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结案销案,执行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

时间:2022-11-22 11:2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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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结案销案,执行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
  • 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增加综合类结案方式
  • 你以为自己会报案,其实你只会打110,收藏学习吧
  • 取保候审就等于结案了吗?
  • 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增加综合类结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这表明,在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时的选择权应当受到尊重。不过,当其申请一并立案执行时,执行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尚存在不少困难。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还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结案时,执行人员只能在办案系统里选择一种结案方式。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理想状态是多个被执行人执行的进度一致,此时执行人员即可根据本案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结案。

    然而,一案中多个被执行人执行进展完全相同的情况较少,执行进展各异时,存在执行人员选择结案方式的困难。如有的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执行人员是以终结执行方式还是终本方式报结全案出现选择困难。该困境在于,一方面,限制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没有必要限制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高消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执行办案系统中,如果不限制全案中的所有被执行人高消费则全案不能以终本方式结案。

    因此,为应对当前一案多名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各异结案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案后依职权分案。有部分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的,全案在屏蔽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同时复制未执行完毕的被执行人的材料,再根据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情况分别立案,确保结案方式符合现行规定。另行立案及办理情况需在合议笔录中如实记载,以遏制消除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可能怀疑。不过,合并同类项的变通措施繁琐,并非长远之策。

    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还可以增加执行综合类结案方式,便利执行操作并保障申请执行人程序选择权。综合类结案方式是指设立针对各被执行人的子结案方式来解决上述困境。如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的,子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子结案方式为终本。各被执行人的子结案方式选定后,全案以综合类结案方式报结。若还有被执行人无法选定子结案方式的,允许选定部分子结案方式而全案不结案。子结案方式选定且全案结案后,有需要恢复执行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一并立案;子结案方式选定而全案未结案,需要对选定子结案方式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必重新立案,在原案件中继续操作即可。

    同时,还应改进完善执行办案系统,只要全案所有被执行人的子结案方式均已选定,可以单独仅对子结案方式为终本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此时全案也可以以综合类结案方式报结。

    你以为自己会报案,其实你只会打110,收藏学习吧


    如今社会每家每户几乎都有小汽车,有车的不少会开车的也不少。但是车辆碰撞后会正确报保险的却少之又少。许多人还停留在打妖妖灵的层面,多少人不知道交通事故电话是122,如果是在高速上则是12122。废话不多说,直接上教程。

    首先,车辆出险后第一时间是确认自身安全还有车还能不能动,如果能动则将至开到旁边不影响交通的路边。许多人在路上撞完就让车一直摆在那,影响交通不说还容易发生二次碰撞事故。还有些车主担心车移动了到时候责任什么的就说不清,其实完全不用担心,且不说现在道路监控探头这么多,几乎每部车都有行车记录仪,单单就撞击痕迹,碎片散落分布、轮胎制动摩擦痕迹等就足够交警或保险查勘员还原事故真相了。如果实在不放心也可以自己先拍下事故照片再挪车。拍照技巧就是尽量远近,周围大环境,道路标志车道线等都拍进去。

    然后就是拨打交通事故电话122,然后依次是保险公司电话,120(有人受伤的话),最后是家人电话。特别要说下保险电话,自己车辆投保的哪一家保险一定要记得,不记得就看下自己前档玻璃上贴的交强险标(很多没贴)。极个别还会出现车辆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别保的不同保险公司,那么最好两家都报下车险。

    部分车险报案电话

    这里特别说下就是现场没开事故书且双方都对事故责任意见不统一的话最好双方都报下自家车险(防止后期判自己有责又没第一时间报保险),如果双方意见统一则由全责方报保险即可。大家不用担心如果后期判自己无责那么发生事故时报自家保险会不会算出险,遇到这种情况后面销案即可,只要保险没赔钱就不算出险,是完全没有影响的。

    一系列电话打完后等待交警及保险查勘员来处理,在这期间没必要跟对方车主撕逼责任问题,没人会轻易接受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这时候去争辩往往还会搞出新的矛盾,对事故责任判定无任何意义。这期间可以互换下手机号加下微信方便后续维修处理。这里无责方有个动作一定要做,记录对方车牌,车主电话,保险查勘员名字电话,哪家保险公司。这几个信息在自己车开去维修时需要提供给维修接待,方便他去找对方保险公司定损以及赔钱。

    还有就是转三者授权最好在现场就做了,正常保险公司是把维修费(己方和对方)转给自己这边的被保险人,如果有做转三者授权那么无责方车辆维修费就可以绕过己方被保险人直接转给三者了。这个授权其实就是多签个字而已,如果是公司车则盖章。当然维修费也可以直接由保险公司转给维修厂,这个也只需多加张直赔协议(维修厂接待会代办)。

    最后就是择日去修理厂维修了,保险公司为提高结案时效会叫你尽快去修,这个时间其实看你自己,没有强制规定,但建议在保单生效期内去,别拖个半年一年保单都失效了才去修(当然也能赔,但会麻烦点)。最后就是维修厂的选择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不要怕不去保险推荐那家就赔不了,他们没权利强制你去哪家修。要是有人敢威胁你直接先保险电话投诉再保监会投诉,他会哭着求你撤诉。

    取保候审就等于结案了吗?

    #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知识 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取保候审就等于结案了吗?


    笔者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多次被问到同样的问题:是不是取保了就没事了?案子就结了,是吗?以后不会留下案底吧?


    鉴于此,笔者从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实务经验对取保候审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与各位读者一起分享。


    一、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里面。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基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或身体状况或法定办案期限届满等情况,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中,保证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有条件不羁押的自由就没有了。办案机关可以将其拘留,通常情况下,办案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那么,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就意味着案件结了,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成了自由人了?回答是否定的。虽然,不排除存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候被不予批准,改为取保候审的。但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已经结了,公安机关也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只有经法定程序确实不能证明被取保候审人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机关才会销案,也就是案子结了,没事了。

    被取保候审人还是担心因为曾经被抓,担心留下“案底”。其实,“案底”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其意思应该指的是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一个人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其人生轨迹就将发生改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要案件未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未经依法审判确定为有罪且生效的,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俗称的“案底”。


    是不是所有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都不再追诉了呢?

    ---不是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9 月 18 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了一个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取保候审 30 年之后,照样被抓获归案的情形。案情如下:

    1990年12月,河南省发生一起命案,该起命案有两个死者,他们是谷氏兄弟。尉氏县办案民警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还原,1990年12月3日,甄安民、王建忠等人见财起意,劫持了谷氏兄弟,并将他们杀害。1990年12月23日,尉氏警方将潜藏多日的郭海亮抓获。由于没有同案人相互指认,而郭海亮又始终不承认行凶时自己动了手,这起案件就变成了悬案。30年后,案件迎来了转机。 (《今日说法》 洗不白的人生)

    案中的郭海亮 1991年初被取保候审的 30 年后,照样还是因为同案犯的指认将其抓获归案。

    所以,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案结事了,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怎么结案销案,执行案件常见的结案方式】,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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