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17: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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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会受到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可处15日以下的拘留。再者对于无牌驾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无牌驾驶员补办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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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7时50分,潘焯英驾驶号牌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新区XX镇XXX圩往清四公路方向行驶,行至XX镇XXX桥路段时,撞到横过桥面被害人周某金,造成被害人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潘焯英将周水金送往三坑医院抢救,到医院后拨打110电话报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潘焯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水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潘焯英赔偿被害人周水金家属共计46800元,潘焯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李海明律师解答:
潘焯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潘焯英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潘焯英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的情节,宣告缓刑对当事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宣告缓刑。
李海明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李海明,男,甘肃兰州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12年。现为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师协会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律师协会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兰州电视台“我是剑青”“兰州新观察”等栏目的特邀律师,兰州晚报特邀点评律师,甘肃交通广播FM103.5节目特邀点评律师。本人精研法理,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并以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擅长合同、侵权、公司类法律业务,目前主要以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凭借娴熟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诉讼业务技能,为社会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诉讼业务法律服务。
2021年08月28日9时44分,赤峰市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在龙田十字,摩托车发生事故,驾驶员受伤。”
接警后,值班交警彭磊、巴雅尔、呼和牧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立即协助120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经现场调查了解到,受害人年岁较大,只知道与四轮电动车相撞,碰撞后摔倒在地,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特征。
为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值班民警再次现场勘查发现,摩托车轮胎上有少量红色油漆,此时交警大队再次接到报警,9时44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名热心群众全程目睹全部过程,此时正在追踪逃逸电动车!
交警接到这一消息火速赶往车辆逃逸方向,这时热心群众再次打来电话,电动车在铁路转盘向西消失,值班民警立即按照肇事逃逸案件既定计划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组以电动车消失位置为圆心,扩大搜索范围,二组进行电子监控查缉布控工作。
监控显示红色电动车后放着一个白色玩偶在铁路转盘左转,通过调取10余处监控发现,电动车在火车站左转后消失,火车站左侧为嘎查村,无监控,线索再一次中断。
为尽快破案交警顾不上吃饭休息,开始对火车站西侧嘎查村进行全面摸排,通过走访了解,该片区四轮电动车较多,通过逐个胡同逐户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发现红色电动车停在一户村民家附近,此时红色电动车后的玩偶消失不见。
交警暗中观察,详细勘查车辆后,发现车门右侧下方有新增轻微剐蹭痕迹,民警遂走进村民家中,询问车主。车主称事故发生时并没出现在事发地点,此时民警发现,车后玩偶在村民家中门后,面对铁的事实,电动车驾驶员承认,确实与一辆摩托车发生剐蹭,但是一边认为摩托车撞她的车,自己没有责任,怕承担赔偿,于是便驾驶电动车离开了现场。
没想到,正是因为她的法律意识淡薄,发生事故后,没有迅速报警,而是选择离开事故现场来躲避事故处理,最终认定为逃逸,不但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交警部门提醒:在道路上我们经常会看到类似于机动车的“老年电动代步车”,由于价格便宜、驾驶方便,深受人们的青睐。老年代步车”的购买对象多为中老年人,交警再次提醒“老年代步车”驾驶员遵守交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拨打110、122,如有人员受伤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等待到来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 白露丰收忙,交警来帮忙
■ 秋收农忙超载频现 面包车居然硬塞13人!
■安全带=生命带 要记牢也要系牢
▎素材来源:赤峰市巴林右旗公安局交管大队
▎通 讯 员:相卫静
▎投稿邮箱:84@qq.com
▎素材整理:刘珈彤
▎审 核:张 瑞
2017年5月,甘肃某县的李先生临时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被盗,因为他的那辆摩托车临近报废,觉得值不了多少钱,所以他没去报案。
2021年4月份的一天,李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人将他告上法庭向他索赔。
李先生很是莫名其妙,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将近4年了,一直没被找回,自己遭受的损失无人补偿,现在却要为被盗的摩托车担责,这也太冤枉了!
一同收到传票的还有肇事者陈某,以及该摩托车后来的经手人刘先生、郝先生等人。
小偷是谁已无从查找,且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陈某也不认识小偷,摩托车是他从黑市上便宜买来的,属于无牌无证的“黑车”,警方从车架号上查到了原车主李先生,以及后来经手买卖过此车的刘先生和郝先生。
由于肇事者陈某无力赔偿,所以伤者家属将李、刘、郝等3名车主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其中李先生作为原始车主,被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0865元。
法庭调查后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陈某作为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8612元;判决原车主李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725元;判决刘、郝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赔偿3000元。
由此可见,虽然刘、郝二人并无直接责任,但是买卖、驾驶超过报废期的机动车是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有律师认为:
李先生作为车主,在摩托车被盗后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这样,无论往后发生怎样的事故,李先生不用再承担责任,因为摩托车是被盗的,是他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他借给别人使用的,所以不必承担责任。
而李先生在摩托车被盗后没有及时报警,车辆还在他的名下,所以他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郝二人也不冤枉。
他们二人明知该车来源不明,无正规手续,且属于报废车辆的情况下仍买卖、使用该车辆,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买卖、驾驶超过报废期限的机动车不仅违法,还需要承担此类车辆的事故风险,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在车辆被盗后应该及时报警,以免该车发生事故后自己成为连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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