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撤案怎么撤,最高检工作报告通过率

时间:2022-11-22 12:05: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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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生活》来啦!涉及婚姻、遗嘱、交通、债务等11类法律常识
  • 今年有哪些特点?起草组负责人解读最高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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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生活》日常生活中常见11类120个法律常识知名律师解答即将发布!

    作者 芝麻法务

    《法生活》包括婚姻财产、遗嘱继承、劳动保险、交通事故、债务担保、房产交易、刑事刑、诉讼信用、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和公司经营11章共122个问题,由知名律师具体解答。

    1. 债务纠纷

    1.1公司资不抵债欠我的钱怎么要回?

    1.2担保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3子女欠债父母有义务偿还吗?

    1.4别人欠钱不还应该报案还是起诉?

    1.5借条几年过期?

    1.6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

    1.7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8哪三种借条无效?

    1.9欠债人判刑了欠款怎么办?

    1.10债务人没有钱怎么办

    1. 遗嘱继承

    2.1老人写遗嘱怎样才有效?

    2.2没有遗嘱遗产应该怎么分配?

    2.3老人不识字如何立遗嘱?

    2.4继承权能随意放弃吗?

    2.5父亲已去世还能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2.6生前的口头遗嘱,去世后还有效吗?

    2.7去世老人名下房屋拆迁利益如何获取?

    2.8没有立遗嘱,财产怎么分配?

    2.9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2.10兄弟姐妹是否有继承权

    2.11遗嘱公证继承人要到场吗?

    2.12代位继承是什么

    1. 行政处罚

    3.1多大年龄不能拘留

    3.2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3.3什么就行政诉讼?

    3.4法庭上私自录音会被处罚吗

    1. 刑事处罚

    4.1诈骗案一般调查多久

    4.2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4.3保释金会退吗?

    4.4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靠谱弟弟的理财方式

    4.5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算笔账,你就知道是不是上了非吸的当

    4.6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风险”利息高的理财存在吗?

    4.7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4.8假释的适用条件

    4.9什么叫非法集资

    4.10洗钱罪的判刑标准

    4.11非法拘禁如何量刑

    4.12假释勒完一般多久出狱

    4.13诽谤罪怎么判刑

    4.14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4.15无罪证明怎么办理

    4.16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

    4.17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4.18什么叫枉法裁判

    4.19判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4.20商业欺诈的立案标准

    4.21超速处罚标准

    4.22取保候审一般需要多久

    4.23虚假诉讼立案标准

    4.24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罚

    4.25经济案件的判刑标准

    4.26欠钱多少要坐牢?

    1. 诉讼申诉

    5.1起诉败诉会影响个人信用吗?

    5.2二审不服如何申诉?

    5.3法院判决错误怎么处理?

    5.4不予起诉有案底吗?

    5.5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5.6哪些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5.7认罪认罚可判缓刑吗

    5.8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5.9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5.10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5.11见死不教是否构成犯罪?

    5.12强制执行多久抓人

    5.13上诉状交流上诉费没交怎么办?

    5.14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5.15担保人期限是多久?

    1. 民事纠纷

    6.1流浪猫抓伤人喂养人需担责吗?

    6.2孩子在校受伤该谁负责?

    6.3诈骗犯已经坐牢该怎么要回被骗的钱?

    6.4单位把档案弄丢了怎么办?

    6.5旅游遭遇“霸王团”该怎么办?

    6.6民事诉讼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6.7无合同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6.8楼上漏水怎么办?

    6.9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6.10欠钱多少可以立案?

    6.11侵犯隐私权怎么处理

    6.12打架先动手责任怎么分

    6.13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6.14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6.15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6.16名誉损失费的赔偿标准

    6.17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6.18扶养和抚养的区别

    6.19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吗

    6.20律师函怎样辨别真假

    6.21砍头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吗?

    6.22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6.23欠钱多少可以报警

    1. 劳动保险

    7.1工伤认定的程序

    7.2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7.3离职后公积金如何提取?

    7.4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7.5病假工资到底怎么算?

    7.6离职不批准怎么办

    7.7裁员赔偿标准

    7.8工伤休息工资怎么算

    7.9劳务协议纠纷可否仲裁?

    7.10劳动仲裁诉讼时效

    7.11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7.12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7.13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7.14退休前需要办哪些手续

    7.15老人意外去世保险拒不理赔怎么办?

    7.16工伤赔偿由谁支付

    1. 交通事故

    8.1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认账怎么办?

    8.2交通事故多久必须结案?

    8.3别人驾驶自己的车出了事故需担责吗?

    8.4筆事司机不赔钱应该怎么办?

    8.5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8.6饮酒驾驶怎么处罚

    8.7限号出行如何处罚

    8.8交通筆罪不起诉的条件

    8.9违章停车被贴条怎么处理

    8.10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1. 婚姻财产

    9.1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是平分吗?

    9.2父母离婚孩子能随便改姓吗?

    9.3离婚后过户房产前夫拒不配合怎么办?

    9.4夫妻离婚低龄子女怎么判?

    9.5婚后父母给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到底归谁

    9.6夫妻分居多久可以判离婚?

    9.7遭遇家暴起诉离婚该注意哪些问题?

    9.8离婚后是否需要偿还对方的贷款和债务?

    9.9分居六个月可以离婚吗?

    9.10孩子多大不能离婚

    9.11无效婚姻还需要离婚吗

    9.12离婚后孩子可以共同抚养吗

    9.13法院如何执行按份共有的房屋

    9.14刑事案件多久判刑

    9.15非婚生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9.16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

    9.17起诉抚养费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9.18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9.19离婚财产怎么查

    9.20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9.21分居多久算自动离婚

    9.22老婆坚决离婚怎么处理

    9.23协议离婚后还能要回抚养权吗?

    1. 公司经营

    10.1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0.2离婚后得了股权为何不是股东?

    10.3本是合伙经营退伙后反成被告?

    10.4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10.5申请专利的流程

    10.6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10.7公章丢失怎么办

    11.房产交易

    11.1中介违规收费能要回来吗?

    11.2商品房多久可以买卖?

    11.3二手房卖家注意事项

    11.4出租房子注意的问题

    11.5法院拍卖房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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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交通事故撤案怎么撤,最高检工作报告通过率

    今年有哪些特点?起草组负责人解读最高检工作报告

    最高检工作报告亮点解读

    ——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马骐解读最高检工作报告

    记者:马主任,听了张军检察长作的工作报告,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一年来检察机关的担当和奉献,非常精彩。今年的报告有哪些特点?

    马骐:非常感谢您的肯定。大家都知道,去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特别是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叠加,注定各项工作极不平凡。

    我作为一名检察人,更深切地感受到报告不是写出来的,是全国检察人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实实在在干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20余万检察人员都是报告起草人。报告年年做,今年又不同。从文本上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围绕一条主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各领域各环节主动担当尽责。报告就是由自觉担当作为这条主线串起来的。从导语到每个部分的引言,都用“自觉担当作为”来统领。这条主线实际上就是去年最高检党组组织领导全国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积极主动把党章党规、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落实到位,而不需要时时提醒、督促。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不用扬鞭自奋蹄”。

    二是体现一个主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些年来,检察机关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大局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报告中也得到充分体现,不仅单独汇报了参与国家治理、助力全面小康的情况,还特别把“检察为民”单列出来,集中汇报检察环节如何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三是彰显“四大检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去年5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要求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报告中积极回应,将“四大检察”单独作为一个部分,报告了一年来落实人大决议的情况。

    四是融入理念观念。报告不仅汇报做了什么,还注重汇报为什么做,深入阐释理念观念。“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双赢多赢共赢”“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等,连续两三年“走进”报告,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热词”。今年的报告又特别强调“少捕慎诉慎押”“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期望这些理念观念与民意同频、与社情共振,融入并引领法治社会建设。

    五是讲好法治故事。用典型案例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是我们报告的一个鲜明特色。好几个案例都用了较大篇幅讲透,特别是不少案例发生在群众身边,法理情融于一体,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记者:报告开篇就讲到,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同比下降19.4%。检察工作力度加大了,为什么办案数还下降了?

    马骐:古代药店门口常会挂一副对联:但愿世间人无病,何妨架上药生尘。我理解,司法工作同理。司法机关办案的最佳效果是什么?是以案止案,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违法犯罪尽量少发生,最好是“天下无案”。去年检察机关办案总量301万件,同比下降19.4%。但细分起来,其实是“一降一升”。

    ? 哪些降了呢?检察机关“被动受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案件。这些案件侦查机关移送、老百姓来申诉,检察机关才受理,去年同比分别下降30.6%、12.4%和46.1%。这个下降是实实在在的好事。一方面,说明疫情防控背景下,社会大局稳定,为依法战疫筑牢了法治防线。看看有的国家,疫情蔓延与社会动荡相互交织,就是反面教材。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怎么可能迅速控制疫情、保障人民安全?另一方面,也说明经过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专项斗争不仅扫了黑除了恶,还以此为牵引,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去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为近4年最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近20年最低,人民群众以更充实的安全感步入全面小康。

    ? 哪些升了呢?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的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案件。这些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开展监督,去年同比分别上升19.2%和9.6%。这个上升,不是说执法司法机关问题更多了,而是法律监督的要求更严、更实了,检察机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更有力、更主动了。

    记者:报告中用了较大篇幅介绍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去年报告专门用了一部分讲检察履职战疫情况。疫情防控常态化后,检察机关的服务保障工作是不是相对就少一些了?

    马骐:战疫是去年党和国家工作最大的背景之一,也是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疫情防控常态化之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工作不是少了,而是更多了。

    ? 一方面,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涉疫犯罪呈现出不同于疫情暴发初期的新特点。最高检单独或会同公安部,在去年初典型案例超常规“十连发”基础上,跟进发布4批19件涉及核酸检测造假、制售假疫苗等典型案例,即时指导司法办案,并向社会以案释法。

    ? 另一方面,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高检专门出台“11条意见”,明确针对性检察政策指引,把工作重心调整到服务“六稳”“六保”、助力复工复产上来。

    追问:您讲到助力复工复产,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没有生产资料,没有销售渠道,能做什么工作?

    马骐:中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党领导下各方面共克时艰凸显我国政治制度优势。检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参与、帮助生产,但我们有司法政策引领,有法律监督履职保障,一样能为经济恢复贡献力量。最高检党组认为,“六稳”“六保”关键是稳企业保就业。去年以来,围绕助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主要做了四件事。

    第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安全是基本保障。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2.3万人,同比上升2.9%。

    第二,考虑到民营企业管理模式的特殊性,为了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特别注意把握司法政策、改进办案方式。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最高检形象化地提出要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老娘舅”:为守法经营而管、为健康发展而究。我们已在上海浦东、深圳南山等6个基层检察院,试点督促企业合规管理,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同时,要求企业及其负责人承诺并且落实可监管、可检查的整改措施,把管理的漏洞堵上,防止重蹈覆辙,促进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正道。

    第三,组织开展涉企控告申诉专项清理。排查出2.1万件,支持企业合法诉求5519件。比如,侦查机关办理某公司股东个人涉嫌犯罪案,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全部资金2200万余元,导致资金无法周转,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接到反映后,经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存在超数额冻结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及时解冻1510万元,该公司很快复工复产。

    第四,持续清理涉企“挂案”。对那些既未撤案又不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共同清理、督办。2019年排查出的2687件“挂案”已督促办结2315件,去年10月起会同公安部再排查督办5088件,让长期处于“负罪”状态的企业放下包袱、放手发展。有个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4万元,201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人员未进一步查证。2018年有关司法解释将这个罪名的起刑点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作结案处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案。

    记者:我注意到,报告中总结了检察机关参与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在2020年回顾中讲三年的工作,有何考虑?

    马骐:去年是党中央部署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作为专项斗争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交出了一份扫黑除恶的“检察答卷”。回顾三年的工作,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通过检察这个局部,看到专项斗争的整体成效。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这场专项斗争,惩治力度更大、办案质量更好、“打伞破网”更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深得民心的大事之一。

    为什么说惩治力度更大呢?三年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4.9万人,提起公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5.4万人,是前三年的11.9倍,足见力度之大。

    办案质量更好体现在哪里?这次专项斗争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开展的,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初始就明确提出“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从打伞破网看,如果不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关系网”连根拔起,就难以做到除恶务尽,也难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要求,将摸排“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必经环节,深挖黑恶势力盘踞多年、坐大成势的深层原因,起诉“保护伞”2900多人。这是以往任何一次“严打”斗争所没有的。

    追问:您刚才讲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这三年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反复提到这句话。落实得怎么样?

    马骐:落实得怎么样,要靠人民来评判,人民才是阅卷人。“一个不放过”是严格依法办案,“一个不凑数”也是严格依法办案。为了确保这一理念落实,我们建立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级检察院对其他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

    专项斗争期间,侦查机关未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依法认定5700多件,占起诉数的15.9%。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的,检察机关依法不认定2.1万件,占受理数的36.3%。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案件质量,这就是严格依法办案。

    记者:报告中讲到最高检核准追诉35起陈年命案,过去好像没有披露过这个数据。哪些案件需最高检核准追诉?

    马骐:您看得很仔细。这是近30年来,最高检工作报告首次出现核准追诉情况。

    核准追诉是法律赋予最高检行使的一项特殊职权。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从这个规定看,核准是例外,不核准是原则。那么,哪些案件应该被核准追诉呢?主要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比如,报告中讲到的“南医大女生被害案”,这个案子虽然发生在28年前,但是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影响至今没有消除,最高检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正所谓: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记者:我注意到,今年的报告用了比较长的篇幅专门讲参与网络治理的问题。为什么最高检对依法治网格外重视?

    马骐:现在是网络社会,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牙牙学语的孩童,大家都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风险日益突出,传统犯罪加速向网上蔓延。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以年均近40%的速度攀升,2020年达到了47.9%。特别是战疫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利用网络实施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延伸到哪里,法治就应该覆盖到哪里。最高检自觉将推动依法治网作为战略性任务来谋划,去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可概括为“五个一”:

    ? 组建一个指导组——专门组建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加强全系统网络犯罪办案指导,促进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 成立一个中心——网络犯罪理论研究中心,加强对网络犯罪前沿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 印发一个规定——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着力解决网络犯罪信息证据收集难、线上线下勾连关系查证难等实践难题,为依法追诉网络犯罪提供规范指引;

    ? 发出一份建议——就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执法能力、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并抄送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共同推进网络秩序综合整治;

    ? 参与一次行动——“断卡”行动,从严惩治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犯罪,斩断电信网络犯罪链条。

    采取这些举措,目的就是要促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这也体现出检察机关履职的自觉。

    记者:报告中特别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分子轻缓处理会不会放纵犯罪?

    马骐:您这个担心可以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成为问题。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过去20年间,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来说就是: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与之相对应,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率,也就是说审判前处于被拘留、逮捕状态的占比,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尽管下降幅度比较大,但总体还比较高,羁押状态下候审仍是常态。

    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一押到底”,首先是不必要。捕、押的目的是什么?一是防止逃跑后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这是轻罪,又多是妨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暴力犯罪,故这样的担心是不大需要的;二是担心串供、妨碍取证。对这类嫌疑人,在决定不捕、不再羁押前,取证工作早已结束,总体搞清了案件,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其次,捕、押也往往增长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对抗情绪,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嫌疑人是科技创新骨干、民营企业家等,仅因涉嫌轻罪就不加区分予以逮捕,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科研中断、企业停产、工人失业等消极后果,使追诉犯罪的社会成本增大。

    我们的司法理念要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相适应,重罪必须依法严惩,轻罪则应依法宽缓、少捕慎诉慎押,更有利教育改造、标本兼治。而且随着科技进步,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完全可行。山东东营、浙江杭州探索运用电子手环、“非羁码”大数据等手段,对非羁押人员实行“云监管”,取保候审后无一人失联逃避追诉,实践证明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样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去年,检察机关对涉罪而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8.8万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0.2万人,占审结案件的比例同比分别增加0.8和3.9个百分点。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万人。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53%,同比又下降了10.3个百分点。

    记者:您刚才讲到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是不是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定从宽?

    马骐:您这个问题问得很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无辜的保护者。我们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决不因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错案件。二是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北京检察机关办理一起涉黑案,主犯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专门针对老年人房产实施“套路贷”犯罪,导致7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8亿余元,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提出依法不予从宽处罚的意见,庭审采纳。

    追问:报告中讲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工作报告用概数极为罕见,有何用意?

    马骐:为什么这里只用概数?是数据不好看吗?当然不是。是要传递一种导向:司法管理要符合司法规律,坚决防止简单以数量论英雄。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对一些已经达到一定量的标准、已经“做起来”的工作,就不再通报具体数字,让检察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提升质量上,防止不切实际的攀比甚至层层加码、弄虚作假。就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来讲,只要与轻罪的比例大致相当,就算达到一定量的标准了。这个时候,重在依法准确适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单纯追究更高的适用率,就会走向科学管理的反面。这里可以剧透一下,去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95.8%。

    记者:在很多人看来,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对象大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属于“消极司法”,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检察工作很积极,特别是推动社会治理方面表现得很主动。是这样吗?

    马骐: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办案的对象大都是已发生的案件,但“消极司法”也可以主动作为,而且可以大有作为。

    最高检特别注重以个案引领法治进步。去年发布指导性案例9批34件、典型案例81批525件,发布之密集、数量之多,都是空前的。这些案例,对内指导、规范司法;对社会,就是主动加强法治宣传,确立司法规则、引领法治观念。2018年底,最高检把“昆山反杀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被媒体誉为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2019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399人,同比上升107.8%;2020年420人,同比上升5.3%。去年再发6起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就是要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做实。这就是积极主动作为,努力让全社会都理解正当防卫的理念和规则。

    最高检还坚持每季度发布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发案特点及趋势。这既是更好接受社会监督,也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执法司法部门像分析经济运行态势那样,结合办理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发出“司法预报”,促进动态防治,这就是积极主动履职。

    记者:惩治腐败也是一项积极作为的工作。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衔接配合做得如何?

    马骐: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衔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配合更加顺畅,制约愈加有效。去年,对各级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4013人次,退查率同比减少12.4个百分点。为什么退查少了?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质量更高了,也包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多了,案件移送前该补的证据都补了,这说明配合是密切的;这些案件中,不起诉662人,不起诉率同比增加0.5个百分点,这说明制约有效、有力。

    追问1:缺席审判首次出现在最高检的报告中,这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

    马骐:缺席审判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一项特别程序。以往,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在将其遣返、引渡回国后,才能对其进行审判。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建立这项制度,对追逃追赃具有重要意义。

    报告中讲到的程三昌案,他涉嫌利用原豫港(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08万余元,2001年2月逃往境外。2002年就发布了红色通缉令,至今未归案。去年,最高检指导河南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这起案件也是在中央追逃办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检察机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追问2:报告还提到,去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比上升63.1%,这项工作与反腐败大局有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上升幅度这么大?

    马骐: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在反贪转隶后,法律修改把这项职责赋予检察机关,就是因为检察机关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更容易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任。最高检始终强调积极、稳慎、规范履行这项职能。去年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421人,同比上升63.1%,不少是多年以前徇私枉法的“存量”。这与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有一定关系。数据大幅上升的背后,体现出党中央建设政法铁军的坚定决心,也反映出政法各家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

    记者:脱贫攻坚是去年的一件大事。张军检察长的报告中特别提到两项措施:司法救助和快速返还,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马骐:好的。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在这场伟大斗争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统一部署,发扬脱贫攻坚精神,积极参与定点扶贫工作,7名先进个人、2个先进集体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同时,我们还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司法办案努力做服务、保障、促进的工作,助力脱贫攻坚。

    司法救助,指的是国家对因犯罪侵害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为避免出现因案致贫、返贫问题,这些年检察机关特别重视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应救尽救”。去年检察机关救助3.2万人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5.2%和61.3%。尽管每一笔救助的钱不多,但确实给了许多困境中的人一缕亮光。检察机关还探索“检察+”多元化救助,联合有关部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爱心援助协同发力。四川检察机关在接访中发现,一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生前独自抚养的两个幼女借住亲戚家中,生活陷入困境,遂予以司法救助,同时联合教育、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多元化帮扶。这样的例子还很多。

    扶贫领域涉案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是为了让被侵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尽早发挥作用而建立的。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一般不结案不返还,但扶贫领域的款物具有特殊性,如果等案件办完,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过去了,扶贫款物的“扶危”“救急”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出台规定,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扶贫有关的财物,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财物权属关系明确,返还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这样就能够让扶贫款物尽快用在“刀刃”上。全年,检察办案中快速返还1.2亿元,惠及3.2万人。

    记者:去年11月,最高检专门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为什么要组建这个机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什么趋势?

    马骐: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问题多,同一案件,往往同时涉行政执法、刑事追诉或民事追责,依法妥处、从严保护、标本兼治,必须强化综合司法。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去年11月,最高检党组决定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在天津、重庆、海南等9省市试点,以专业办案团队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补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和弱项。

    去年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人,同比上升10.4%,比2015年上升40.4%,是1999年的63.7倍,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进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类犯罪发生的越来越多,更主要在于执法司法机关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去年最高检与最高法院共同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会同公安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追诉标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加大了刑罚打击力度。

    最高检已作出部署,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推广主动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制度,继续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基地。

    记者:报告中讲到大家都很关心的孙小果、郭文思、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时,我注意到用了“深刻反思”这个词,为什么要“深刻反思”?反思之后有什么行动?

    马骐: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如果罪犯被判处刑罚后,违规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甚至逃避刑罚执行,不仅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孙小果等这几起极端个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担负监督之责,实事求是地讲,在这些案件中并没有发挥好监督作用,甚至可以说检察监督流于形式。必须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一是建立监督不到位问责机制。对于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检察监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纠正不报告就是渎职。针对这3起案件,最高检督导相关地方检察机关追究了29名检察人员的失职失察责任。

    二是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过去,我们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院或检察室,以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但实践中,驻所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长期在一起,容易形成熟人关系、“和平共处”,驻而不察、察而不纠。为了根治派驻检察“熟易生懒”“熟能生腐”问题,2018年我们开始试点巡回检察,通过不定期检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哪里问题突出就到哪里监督。试点中效果很好,不到半年就写入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去年我们又创新落实,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最高检直接组织对3所监狱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推动常态化省内交叉巡回检察,发现和纠正了一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

    三是严肃查办相关职务犯罪。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坚决从严查处。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涉黑罪犯虚构疾病保外就医,逍遥法外、为非作歹11年。最高检挂牌督办,地方检察机关对参与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30名公职人员立案侦查。

    去年全年,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1万人次,同比上升33%。前段时间有部电视剧叫《巡回检察组》,反映的就是巡回检察工作。这部电视剧火爆全网,说明人民群众对“大墙内”的公平正义高度关注,检察监督重任在肩。

    记者:我注意到,去年和今年的报告讲到民事检察工作时,都强调“精准监督”。怎么做到精准?

    马骐:精准监督也是最高检提出的一个新的司法理念。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已连续7年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为了让有限的民事检察力量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最高检要求精准监督。核心就是:对具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促进统一司法标准,推动解决同类问题;对那些不具有典型性的、确有错误的个案也不放任,以检察建议促进纠正。去年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4994件,同比下降2.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00件,同比上升24.2%。这一降一升,体现的就是精准监督。

    举个例子。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租售合同,约定租期满后,房东将房屋以60万元价格售予租客。租期满后,由于房屋价格大涨,房东反悔。法院一审判决租客胜诉,二审、再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租客需补偿房东70万元。此案的核心在于,房屋价格上涨这一正常商业风险,能否作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理由。这样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虽不大,却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原合同。这样的案件就具有引领性、示范性。

    追问:继去年之后,报告再次用较大篇幅讲虚假诉讼,看来“假官司”还是不少。检察机关采取了什么措施?

    马骐:的确,目前在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领域,虚假诉讼仍较为多发。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针对这一问题,近两年检察机关持续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去年,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万多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300多人,同比上升了27.9%和6.5%,效果比较明显。

    治理虚假诉讼如果仅限于监督纠正个案,只能起到治标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抓好源头治理、促进标本兼治。为此,最高检去年专门向最高法院发出第五号检察建议,提出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的具体建议。最高法院高度重视,专门制定工作方案,正在落实中。

    记者:公益诉讼检察是这几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亮点,这项工作全面推开三年多,总体成效如何?

    马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创举。自2017年7月全面推开以来,这项工作稳步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2018年立案办理11.3万件;2019年12.7万件,同比上升12.4%;2020年15.1万件,同比上升19.1%。可以说,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公益诉讼检察的制度优势充分显现,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越来越成熟定型。

    三年来,检察机关从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理念。比如,我们提出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涉及行政机关履职,一开始不少检察机关有畏难观望情绪,不仅不会,也不敢、不愿办案。最高检充分调研,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虽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追求效果完全一致,并非“零和博弈”。公益诉讼检察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几年来,这项工作得到行政机关大力支持。再比如,我们提出以解决问题为根本。拟提出检察建议的先与行政机关磋商,促进主动履职;通过磋商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再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的,就不再提起公益诉讼;已经起诉后行政机关整改的,检察机关就撤回起诉,哪怕撤诉对检察办案而言是一个负面评价。也就是说,只要问题解决了,不管在哪个环节,我们就到此为止。当然,对发出公告或检察建议后公益损害问题未解决的,那就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去年,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8万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4%,同比上升11.9个百分点;提起诉讼8010件,同比上升67.6%。

    追问1:报告中讲到万峰湖污染治理案,这个案件为什么最高检直接立案?

    马骐:去年,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直接办理了一批跨区域和影响性案件73件。万峰湖污染治理案就是其中之一。

    万峰湖地处贵州、广西、云南三省(区)接合部,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曾被称为云贵高原上的一颗平湖明珠。然而,前些年湖区网箱养鱼无序发展,网箱面积7000余亩,超过规划养殖面积近3倍,水面浮房、钓台近千个,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导致水质严重恶化。2016年、2017年两次被中央环保督察点名。由于水域分由三省(区)管辖,治理步调不一,污染一直没有得到根治。最高检经调查后认为,污染问题涉及三省(区)五县(市),仅靠一地之力难以推动全面治理,决定直接立案办理。最高检副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三地47名检察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集中开展线索摸排、调查取证、与行政机关磋商等工作,推动沿湖各地协同治理、联手联控。专案办理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三省(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坚决把问题整治到位。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三省(区)共拆除非法养殖网箱53万多平方米,水上非法浮房、钓鱼棚等设施近900个,清理湖面水域面积8.1平方千米、垃圾22吨。万峰湖水质明显改善,保持在三类至二类水质标准。去年12月,最高检在贵州兴义市召开检察听证会,办案成效得到听证员和沿湖群众代表的一致认可。这起案件也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追问2:报告中专门讲到拓展案件范围,案件范围不是法定的吗?为什么还要拓展?

    马骐: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但还有不少领域,比如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存在侵害公益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的办案范围”。这两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都指出,损害公益问题涉及面广、危害大,希望检察机关拓展工作范围、加大工作力度。我们认为这体现了人民群众新的更高需求。我们是人民检察院,民有所呼,检有所应。因此提出要积极、稳妥探索办好新领域案件,更好地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去年,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立案2.7万件,是2019年的3.4倍,成效明显。

    记者:过去我们经常听说“大要案”,这次报告中专门讲到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如何理解这个“小案”?

    马骐: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绝大多数是常见多发的案件,案值和影响可能都不大。但每个案件都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对他们来说都是“天大的事”。而且就是这些群众身边发生、大量民间纠纷中产生的案件,最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是不是公平正义。因此,从来就没有小案,所谓的“小案”最贴民心。最高检要求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必须综合考虑法理情,情同此心,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比如,报告中提到的搬家公司敲诈勒索案,先低价揽活,约定好收费260元,东西搬到目的地,却坐地起价要收5000多,不给钱就威胁、闹事,通过这样的方式敲诈勒索31起。单论数额,敲诈一次几千块钱,案值并不大,算不上“大案”,但搬家遇到敲诈勒索,肯定影响乔迁新居的幸福感。像这样的案件,就要依法严惩。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了19人。类似“小案”还很多。对检察官来说,把每起“小案”当作“天大的事”来办,就是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记者:这些年来,检察机关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做了很多工作。今年的报告不仅提到了“舌尖上”的安全,还第一次提到了“脚底下”的安全,最高检为什么特别关注“低到尘埃”的窨井盖?

    马骐:井盖虽小,安全事大。这几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频发。窨井盖种类繁多,涉及水电气、供暖、通信、广电等,需要加强统筹治理。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有责任严密法网,推动完善治理体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去年,最高检盯住“脚底下”的安全,主要做了4项工作:

    一是出台一个指导意见。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出台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窨井盖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诉,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从而对这类犯罪形成更大震慑。

    二是办理一批案件。去年,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106件。有个犯罪嫌疑人将所在县城机动车道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箅子偷了100多个,卖至废品收购站。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使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检察机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是发布一批案例。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在指导依法惩治相关犯罪的同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予以警示。

    四是发出一份检察建议。最高检在梳理办案中发现的窨井施工、管理、养护等方面问题的基础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第四号检察建议,得到高度重视。该部牵头制发窨井盖管理指导意见,促进对各类井盖联手共治。地方检察机关联动落实,督促整改窨井安全隐患17.6万处。

    记者:很多人都说,最高检提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很不容易,要做到更不容易。落实得怎么样?有什么效果?

    马骐:检察机关因其法律监督职能,收到的信访绝大多数不是反映检察机关或检察办案中的问题。但每一件信访都是人民的心声,都应该被用心对待。

    去年检察机关新收群众信访92.7万件,要做到件件有回复十分不易。工作再难也要对老百姓负责,自己再辛苦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汇报两组数据:第一组数据是,对新收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率100%,都告诉了当事人“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达到了99.8%。第二组数据是,去年全国检察机关信访总量同比下降4.3%,重复访同比下降13.8%,重复信访的比例下降3.1个百分点。这就是件件回复的效果。及时回复、依法办理,给群众吃了“定心丸”。收到回复就不用再反复信访了,耐心等待结果,所以重复信访的数量和比例才会降。

    追问:我理解,回复不是目的,最终要解决问题,不然信访群众还是不满意,还是要上访。

    马骐:您说得很对。件件回复不是目的,关键是要解决问题、案结事了,不然群众还是不会满意。去年,最高检部署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和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工作,提出“10项措施”“9条标准”。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信访积案2.5万件,其中5年以上的1018件全部办结。对于多年难结的“钉子案”,要求各级检察长包案办理,带头做沟通协调、化解矛盾工作,四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共接访3.3万人次,是2019年的2.4倍,一大批案件得到妥善化解。最高检院领导带头落实,直接承办的18件疑难复杂积案全部办结。

    记者:检察听证是这两年最高检力推的一项工作,不少人形象地称为“检察开庭”。检察机关任务本身就很重,为什么还要自承压力搞听证?效果怎么样?

    马骐:这个比喻很形象。以往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以书面审查、调查核实为主,相对来说比较封闭。现在我们广泛推开公开听证,对重大争议或影响性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不仅当事人、检察官参加,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社区居民等参与,大家坐在一起,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以一种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既促进公正又增强公信。去年大检察官带头,四级检察院全覆盖,组织听证2.9万件,是2019年的10.8倍,听证后化解率83.7%。最高检还专门开通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案件听证会进行直播,欢迎大家登陆,实时监督。

    记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报告中的篇幅依旧很大,涉及到孩子大家都很关心。去年检察机关有什么新的举措?

    马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去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这其中,司法保护可以说是“最后的防线”。而在司法保护中,检察机关的职能贯穿司法办案、帮扶救助、权益维护、犯罪预防全过程,肩负重要责任。去年以来,围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又做了很多工作。

    ? 我们提出一个理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既要依法惩治,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去年,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3万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1.1万人,占审结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21%,同比增加8.3个百分点。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在6个月考验期内加强跟踪帮教,促其认错悔错、改过自新。考察期内没有改过自新的,起诉290人。

    ? 我们强化一项工作:加强对监护权履行的干预。对监护人侵害和监护缺失支持起诉、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513件,是2019年的6.3倍。福州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向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让家长担起管教义务。

    ? 我们落实两项制度:即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这两项最高检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力推的制度,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强制报告制度则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儿童医院的一名医生,发现前来就医的幼儿伤情可疑,及时报案,后查证系其父暴力摔伤。如果应该报告却不报告,那就违法了。湖南检察机关办理校园性侵案时发现,一所学校的2名负责人在接到学生家长举报后,既未调查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我们还推进一项改革:专门部署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统一办理,让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保护孩子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实施,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更加自觉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推动形成综合保护大格局,把对孩子的保护做得更实更细。

    记者:报告专门拿出一个小部分,强调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有何特殊考虑?

    马骐:这部分内容是我们报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建议特意增加的。围绕“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这个主题,系统强调了几个司法理念。

    ? 比如,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这些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占比上升,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占比从2000年的53.9%升至2020年的77.4%。但是轻罪也必须明晰行为性质,让社会公众既享受法律的保护又感受法律的威严。媒体普遍关注的“取快递女士被造谣出轨案”,一段9秒钟的偷拍视频、一场子虚乌有的对话、几十条伪造的聊天记录,让仅仅去楼下取快递的谷女士成了“出轨女”。违法成本很低,却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公司劝退。最高检关注到这起案件后,认为此类严重危害网络社会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仅以一己之力维权,公民维权成本应当再降低!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自诉转公诉,也向社会昭示网络决不是法外之地。

    ? 再比如,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在一些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益案件中,检察机关主动探索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不仅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5个人合伙经营鱼庄,回收食用过的废弃油脂,加工熬制后继续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4.95万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9.5万元。就是要提高赚“黑心钱”的代价,罚得狠、罚到痛,让其不敢、不能再犯。

    记者:我注意到,“案-件比”第二次写入报告。去年刚提出来的时候,大家还比较陌生,现在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请问“案-件比”给检察工作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

    马骐:您的视角非常专业。“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主要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去年刚写入报告的时候,我们还有点担心,这个新创造,显得比较专业,能不能得到代表认同?张军检察长读到这一段时,会场响起热烈掌声。“案-件比”虽是新词,但蕴含的道理却很朴素:“案”经历的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就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站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的角度,“案-件比”1:1最好。比如,有一起妨害公务案,案情简单、证据清楚,检察官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办理延期两次,原本一个月内可办结的案件办了五个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又提请复议、复核,“案-件比”高达1:7。这样办案,效果怎么可能好?人民群众怎么可能满意?随着认识和实践逐步深入,“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正在给检察工作带来悄然变化。

    显性的变化是“件”持续下降,不必要的办案程序、环节逐年减少:2019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7,“件”同比下降0.02,减少约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3,“件”同比下降0.44,减省了41.2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有评论说,下降的是数字,上升的是司法温度。

    更重要的是检察理念、作风在转变,检察官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办到更好、办到极致。报告中有一组数字:全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比下降57%;退回补充侦查同比下降42.6%;自行补充侦查4.8万件,是2019年的23.5倍;不捕不诉率进一步上升,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则下降40.2%。这些数据的升降,可以说主要是“案-件比”带来的,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记者:“三个规定”已连续两年出现在报告中,今年不仅单列一条,而且篇幅很大。一个填表的事情,为何如此重视?

    马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从文件名就可以看出,“三个规定”是防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整治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有利社会监督、司法公信、风清气正。“三个规定”早已有之,但一些检察院过去一直是“零报告”、不落实。最高检党组系统内巡视发现这一问题后,明确提出要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三个规定”落细落实,决不能让“零报告”架空了好规定。在2019年四级检察院全覆盖、逐月报告基础上,去年又加强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大检查、通报、督促的力度。建成网上填报系统,定期通报、随机抽查,向记录报告明显不实单位发函督促。另一方面,加大对不如实填报的惩处力度。最高检要求,凡是发生司法腐败案件,均倒查记录报告情况。最高检原副厅长贾小刚严重违纪违法,经深挖彻查,发现机关6名干部未按规定登记过问案件情况,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在系统内引起很大震动。

    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逢问必录渐成自觉。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有关事项6.8万件,是前两年总数的5.8倍。这项工作还要持续抓下去,让人民群众相信“追求公正不用求人、找不找人一样秉公办理”,让司法环境“海晏河清”。

    记者:报告中特别强调坚持不懈服务基层、打牢基础。请问最高检在加强基层建设方面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

    马骐:基层检察院处在司法办案的最前沿,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广泛,是整个检察系统的基础,是实实在在的“群众身边的检察院”。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特别强调“强基导向”,最高检认真落实,把2020年确定为“基层建设年”,组织大规模调研,研究制定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25条意见,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责任在基层落实。这里特别介绍两项举措。

    第一项:建档管理、精准帮扶。我们要求省、市级检察院对辖区内基层检察院建档管理,对落后基层检察院逐一专门剖析、针对性指导。上级检察院班子成员对口联系相对滞后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联系工作难度最大的,促使其发生看得见的变化,连续两年无改观的报最高检统筹解决。截至目前,共确定了工作滞后基层检察院129个,正在有序开展精准帮扶。

    第二项:交流共建、互派锻炼。我们全面推开东中西部检察院结对共建,健全跨市、县检察人员互派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别是深化跨区域互派检察人员挂职交流机制,不仅东西部基层院之间,省内、市内经济发展和检察工作存在明显差异的基层院之间也要有序安排干部交流,促进提升基层建设水平。

    记者:报告中讲到检察机关适用刚生效的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办了两个第一案。两起“最新鲜”的个案写入最高检报告,有什么样的特殊意义?

    马骐:法律制定出来后,关键要实施、要落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更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职责所在。我们报告中写入的两起适用法律新规定办理的案件,都是在最高检直接指导下相关领域“第一案”。

    ? 一个是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网络大V“辣笔小球”,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于今年2月25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3月1日,检察机关以新罪名批准逮捕,鲜明地向社会传递“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显然针对性、警示性更强,社会教育效果也会更好。

    ? 另一个是首次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某化工公司将危险废液违法交由个人处置,跨省倾倒至江西省浮梁县,造成严重污染。2020年11月,江西检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于污染危害后果持续至今年,2021年1月,最高检直接指导,首次适用民法典变更诉讼请求,该公司同时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得到裁判支持。这起案件向社会清晰传递一种理念,那就是“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

    案例是最好的法治宣传。这两起“第一案”的办理,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我想,这就是两起“新案”写入报告的特殊意义。

    记者:报告关于2021年工作安排部分,已连续第三年以“稳进、落实、提升”为标题,这在各部门的工作报告中很少见,请问这样的安排有什么特殊考虑?

    马骐:“稳进、落实、提升”,简简单单六个字,凝聚着检察人对检察新征程的共识,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定力与决心。虽然还是这六个字,但里面的内涵可大不一样,融入了党中央的新部署,体现了“十四五”开局之年的新要求。连续第三年把这六个字作为报告中新一年工作安排的小标题,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其实这也是最高检党组抓工作的一个基本思路:各项工作不是频频推出新招数,根本还是要把应该做但没有做实、没做好的工作抓实、抓好,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一以贯之落实到位。

    (作者:闫晶晶 刘亭亭)

    被殴打后,驾车掉头慌忙逃跑过程中撞伤打人者,算正当防卫吗?

    汪1明、刘1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05民终2890号

    一审原告汪1明诉被告刘1政健康权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黔0502民初4693号判决书。汪1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黔05民终2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作出(2018)黔05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汪1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汪1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嘉、被上诉人刘1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明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事实及理由:

    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上诉人自始不知道罗1兵等人与被上诉人的经济纠葛,更未参与罗1兵等人对被上诉人实施的打砸活动。上诉人只是在听说朋友胡1被人打伤后,才出于义气赶往现场并根据胡1指令拦截被上诉人车辆。上诉人拦截被上诉人的车时,手上并没有持有任何凶器,其阻拦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对车内的被上诉人造成任何风险,换言之,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具备现实的法益侵犯性。而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就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很明显,被上诉人驾车撞倒上诉人并施加后续碾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系假想防卫;

    2、正当防卫还要求防卫行为适时及不超过必要限度。换言之,即便上诉人的拦车行为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法风险,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撞倒在地后,不法风险已经不复存在,被上诉人应当主动停止后续的加害行为。而事实是,上诉人被撞倒后,被上诉人仍然强行驾车从上诉人身体上碾压过去,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被上诉人的驱车碾压行为既不适时、也不必要,且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法理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毕节市公安局虽以被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均未以书面方式对被上诉人的伤害行为系正当防卫进行定性,被上诉人也从未就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提供符合司法条件的证据予以证明。毕节市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也不等于免除了被上诉人的民事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驾车撞击、碾压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对给上诉人造成的身体损害,被上诉人不能免责,原判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上诉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

    上诉人阻拦被上诉人的车辆,却因闪避不及而被车辆撞倒。上诉人未对损害后果进行预见,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该过失决不能等同于“自杀寻死”式的故意。上诉人被撞倒后,上诉人丧失了侵权、反击的能力,而被上诉人仍然强行从上诉人身体上碾压过去。该碾压行为系被上诉人故意行为。换言之,本案的损害后果系双方共同作用而产生的,而非上诉人单方导致,本案应当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分配责任,被上诉人不得因上诉人存在过错而免责。

    三、原判以正当防卫及上诉人存在故意为由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责任的作法不正当。如前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主观恶性、过错程度都比上诉人更大。本案的重点系责任分担问题,被上诉人应就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原判以正当防卫及上诉人存在故意为由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责任的作法不正当,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准则。

    刘1政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存在防卫过当,上诉人的过激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

    一审原告汪1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80,000.00多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0元,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再作打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6日下午15时26分左右,在毕节市××山新区梨树镇××大道××坝子处,刘1政因为要工钱时被罗1兵等人殴打,殴打过程中罗1兵便呼喊胡1来“帮忙”,胡1在赶往殴打地点时打电话给汪1明说罗1兵被打,要求汪1明快来。在殴打过程中刘1政趁机驾车逃跑,罗1兵等人驾车紧紧追赶刘1政驾驶的车辆。刘1政开车载着妻儿先是往七星关城区方向逃,被罗1兵等人驾车堵住车辆,后被告又掉头往归化方向至大坝子加油站旁,胡1便叫汪1明等人拦住刘1政驾驶的车辆。刘1政驾车掉头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将前来拦截的汪1明撞伤。当时还有胡1等十余人参与拦截,且罗1兵、胡1等参与者大多数人都喝了酒。被告撞伤原告后随即开车到交警值勤处寻求帮助并报警。原告被撞伤后,被送至毕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住院27天,产生医疗费用67,650.55元。之后原告又至毕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治疗费用720.50元。原告还分别至四川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分别花去治疗费832.10元、384.44元。因原告认为其损害系刘1政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处理。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遵医司鉴[2017]临鉴字第015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评定意见为:1、汪1明所受损伤构成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三个十级伤残;2、汪1明所受损伤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120日。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900.00元、鉴定检查费499.30元、交通费253.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刘1政被罗1兵等人殴打造成轻微伤,汪1明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6年8月17日,刘1政与罗1兵在梨树派出所自愿达成协议:罗1兵当面向刘1政赔礼道歉,并支付刘1政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830.00元,刘1政不再追究罗1兵的法律责任,汪义林(应为汪1明)所受伤害与刘1政无关。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经向当事人释明,原告所受伤害案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梨树派出所报案,2018年7月30日,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作出毕市金海(刑)撤案字【2018】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汪1明被伤害案不够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规定,本案中,刘1政先是被罗1兵等人殴打,且罗1兵又邀约胡1、汪1明等人帮忙。被告带着其妻儿驾车逃跑过程中,在后有罗1兵等人驾车紧紧追赶,前有原告等人拦截的紧急情况下撞伤了原告。原告的损伤是其故意行为导致,刘1政系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汪1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5.00元,由汪1明承担。

    二审诉讼中,刘1政举示一张照片和一张医疗发票,证明汪1明参与罗1兵等团伙滋事,对刘1政的车辆进行过打砸;刘1政被汪1明团伙殴打受伤住院后的相关治疗费用。汪1明质证意见:照片不真实,且只能反映车辆受损,不能证明汪1明参与过打砸行为;医药发票无法体现刘1政是否受伤,也体现不出与汪1明有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1政所举照片的真实性难以审查,所举发票与本案的处理不具关联性,故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二审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对汪1明的损害,刘1政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从事故的起因、经过至结束,刘1政均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中,催要工钱遭罗1兵等人殴打,驾车逃走又遭罗1兵等人的围追堵截。罗1兵、胡1、汪1明等人拦截刘1政从始至终均不具有合法正当性。而刘1政是在已经遭殴打的情况下驾车逃离,在逃离中,罗1兵等人依然不依不饶,纠集多人围追堵截,其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和急迫威胁,在情急之下将参与拦截的汪1明撞伤,当属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规定,刘1政对汪1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汪1明上诉称其未参与对刘1政的打砸活动,刘1政不具备现实的法益侵犯性,经查,汪1明参与了拦截,而该拦截不具合法正当性,刘1政面临的威胁是现实存在的,汪1明的该诉称本院不予采信。汪1明上诉称刘1政驱车碾压行为既不适时、也不必要,因刘1政是在逃离过程中将拦截的汪1明撞伤,是无意为之,且是在恐慌之中而为之,不存在不适时、超限度的问题,汪1明的该诉称不成立。汪1明上诉称其对损害后果不存在故意,即便其不是故意,但亦不能因此而否定刘1政的正当防卫性,刘1政因正当防卫免责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汪1明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5元,由汪1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 川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主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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