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17:2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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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从浙大副校长交通事故案谈起
这是几年前写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的讨论,不想今日凌晨贵州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回过头来想把这篇文章贴出来,内容比较长,将近4000字,用时5分钟左右,感谢阅读!
摘要:交通事故中不仅要确定各当事方的事故责任,同时涉及到后续相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问题,但实践中,即使是交警部门也存在对上述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出现不准确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当事各方的法律权益。确定事故责任主要是由交警部门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确定各个原因对事故发生产生的影响力大小,同时对事故当事方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是违章行驶等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但交警部门并不对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进行划分和确定,刑事责任也是由法院最终进行确定。
关键词: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法律责任
伴随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车辆的增加,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从2004年的567753起至2011年的210812起,每年的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9.4万余人到2010年6.5万余人,双双成下降趋势。
2013年我国车辆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突破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近2.8亿人。在车辆和交通流大幅增长,交通管理压力和安全风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 2013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16起,首次降至20起以下,是1990年有重特大事故统计以来起数最少的一年。
交通事故不论大小,对当事各方都造成了无法抹去的伤痛,同时也涉及到事故各方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划分问题,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涉及到哪些法律责任呢?
从法律上讲,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违法责任,但不是每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都包含了上述三种法律责任,也有的交通事故中各种责任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使是处理交通事故并进行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也未必予以准确地划分和认定,实践中确实发生着这样的责任认定不够准确的现象。但交通事故中首当其冲的责任认定就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基本上确定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及责任大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后续的法律责任及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法律是否能够得以正确实施,最终可能会导致案件结果是否公平、是否符合法律原意和社会价值。
本文即以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为例,分析一下在交通事故中各类责任的确定和划分的问题。
2014年6月12日6时6分,一辆皖J-15077牵引车/皖J1975半挂车途经绕城公路西线(南向北方向)三墩主线出口处时,与牌号为浙A-86Z16的小轿车发生事故,导致小轿车被牵引车所载货物压住并致车内驾驶员死亡。死者系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后2014年9月4日搜狐网07:29分以《警方认定浙江大学副校长为车祸负主要责任》为题作了报道,报道中称“交警调查认为,吴平的违法行为是: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杭州绕城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确定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现根据上述新闻内容并结合网络上的监控视频,以此案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及责任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分析
(一)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吴平由于自己的过失(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自己在当时的情形之下仍能够变道并完成超车,但却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吴平已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起诉;但其仍然构成刑事违法行为。
(二)汪国财驾驶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二);
由于本人没有见到鉴定结论和车辆,不予事实评论;但如果此认定是真实的,汪国财表面上看好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实不然,即使该违法行为成立,因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不是汪的车辆问题导致,而是吴的驾驶行为导致,汪的车辆问题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汪国财的此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三)汪国财驾驶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三);
从网络上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目测,汪的车辆确实是超载的,对此事实的认定应该没有异议;但此行为同样不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此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二、本次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分析
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基于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对事故的发生产生的影响大小,最终确定各当事人是否需要对事故发生负责及责任大小比例。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上述三个违法行为成立的基础上作出的,表面上看并无问题,但其实存在值得怀疑和商榷的地方,主要即汪国财对此次事故是否需要负次要责任:
(一)交警认定的责任性质,本质上属于是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并不是对双方法律上责任的划分或认定。
(二)汪国财的责任就是基于违法行为二和违法行为三的存在,但如果仅仅以事实直接推导出结果,没有进行论证或证明的话,这种责任认定是不够严谨的。交警认为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所以要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重点是“加重了事故后果”,这是典型的无论证式想当然的推导。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一辆符合所有标准的货车,在不存在超载的情况下,以当时的速度和两车之间的距离判断,也可能造成同样的事故后果;所以究竟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否真的加重了事故后果,应当进行科学的论证或证明,不能主观推断。
(三)在不能对汪国财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的情况下,此次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吴平全部承担。
三、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法律责任分析
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责任不同于上述的事故责任,法律责任是在事故责任确定以后进一步对其中的实体法律责任的确定,其中民事责任的主体和责任大小主要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或比例来确定和承担。
(一)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进行的判定,仅是确定民事律赔偿的一种证据,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次事故中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根据上述责任分析,事故的发生是由吴平一方引起的,应当由吴平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汪国财的行为是否加重了事故后果(导致吴平死亡的结果)需要鉴定,如鉴定后确定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则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时,汪国财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对汪国财的损失,因吴平已死亡,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对汪国财的车辆损失及相关医疗费用(以是否发生为准)进行赔偿。
(二)行政违法责任
本次事故中,双方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但由于吴平已经死亡,因此不再追究;而汪国财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罚款或扣分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违法责任
吴平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吴平已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起诉。而汪国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交通事故中应当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从上述案例所知的情况可以看出,此次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据有些报道,汪国财后来也多次去浙江想见吴平的家属,但均未能见到。我们可以在这里假想一下,汪去浙江应该并不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而最大的可能是想向对方家属道歉,毕竟对方已经不幸身亡,中国向来存在“死者为大”的传统。无论是哪一方,在此次事故中都是受害人,都值得同情和惋惜,那么在这样的事故中,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区分才能相对更加公平、合理呢?
首先,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及比例大小时,一定要明确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哪怕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遭遇更大的不幸,也不能将那些虽然违法但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行为与事故的原因行为一同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都是受害者,不能让任何一方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其次,在确定法律责任时,也一定要将事故各方的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分类认定,驾驶行为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涉及刑事违法行为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承担刑事违法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行政违法责任一般直接由交通部门认定并作出处罚;而其他法律责任的处理则不属于交通部门的职责范围,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民事责任或通过法院最终解决民事和刑事责任。
最后,具体确定法律责任时,一定要分清引起事故发生的违法驾驶行为和其他非事故发生原因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是由于行政违法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非违法的意外事件引起的。如无证驾驶车辆但依法停靠路边时,被其他违章行驶的车辆撞到,此种情形下,无证驾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责任应当由后者即违章行驶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前者要承担无证驾驶的行政违法责任,且交警部门不应当以行政违法为由要求其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这样既确定了事故责任的大小,又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中各方都是受害者,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首先要正确确定事故责任,并及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而确定其他法律责任时,当事人、法院、检察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都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客观、准确地进行处理,不能让当事方再一次在法律上受到不应的伤害。
本推文旨在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予以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和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简明扼要直击问题根本。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几种划分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如何救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七、什么情况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八、什么情况下有必要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
九、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入手?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内容的规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十、复核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一、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几次?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十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十四、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十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