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8:33: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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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见到柳倩律师时,第一句话就是:“律师,对方故意不签字导致我两婚内买的房办不了房产证,法院又说证没下来,不能分割房子,怎么办?我的房子是不是分不到了?”
委托人找到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他的离婚案已经办完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女方名义购买了多套房产。离婚时,有几套房屋还没有办理房本,女方一直不配合办理房本。一审的办案律师也没有积极推动财产分割事宜,法院就让双方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导致涉案房产未分割,为委托人留下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后委托人多次找对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他来到银雷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面对婚姻危机,民众传统思维是和为贵、轻诉讼,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司。绝大多数找律师代理诉讼的人群,往往是长期协商无果后的无奈选择。
柳倩律师立马对案情进行了梳理,认为本案的难点有二:其一、对方恶意不配合办理房本,导致婚内房产无法分割,且对方霸占房屋出租收益,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其二、如何证明对方是恶意不配合办理房本?
涉案房产均没有房产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案的涉案房产均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只是因为对方不配合办理,并将房屋出租,将租金据为已有。
在法庭上,柳倩律师条理清晰,捕捉对方漏洞,在稳固防守的同时戳破对方底线。同时,她也敏锐地察觉:如果不能举证对方恶意不办理房本,那就无法推动案件进展。
为推动案件进展,柳倩律师指导当事人与开发商沟通房屋情况,并将沟通的微信聊天截图、通话录音作为基础证据提供给法官,证明房本已经可以办理。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提供的证据,他通过调查令去向开发商核实涉案房产是否具备办理房本的条件。案件的齿轮转了起来,每一步都踩在柳倩律师的设想之内,她对案件的风险点的极佳把控极力,保证了她能够及时发现并提前解决未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开发商已经通过法院调令向法院如实陈述“涉案房屋已经于XX年XX月XX日起具备办理房本条件”。至此,案件办理取得了关键性的进展,委托人拿到房产或者是折价补偿款已经是指日可待。与此同时,她还在积极争取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可能,在她看来,哪怕是走到了离婚,也不要轻易放弃来日和平相处的努力,哪怕只是为了孩子。柳倩律师精湛卓越的专业能力,温暖的敬业精神都深深地打动了委托人,他觉得将案子委托给银雷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住房分割发生纠纷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当事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可能会在夫妻之间引发强烈的冲突。在另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中,一审判决争议房产归我方所有,但法院认定有效的财产协议中并没有将该房产纳入其中,该房产将来如果面临拆迁改造,其拆迁利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柳倩律师在与二审法官沟通时,扛住压力,并梳理出详细的情况说明书提交,最终在保留一审有利判决的情况下,二审变更该不利事实,为当事人免除了后顾之忧。
离婚时碰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让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
这并不只是一桩普通的离婚案,这也是一个切面,剖开后是离婚夫妻的共同困局。我们尝试借此去解答那个存在许久的问题——走到离婚的两个人,如何能体面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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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目的★
▼婚姻往往被人们称为是一个人的一生重大事情,有的结婚后白头到老,也有的结婚后两人矛盾不断,过得并不幸福,于是就要分道扬镳,但是往往两人因不同原因,协商离婚不成,就像法院起诉,但是起诉离婚又被判决不准离婚,于是对生活深感绝望。法院对离婚纠纷,明知两人在一起生活并不幸福,为何又不能判决准予离婚?今天我们分享一个真实案例给各位参考,揭示其中真正的原因,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案件概况★
▼金某某(女方)与徐某某于1992年自行相识,1996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一个孩子,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本该幸福生活,据金某某称两人生活是聚少离多,缺少足够了解,随着家庭事务的增多和三观的极度差异,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感情破裂。
▼夫妻俩人矛盾产生后,不能及时化解,就渐渐陷入互不关心、形同路人的状态。2020年1月金某某、徐某某两人协商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签字后徐某某反悔,结果没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金某某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金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一方以聚少离多缺少足够了解三观差异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金某某与徐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一定矛盾是正常的,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理解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不准离婚。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京0108民初13211号
★实务分析★
第一,对于离婚纠纷,通常在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组成单元,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首先就要保持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因而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判决是否离婚都是比较谨慎的。但也不是一味地维持家庭稳定,就都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哪些情形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实务中通常符合婚姻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有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情形;
第二,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为何总判决不准离婚?
在我们代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法官和我们一样都清楚,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双方,已经难以和好继续共同生活是,但是法院却又不能判决准予离婚,这是为什么呢?合肥律师刘志汉在通过多年办案经历,分析得出主要是法院案件处理也有规则的,就是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日子是过不下去了,也就是法律上叫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单凭一方口头讲,两人感情不好没法一起过日子了,这时候对方不认可,说两人感情还好只是偶尔发生一点矛盾,这样情形法官就难以确定或苦于没有证据来认定,夫妻两人感情是否破裂时,就不能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即使法官也觉察到两人已难以在一起生活,也不能判决准予离婚。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金某某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缺少这样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分居离婚怎么申请
1、分居离婚申请的方式:若夫妻能就子女抚养、自愿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先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再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一个月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不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要求,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可向法院起诉,举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存在,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1、离婚可通过起诉、协议等途径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自愿协议离婚的,应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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