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10: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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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原《婚姻法》第 46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规定了夫妻间互负的如忠实义务等诸多婚姻家庭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等五种情形。前三种情形都可以轻松认定,但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是否“有其他重大过错”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一般认为,通奸、卖淫、赌博、嫖娼、吸毒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不存在违法婚姻或家庭义务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无过错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也不会予以支持。
(六)时间要求
1.诉讼离婚情形。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不提二审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协议离婚情形。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该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三、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夫妻一方的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故,赔偿范围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1.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不但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受伤害的一方是一个莫大的安慰,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虽然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样在一定程度是弥补了受害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慰抚了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遭受的打击和痛苦。
《民法典》实行之后对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的亮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大家比较困惑的一点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究竟什么算“其他重大过错”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说的“其他重大过错”的程度,必须与前面五项规定的过错程度相当,也就是说偶尔的一次出轨行为,不应当算做其他重大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范畴,这点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于“其他重大过错”都有哪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在《人民司法》上的文章,列举了下面几种过错:一、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然不构成重婚或婚外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2、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由此导致夫妻离婚,男方的行为足以构成重大过错;
3、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
上面的这些列举式的规定,只是冰山一角,实际生活中远比这些规定更多样更复杂,这需要我们在代理案件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的和当事人沟通,准备最完备最准确的证据材料,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去说服法官支持损失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声请,由法院责令侵权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算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抚慰金
根据侵权损害程度不同,抚慰金通常包括以下方式:
1、残疾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慰抚金。
精神损害慰抚金不论具体形式如何,都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其性质和功能为依据,一方面体现抚慰金的制裁、慰抚功能;还要兼顾实际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尤其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下列五种标准综合评判。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抚慰金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确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是谴责和惩戒严重违反配偶义务、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的违法行为,判其承担一定数额的财产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此慰抚受害方并减轻其痛苦,最终平息受害人的怨愤、帮助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防止报复、仇杀等不良心理出现,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来源:找法网)
转自 宁河法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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