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1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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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处理交通事故相关案件中,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这种公文书证,能否将行政责任等价于民事责任?对后续的民事责任分配有着重要的导向性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源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在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所涉及,并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源于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道交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管是交安法,还是条例、道交规定,均分属道路交通管理类,作为上位法的交安法,具有统领作用,其立法目的就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相对于交安法,条例、道交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就有较为明显的社会管理规范职能。
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依据条例和道交规定而做出的,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是根据当事人违反道路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规行为在事故中所产生的作用从而制作的公文书证,公安部门可以依据此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员驾驶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对照民事赔偿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结合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影响,从而确定过错大小,综合认定各自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多数承办人员会先入为主的先看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再结合当地省份出台的道交法实施办法,就将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划分出来了。不可否认这两种责任有非常强的关联性,甚至在有些案件处理中确实有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所有类似案件都使用这种模式处理,无异于将行政责任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等于将应该由法官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间接交给了交管部门去行使,这难免有违背审判权专属行使的嫌疑。
笔者通过查询,发现北京、海南、吉林、新疆、武汉有关于实施交安法的办法,但是民事责任划分还是沿袭了侵权责任法有关过错责任的相关概括性规定;相比之下,江西、安徽、河北、陕西都有较为明确的民事责任承担比例范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案由,近四年全国每年都有55万到60万件,这还不包过撤诉、私下调解和其他组织处理的相关案件。实务处理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去处理,可能就会有悖于公平公正和社会价值导向。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好意同乘的情况,比如:张三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偶遇同事李四,李四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形下请求张三载上自己,张三考虑都是同事,载上也无妨,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和王五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照成李四人身损害,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次要责任,王五负主要责任,李四无事故责任。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规定,承办人员或将李四的损失判决张三、王五承担。这个处理结果的问题就在于不符合普通群众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不符合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平公正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而且也违背了中国千年以来奉行的乐于助人的思想。
笔者也通过查询大量相关案例,不少观点认为在驾驶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该减轻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值得庆幸的是,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新增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并吸收了以上观点,但是怎么去界定重大过失?某些时候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质证过程中,由于很多当事人对此并没有异议,或者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所认定的事实,所以绝大部分的判决书中对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采信的,以至于很多案件承办人员对这种公文书证不假思索的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依据该证据分配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公文书证相比于一般的书证具有法定的优势地位,对异议者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证明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在现实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在具体处理中,承办人员不能将交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等同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更不能将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直接转化为民事赔偿责任,而是应该着重事故成因,过错大小,回归到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中去综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既能传递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也可以提升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队伍的满意度。
作者:许永强 单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根据现场的勘测情况进行责任划分,而负责任的当事人需向受害人进行损失赔偿,那么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内进行赔偿的话,那么受害方的当事人就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代位权起诉。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交通事故代位权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X元,误工费X元,总计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X年X月X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X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具状人: __年__月___日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份。
总之,交通事故起诉状的书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交通事故起诉状的书写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
在受害方当时人为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的赔偿的时候,就可以进行代位权上诉。而在上文中,小编整理了有关代位权的相关知识,在进行代位权上诉时,应该结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等进行编写交通事故代位权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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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双方责任,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判断,如果一方全责的话,需要承担受害那方的所有损失,如果一方不服的话还会提起诉讼。那么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1、 乘车人受伤和司机、车主遭受损失
乘车人受伤又区分以下情形:
(1)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
(2)自己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如座位险的情况)。
(3)自己方主责、同责、次责或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
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和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
2、 司机、车主遭受损失,只要自己方不是全责,就可以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规定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
起诉的被告: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证据的收集整理: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车辆投保单、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出院证、误工损失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医疗费票据。
赔偿项目: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经鉴定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的,可能会追究司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除了前述赔偿项目,还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的:申请交警队委托估价公司作出估价意见书,交纳估计费、停车费、拖车费。
根据相关规定及证据,详细计算赔偿数额。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可以分为全责,无责以及主责,只要自己方不是全责,就可以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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