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7:2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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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一
登记离婚的条件(离婚不能草率行事)
法言俗语
在我国,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准许,需要具备一些法定的条件,婚姻登记处才会准予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准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2)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通过欺诈、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亲自前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且不得由他人代办,只能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方行使直接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其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补偿、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协议应当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该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等条件。相比较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程序简易、便捷,对抗性较低的特点。
法官说法
01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明的条件,除需要具备自愿离婚、共同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等条件外,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详细规定可以查询《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登记一章。
02
涉及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
03
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离婚登记的流程(离婚需要把家庭的问题处理好)
法言俗语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出现“闪婚闪离”的新闻,也引发了许多关于爱情、婚姻的讨论。不断增加的离婚数量带来的不仅是婚姻的解体,随之而来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着社会稳定。为应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以及遏制草率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不论是否闪电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均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关于离婚登记的程序主要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中。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存在三个步骤:
(1)申请。按照该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应当出具上述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最主要的是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如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等。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登记。对于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其登记的其他事项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民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上述第二个步骤之后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需要在申请离婚登记30日后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才给予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上的新鲜事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民法典》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给男女双方一个理性思考的机会,向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刘与小李通过网恋相识,于2016年2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孩子。2019年年底,妻子小李通过查看丈夫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小刘与他人聊天语言暧昧,愤然要求离婚,并把娘家人喊来,小刘无奈只好同意,二人于2020年1月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三个月后,小李自己带着两个孩子忙得焦头烂额,两个孩子整天喊着要找爸爸,小李也觉得自己当时过于草率,主动找小刘要求复婚。
案例二 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领取了坎市镇结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某荣和第三人卢某煦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坎市街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调解意见等栏内未填写),并在双方申请人签字及领证人签字栏里写上了卢某煦、林某荣的姓名,卢、林二人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各自的姓名下捺上了指印。由于当时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都未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卢某煦独自带上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由婚姻登记员贴上二人的照片并加盖坎市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后,将卢、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两本发给卢某煦。事后,卢某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厂工作,没有将林某荣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某荣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数日后,第三人卢某煦在婚姻登记员的要求下,将应由林某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坎市镇人民政府,但林某荣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复函林某荣其申请不属复议范畴。同月25日,林某荣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发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对林某荣的起诉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某荣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卢某煦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原告林某荣与第三人卢某煦的离婚登记手续时,在当事人没有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先在《离婚登记申请书》“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捺指印”栏里捺上指印,违反了离婚登记程序。原告没有领取离婚证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该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颁发的(1994)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一审判决后,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卢某煦不服,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坎市镇人民政府受理卢某煦、林某荣的离婚登记申请合法,但没有作出和送达对申请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即予以登记和在未依法制作送达离婚证的情况下要求卢某煦、林某荣在领证人签字栏中捺指印,并收回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撒销。因林某荣、卢某煦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坎市镇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得当,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1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参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89条。),该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决:(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对卢某败、林某荣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和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三)由坎市镇人民政府对林某荣、卢某煦的离婚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01
离婚冷静期并非干涉双方婚姻自由,而是给双方慎重思考的机会。离婚冷静期期间,婚姻双方要冷静审视夫妻关系,慎重思考离婚给双方带来的影响,仔细分析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避免草率离婚。
02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内容反悔,亦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3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进行处理。实施家庭暴力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冷静期期间撤回离婚申请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04
协议离婚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方才宣告结束。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登记结婚,否则将会构成重婚罪。
05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离婚登记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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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山东高法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一对夫妻一个月内闪婚
婚后妻子却拒绝同房
后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男子杨某与同村女子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不到1个月便在2021年1月份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杨某以为感情可以慢慢培养,但是妻子张某却认为两人并不了解对方,拒绝与丈夫杨某有任何的肢体接触,并在同年4月底返回娘家。杨某觉得自己被骗了后将张某告上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本案中,杨某举证曾向张某支付彩礼24万元,张某按照习俗返还2万元并陪嫁部分家电。
法院审理认为
西夏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张某相识不到1个月就仓促结婚,缺乏感情基础,虽依法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但两人都未对彼此敞开心扉,互相接纳,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离婚。
法院称,鉴于二人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杨某向张某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到本案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时结婚,其轻率行为是造成目前二人离婚的部分原因,二人婚后又无法互信、互爱生活,对于缔结婚姻均有过错,因依习俗已返还2万元并陪嫁部分家电,彩礼酌情返还18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提醒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所有婚姻当事人能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婚姻观、家庭观,勿将婚姻当作儿戏,在家庭生活中,切实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于“闪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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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律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淳安法
阿强32岁,还没有对象,家里各种花式催婚。
2020年11月底,经媒婆介绍他认识了适婚年纪的阿珍。阿珍比阿强小五岁,母亲去世了,她非常渴望有一个自己的小家庭。从媒婆处阿珍了解到,阿强开了一家奶茶店,为人憨厚老实。虽然目前还没有房子,但很快就能在省城买房。
就这样,阿珍与阿强在媒婆的撮合下互加微信,素未谋面的他们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两家也开始商讨婚嫁事宜。
2020年12月,俩人第一次见面,阿强对阿珍很关心。
阿珍过生日阿强蛮用心,不仅当天凌晨通过微信发了888元和9999元的红包,还给阿珍办了一个生日派对,并邀请阿珍的朋友一起庆祝,阿珍很是感动。
第二天,阿强父亲便转账给阿珍父亲20万元作为彩礼,阿强和阿珍一起选购“三金”,之后,两人去了民政局登记结婚。
阿珍说,这是距离他们第一次见面的第9天。
婚后不久,阿珍觉得阿强和其家人欺骗了自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和本案无关)
阿珍发现,媒婆提到的阿强经营的奶茶店早已倒闭,而阿强迟迟不去找工作,终于找了份工作,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婚后小两口住在阿强父亲租的房子里,相处中,阿珍与阿强一家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2021年6月,阿珍便索性搬出了与阿强家人一起住的出租屋单独生活。
阿强数次联系阿珍挽回未果。
想到婚前给付大额彩礼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加上阿珍总提离婚,阿强及其家人觉得阿珍是在骗婚。在与阿珍及其父亲协商未果后,2022年3月,阿强起诉至淳安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20万彩礼及“三金”。
阿珍也有自己的委屈,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细数了婚后与阿强相处产生的种种矛盾。
阿珍觉得婚后的阿强没有婚前用心,婚前承诺的婚后买房买车,也迟迟没有兑现。
她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三金”这些物件也同意返还。但多次强调20万彩礼是阿强家主动提出给的,自己家从来没有提过要求。
两人婚后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多,因此只愿意返还彩礼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20万的彩礼是阿强父亲从亲友处借来以及贷款来的,家中早已债台高筑,而阿强有先天性的耳朵和四肢障碍,独立生活能力确实有些欠缺。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高,双方也没有生育子女,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背对背、面对面调解及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两人达成协议:阿珍与阿强离婚,阿珍返还彩礼11万及“三金”。
阿珍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尽管社会思想观念越来越包容开放,但闪婚、闪离给双方和家庭带来的纠纷和伤害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彩礼作为一种婚嫁风俗广泛存在。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虽变得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约束力却在降低。古语有云“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选择伴侣时,应以感情、品德为先。互敬互爱,才是婚姻长久稳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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