不应该是羞于开口的事情,如果能签好,也会让婚姻感情更纯粹。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按购房价计算,还是按照结婚时价格计算?

    在杭州,很多当事人,包括很多律师都会纠结,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婚前个人买房,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到底用购买时价格计算,还是结婚时的价格计算。


    根据李晓娟律师的实务经验,在杭州,法院一般是以购买时价格计算的。2016年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九条,已经明确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公式为:

    [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对此问题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使用中明确了此公式。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杭州中院对这个问题的判例,判决书太长,节选与本文讨论相关的片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方某1应对惠某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即[429000元÷(240000元+210500元+429000元)]×2635000元÷2为642646.39元。惠某主张于2008年11月8日取款10万元,并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方某1用于2008年11月11日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以及方某1辩称方静华垫付的款项10万应从双方婚后还款中予以扣除,双方均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

    本案处理的是102室房屋的分割问题,故被上诉人给付的抚养费低、被上诉人存在转移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等均非分割102室房屋的事实依据,双方可另行处理。上诉人要求将2007年10月后归还的按揭款、2008年11月11日归还的10万元及××××年××月××日归还的8000元计入夫妻共同还贷。

    本院认为,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是××××年××月××日,缺乏证据证明此前双方经济即已混同,方某1否认2008年11月11日的10万元来自于上诉人,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为取款凭证,钱为种类物,故该证据难以证明方某1当日的还款即此笔取款。结婚登记当日的还款难以确认具体时点,且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来源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积累,故难以认定结婚当日的还款为夫妻共同还款。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离婚问题,首先需要懂法律规定,然后再结合当地的法院裁判观点,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有婚姻法律问题,找@婚姻律师李晓娟,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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