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4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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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离婚已经不在是稀罕事情了。根据各地方民政部门统计,平均每三对新人结婚就有一对办理离婚。看到这样的数据,是不是触目惊心!
相守一生就那么难吗?60后之前的婚姻,大多数都能白头偕老,为什么我们现在的婚姻,离婚率这么高!!这三个原因道出了离婚的根源。
1.观念的改变
传统的婚姻大家都觉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而现在不一样了,今天领结婚证,明天换离婚证成了年轻人彰显个性了,大家都不想委屈自己。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只关心自己的感受,以自我为中心,对方有一点点做的不如自己心意了,就接受不了了。总想着让对方多付出,自己只享受就可以。
2.诱惑多,婚外情频发
现在到处都充满了诱惑,各种社交软件层出不穷,如果没有高度的自律和对婚姻的忠诚度,能有几个男人能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呢?而且就算能把持住,不主动招惹别人,但遇见主动送上门的,能闭上眼睛不看,不听,不动心吗?
不光男人如此,女人有了经济地位的,也会耐不住寂寞,红杏出墙,这样的婚姻,一旦被对方发现能不离婚吗?据统计,现在有超过60%的离婚案件就是因为婚姻中有一方发生了婚外情导致的。
出轨是婚姻的底线,不管男人女人,一但出轨,再好的婚姻也会有永远抹不平的裂痕。所以婚姻中,忠诚度,是所有婚姻中必须守护住的一道玻璃墙。千万不要触碰,一但触碰,婚姻可能就瞬间破碎了。
3.离婚成本要求不够高
虽然近几年我们国家也出了一些关于离婚的政策要求,但离婚率还是超过了很多的发达国家。
像美国,如果结婚超过十年想要离婚的,条件好的一方需要终身支付另一方赡养费!而德国的离婚前夫简直要哭瞎了,法院判决80%都是偏向女方的。
总之希望大家不管结婚还是离婚,都要三思而后行。尤其是离婚有孩子的,不能只顾自己一时的开心或不开心,冲动决定。这样最受伤的是你的孩子,他们都是最无辜的受害者,因为不管这个家庭有钱没钱,孩子跟男方还是女方,孩子都失去了一个温暖健康的家庭。
(本文仅1831个字,阅读只需要5分钟哦~)
那些“奇葩”的离婚理由
小Q在往期文章里有写过离婚的法定理由。
看来看去,无非就是婚姻法32条规定的那几个理由:出轨(需程度深)、家暴、遗弃虐待、赌博吸毒、分居两年。
以上5个理由都是最常见的,也是在诉讼离婚中被运用最多的理由。
不过,幸福的婚姻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
32条所说的那5点在实际运用中远远不够。
今天,小Q就来聊聊,那些除了常见理由以外的“奇葩”理由。
理由之一:用假身份登记结婚的。
孙某某(男)和田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互相认识两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不到一个月,田某某就人间蒸发,下落不明。后孙某某发现田某某与其进行结婚登记时提供的是假的身份证,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被告因提供假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其结婚的真实意愿有待商榷。再结合了本案感情基础薄弱(认识两个月就结婚)、婚后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一起生活一个月不到)的因素,判决孙某某和田某某离婚。(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四十八》)
该案例表明,伪造身份证与他人登记结婚,属于离婚的理由之一,而且能够起诉一次就能判决离婚。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理由之二:“性生活”不和谐。
山东的一名女子因为丈夫患有“阳痿早泄”的疾病而要求离婚,婚后生活不到一个月,女方就发现男方有“阳痿”的症状,遂要求男方积极治疗,但男方不予承认,而不配合治疗。因夫妻双方无法行使正常的夫妻生活,女方坚决要求离婚。
该案女方第一次起诉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的对,支持了原判。(案例来源于(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男性如果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也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小Q突然觉得男人好难。
理由之三:因为生不生孩子发生矛盾的。
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妻子生不生孩子是自己做主,还是要尊重男方的意愿?从我国法律的偏向来看,要尊重男方的意愿,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就会伤害了男方的感情。看样子,咱们国家的“立法者”还挺直男的嘞,女方生不生孩子不能自己说了算,还得看男方乐不乐意。
北京一男子陈某与妻子结婚十多年,但是妻子始终不同意生孩子,也不表明原因,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矛盾,男方遂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不服气,觉得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怎么能说散就散,于是上诉,但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案例来源于(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01号)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看来,女性不愿意生孩子、擅自做了流产手术,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是要被离婚的。
除了上述理由,还有:婚前隐瞒了严重精神疾病,婚后治了很久也没治好的,被骗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离婚;结婚后,双发没有同居生活的;包办、买卖婚姻的;一方故意犯罪坐牢,刑期太长的,犯的罪是“重婚、强奸”等伤害到夫妻感情的。这些情况都可以是离婚的理由。
小Q今日讲了一些“奇葩”的离婚理由,什么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啊、性生活不和谐啊、妻子不愿意生孩子啊等,这些都是离婚的理由。这些理由不算常见,但也能够贴合生活实际,因为不是所有人的婚姻出了问题,都是常见的那几个对吧?
光明时评【男方和好意愿强烈不应是离婚难的挡箭牌】“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一事,还在发酵。就在很多人以为在舆论关注下,后续会朝着有利于女方方向发展时,涉事的衡阳县人民法院发了一份情况通报,女子丈夫也通过媒体发声。法院的通报,概括起来就是,法院驳回女方离婚诉请,主要是因为男方和好意愿强烈,且法院综合听取了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意见。女子丈夫则强调了几点,一是自己过错少,“同归于尽”只是吓唬女方、“动手次数很少”。二是自己真心悔过,“发过100份悔过承诺书”。三是女方不给自己改过机会。男方称,即使现在法院判离婚,他也接受不了。显然,在法院和男方如此表态和女方的离婚诉求之间,多数人更容易偏向后者。这既是出于对不幸婚姻中的弱者的同情,更是因为人们深知,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必须坚决捍卫。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之一,职责不可谓不大。离婚案件虽“小”,却直接关系民众利益,是另一种意义的“大要案”,每一起都值得也必须被认真对待。此次案件中,女方锲而不舍地向法院起诉,本就是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这份沉甸甸的信任不应被辜负。 现实中,一些基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有诸多考虑和现实掣肘,这可以理解。但越是如此,越考验司法机关的担当。法院要在遭遇威胁恐吓等极端状况时,敢作为、能作为、会作为,更要恪守一个基本的价值底线:不能以任何理由,牺牲个体追求婚姻自由这一正当权利。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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