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19: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离婚陪嫁钱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时,女方的嫁妆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下3个关于【离婚陪嫁钱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时,女方的嫁妆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离婚时,女方的嫁妆是否应当返还?
离婚时,如果女方不返还男方的彩礼,男方就不返还女方的嫁妆,这是夫妻离婚时经常发生的事情,也是争议颇多的事情。对于新婚后不久就离婚的夫妻而言,尤其如此。
离婚时,彩礼该不该返还,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离婚时,嫁妆该不该返还,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女方父母陪送嫁妆的时间,判断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决定离婚时嫁妆是否应当返还。
如果嫁妆是女方父母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该嫁妆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就应当全部返还。
如果嫁妆是女方父母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该嫁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嫁妆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能无条件的全部返还女方。
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该法规定,嫁妆作为一种赠与财产,既然发生在结婚后,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根据民间风俗习惯,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无条件的全部返还。
该观点认为,对于嫁妆的法律性质,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间风俗进行认定。依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女方父母陪送的嫁妆,不管是女方父母在女儿登记结婚前陪送的,还是登记结婚后陪送的,都是对女儿的个人赠与,而不是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该财产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个人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全部返还。
作为律师,我也赞同第二种观点。我认为,嫁妆是女方父母在女方结婚时陪送的财物,包括衣服被褥、家具家电、化妆用品、装饰用品等,从女方父母的真实意思看,该财物肯定是赠送给女儿个人的,不可能是赠送给男女双方的。从实物来看,有些物品就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更不可能是赠送给男女双方的,最典型的物品就是梳妆台、首饰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将嫁妆定性为女方个人财产,符合民间风俗习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即:女方的嫁妆是用男方的彩礼购买的,离婚时,嫁妆是不是应当返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彩礼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皮小姐:我与丈夫结婚并共同生活一年后,因为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协议过程中,丈夫认为我的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我则坚持认为,嫁妆是我娘家在婚前给我的,我婚后也没有同意过可以由丈夫共有,故仍然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答:就本案而言,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丈夫无权分割你婚前的嫁妆。据嫁妆的形成时间,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尽相同。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女方父母的赠与发生在登记结婚后,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娘家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嫁妆,则不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都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结合本案,鉴于你的嫁妆在你与丈夫结婚前就已经实际存在,而婚后又无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丈夫自然不能要求在离婚时作出分割。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离婚陪嫁钱法律上怎么处理,离婚时,女方的嫁妆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