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6:22: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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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一路上收藏点点滴滴的欢笑, 留到以后坐着摇椅慢慢聊。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 ,就是和你一起慢慢变老。直到我们老得哪儿也去不了, 你还依然把我当成手心里的宝。”有多少人还记得这首歌,—赵咏华《最浪漫的事》。若干年后,和自己的爱人手牵着手坐在长椅上享受夕阳西下的余辉,聊着两人年轻的过往,这应该是所有我身边的朋友或者是大部分人心中的向往。
数据显示:“90后”离婚人数比重为5.9%—7.3%,“80后”离婚人数比重约占57%,“70后”离婚人数比重约为36%。随着现如今社会中年离婚率高发不断,爆出了一系列离异的原因:70-90后是思想得到解放的一代,道德约束力下降;多为独生子女,性格上都比较自私,极少做到包容,理解;生存压力大,在经济条件不佳的年纪过早的负荷家庭压力(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观念弱,缺乏责任心;觉得合适就在一起,不合适就分开,追求自我解脱,缺乏对家庭的考虑;婚姻忠诚度不坚定,网络的发展,社交平台的诱惑,导致婚内出轨家庭破裂;婆媳关系紧张矛盾;双方未及时化解矛盾,从而让矛盾堆积恶化;缺乏对双方的了解,价值观不符等等都是导致亲密关系失败的原因。
有人把亲密关系比做是一门学问,甚至比做是一门艺术,这样形象的比喻真的很贴切,能够处理好亲密关系的人少之又少。亲密关系需要经营么?可以肯定的是无论主观上有没有意愿,在一段“关系”中是一定会有经营存在的。我们应该如何“经营”,才能让关系更长久甜蜜呢?
1.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
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一定要有交集,如果交集越来越少没话说,关系就会亮红灯。共同的兴趣爱好正是交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找一种两个人都喜欢,都能乐在其中的活动。培养共同的爱好可以增进彼此的了解,让你们的亲密关系将不断地向上发展。
2.学会肯定
这里的肯定不仅仅是对于对方所取得的成就的肯定,还包括对对方情绪与感受的肯定,让对方感受到支持与依靠。还可以通过我们向对方作出承诺以及对于两人共同未来的规划来表达和实现。
3.学会接纳差异化
在亲密关系中,总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相似性让两个人感到很舒服,差异性则让人感到烦躁不安。双方尽量做到磨合,如果不能就接纳彼此的不同和差异。
4.适当的沟通交流和信任,降低对对方的期待感
在亲密关系中,沟通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忽略掉有效沟通。女生部分天生属于话多体质,男生部分属于不善于处理问题甚至逃避问题。如何做到有效的沟通,取决于关系中2人找出一个适合对方的方法。(方法太多就不一一列举)信任,保持充足的对对方的信任(无论处理问题或者思想上),是增进亲密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降低期待感,不要把所有的安全感和期待感寄希望于对方,让对方倍感压力。若想要更长久就需要双方的互相付出,一旦一方的付出与另一方不对等,就会很容易产生矛盾。
5.适当的制造仪式感和浪漫,提升亲密关系幸福指数。一个拥抱,一个昵称,一个简单的问候等等,看似这些小小的举动,确成了亲密关系里的“调味剂”,是增加亲密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6.学会控制好情绪
许多人对外人很亲热,对身边人却很冷漠。因为我们的潜意识告诉我们:这个人、这种关系模式是安全的,即使自己发脾气,对方也不会离开你。殊不知每次的矛盾后,伤害的是自己和他她人。别用最恶毒的语言,伤害你最爱的人。
一段健康正向的亲密关系,是相互滋养 ,共同学习,共同成长才是最终目的。好的亲密关系,来源于双方的共同经营。愿我们都能在两性关系中,遇见更好的自己。
11月中的“11.11光棍节”是对单身人士来说较为特殊的日子。这天是他们对世界的独特表达,也包含着渴望收获美好婚姻及和睦家庭的愿景。本月开始,我们将分五期内容为大家普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
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男女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家庭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贯原则。
二、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此条中所称的“虐待”。
2.“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包办、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4.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此条也表示着国家对“天价彩礼”的情况进行了明令禁止,很好地遏制了这种不合理现象。
5.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当事人仅以此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本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肩负的使命。
四、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2.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其中包括:
①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
②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③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分为三类:
①血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4.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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