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2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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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被害人宋某因债务纠纷与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某公司茶室内发生争执,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将被害人宋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宋某外伤所致胸椎2、3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多处体表挫伤,左上第四牙齿3度松动均为轻微伤。
本案中指控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的证据无法达到唯一、排他、确信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内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公诉机关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证据证明标准对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证实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的证据无法达到唯一、排他、确信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事实不清。
2、被害人宋某伤情原因存在合理怀疑。
3、本案犯罪事实依托于大量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处,稳定性差、可信度低。
第二、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内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导致其轻伤二级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从有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王某某与他人在无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宋某的伤害行为。
1、从时间先后顺序分析。
2、从嫌疑人王某某起到作用分析。
3、从殴打部位分析。
第四、在案证据未能证实嫌疑人王某某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在仅有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一般通过客观行为进行反映。辩护人认为,首先,嫌疑人王某某自己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首先,王某某自己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1、王某某不存在无事生非故意挑衅行为。
2、王某某行为相对克制,不持放任、故意的主观态度。
3、在他人殴打被害人宋某时,王某某实施了阻拦行为。
其次,王某某不具备伙同他人实施伤害的共犯故意。
1、王某某与其他嫌疑人不存在事先预谋。
2、王某某与其他嫌疑人不具有事中共犯故意。
3、王某某不会实施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符合一般常识。
第五、本案中被害人宋某存在一定过错。
1、被害人宋某拖欠嫌疑人王某某债务在先。
2、被害人宋某在案发现场有挑衅行为,王某某有财产自卫与人身自卫的权利。
3、被害人宋某存在利用伤情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
指控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实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宋某伤情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过提交法律意见,在此基础上嫌疑人王某某等人自愿与被害人宋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公诉机关最终做出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张圆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义兴里小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律协国际投资及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达数百起。目前,张圆圆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传统犯罪领域研究,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部分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获得裁定撤回起诉的结果,缓刑、轻判案件达数十起,当事人满意度较高。其中办案效果较好案件如下:
一、无罪案件
1、李某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经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李某某无罪释放;
2、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5500余万元,全程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前检察院撤诉,王某某被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3、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法定量刑六年以上,经无罪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得以释放;
5、王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提出无罪意见,公安机关撤案;
6、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出无罪意见,历时一年半,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案件
1、姚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甘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3、公安部督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程某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假疫苗),涉案金额76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经辩护庭后立即对程某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判处缓刑;
4、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谢某某被控抢劫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公民山某被控走私毒品罪,经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7、李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经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8、穆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经罪轻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9、孙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0、王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1、吴某被控危险驾驶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2、左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3、刘某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发生轻微事故后对方逃逸了,要不要报警?真报了,警察能管吗?要不算了吧……”错!永远不要轻看交管部门打击逃逸事件的决心,即便需要看120个小时的监控,即便要挨家挨户走访固定证据,办法总比困难多。4月13日,北京交管局公布了几起“小逃”案件,呼吁市民多举报逃逸事件线索,尽快做到“全民反逃”。
交警5天看完120多个小时监控 只为帮事主讨回公道
北京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事故警长刘波介绍,卢沟桥大队管界面积约191平方公里,占丰台区总面积62.4%,管界道路总长约295.6公里,95条主干路。
为了能更好地把管界的“小逃”案件处置好,提高破案率,警区成立了案管组,4名民警,2名辅警承担起了大队所有“小逃”案件。
2022年2月21日,吴先生到卢沟桥交通队事故组报案称,2月16日11时30分,其将车号位鲁P的车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北宫镇德厚化工集团门前西侧,2月20日21时发现车被刮撞。
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对车辆痕迹进行了勘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走访。
由于车辆停放了5天才发现被剐蹭,报警人也不清楚具体案发时间,这给破案加大了难度,现场只有一个有效监控,没什么好办法,只能一秒一秒的去看监控。
办案民警调取了5天的视频,整整120个小时,由于痕迹剐蹭很轻微,视频清晰图也不够,办案民警不敢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快进、慢放、定格,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对视频进行甄别。
在这期间,办案民警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报进度进展情况,当事人看到需要这么大的工作量,体会到了办案民警的辛苦,自己都准备撤案了。办案民警一听,说“你不要给我‘添麻烦’,别放弃,再等等……”
接下来几天民警加班加点,终于在第5天,从监控中的2月20日13时许,看到了事故的发生,由于现场视频模糊,看不清嫌疑车辆车号,办案民警又调取了嫌疑车辆来车和驶去方向的视频,最终确定了嫌疑车辆车号,案件最终也得到了解决,嫌疑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
司机醉驾后肇事逃逸 民警找来同桌酒友作证
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事故警长杨光旭介绍,近些年来,造成财产损失或轻微受伤的逃逸案件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广泛关注。
此类案件处置耗时长,侦破成本高,面对困境,劲松大队突破事故固有模式,创新工作机制,组建2名民警及数名辅警为成员的涉嫌逃逸警情工作组,对人员受伤轻微、财产损失较小的逃逸案件集中处置。坚持7x24小时接待群众,优化案件流转,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强化案件侦破,严厉处罚逃逸违法,2022年至今,已成功侦破案件200余起。
他介绍,2022年2月20日,在朝阳区南四环小红门桥附近,一辆奔驰车并线时,左侧刮撞到正常行驶的大众小车后逃逸。
接警后,劲松大队涉逃组立即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解,在与肇事车辆车主联系过程中该车主表现异常,通话中态度敷衍,含糊其辞,并拒接后续所有拨入电话,存在重大涉酒等违法嫌疑。
劲松大队立即开展追逃工作,通过车辆违法记录等查询发现肇事车辆车主刘某具有重大嫌疑,并立即赶往车辆登记地进行调查。同时调取事发地点沿途监控,确定车辆行驶轨迹,锁定肇事车辆停放于鸿博家园小区附近。
杨光旭说,起初民警在拨通刘某电话时,对方口齿不清,回答问题颠三倒四,而后还拒接电话,让民警不由得怀疑这是一起“涉酒”事故。
“这种案件就要兵贵神速。”杨光旭说,事发3小时后,民警在车辆登记地鸿博家园小区将嫌疑人员刘某及其车辆查获,即便车上明显的但刘某起初拒不承认驾车发生事故情况,民警多方调取视频,甚至连夜找到了刘某晚上喝酒时同桌的友人和饭店老板等相关证人,嫌疑人最终向民警坦白了自己酒驾且逃逸的违法行为。
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最终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小商贩骑着电动车撞人就跑 民警顺着马路挨家寻找
2021年9月12日10时35分,在朝阳区劲松中街公交车站,市民王某民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刮撞,造成王某民重型颅脑损伤。事发后,电动自行车逃逸。
杨光旭介绍,该案件事发白天,交通流量较大,造成人员受伤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劲松大队成立专案组,对逃逸电动行车开展深入侦查。
通过现场调查,初步判断,事故后电动自行车从劲松路由东向西逃逸,逃逸电动自行车疑似为空调维修作业人员用车。
专案组一方面调取事发地监控设备,锁定电动自行车特征,沿来车及逃逸方向开展排查,另一方面,对劲松地区空调维修“门脸”进行走访。
最终,通过对逃逸车辆外观及张贴的广告确定当事人身份。9月18日,民警在朝阳区平乐园小区北门将嫌疑人抓获。 嫌疑人因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被依法处理。
“虽然非机动车在动力等性能上与机动车有很大差距,但是同样容易造成人员严重受伤,别以为电动自行车刮一下也没大事儿,想跑就能跑。”杨光旭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事故后一定要报警,及时抢救伤者,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肇事逃逸就是肇事逃逸 在小区里也不能例外
2022年02月22日20时22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三区18号楼北侧处,一辆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停于此处被刮撞,其他情况不详,肇事车辆逃逸。
北京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事故警长窦宝告诉记者,接警后,沙河大队事故组立即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解,立即派警前往事发地,与报警人见面并了解事故情况,前往小区物业调去事发现场及周边录像。
在民警大量的走访调取录像粘贴协查通报工作后,最终锁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为一辆“豆绿色”新能源车,该车辆有重大嫌疑,且该车无号牌属于试驾车辆,小区也无该车辆进出记录,后办案民警立即前往朝阳区北京博瑞汽车园。
经了解,该车型目前尚未交付使用,全市目前仅有四家商超展示体验店,而豆绿色的车,只有朝阳合生汇一家有。
后经交付中心负责人联系最终确定肇事嫌疑车辆为朝阳合生汇体验店试驾车,于3月3日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查获归案。
在大量的事实及证据面前,肇事嫌疑人李某某对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在小区内及乡村道路上、停车场内,发生刮撞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与车辆所有人或停车场、小区、物业部门取得联系。交通参与者要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和法律误区,认为小区内发生的事故可以不报警或后期再处理。”窦宝告诉记者。
“遇到肇事逃逸的 不管多大事儿我们坚决打击”
事故处科长李树野告诉记者,北京交管局对于肇事逃逸行为,常年重点打击。2019年,交管局从轻微损失的逃逸警情入手,破解涉逃事故警情处置及案件办理的中长期问题。2020年,交管局制定下发了长效工作机制,部署实施17项措施,从警情处置、受案审查、办案程序、查缉侦办、逃逸认定、违法处罚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今年年初,交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全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规范侦办水平和快侦快破效率,确保亡人、重伤、重大敏感逃逸案件100%侦破,轻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水平不断巩固提升,回应群众期待诉求。
李树野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事故都是车辆驾驶人过失导致的,本意上并不想发生,可一旦涉及了逃逸,那就说明驾驶人的主观往“故意”上有所转变,后果也会加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就意味着,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三项法律责任,一是停车保护现场;二是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三是迅速报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李树野表示,如果车辆驾驶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针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200元,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针对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8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可以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针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对方出现逃逸行为,无论是否在小区,即便事故情况轻微,我们都支持驾驶人报警、支持目击者积极举报。只要遇到肇事逃逸的,不管多大事儿我们都秉持坚决打击的态度。”李树野表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
【案情】
2008年3月11日下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男友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发生相撞,致陈某受伤,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当交警驱车行至现场的途中时,李某因与第三人陈某男友的父亲达成协议而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案,交警因此而返回未出现场。后因陈某伤势严重,要求处理。交警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支队认定:肇事后双方都未及时报案想“私了”,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遂将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变为陈某、李某负同等责任。李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
【评析】
对于本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居间裁决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警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特定的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特定事项而作出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是居间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当事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原告李某对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案情】
2008年1月8日上午8点,谢某在骑车去公司上班途中,在某街道右拐弯时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因此住院1个月,花销医药费达5万元,双方私下调解无效,王某遂将谢某告上法院,要求谢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责任主体是车辆驾驶者;(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3)客体是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或行走的行人;(4)客观方面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分析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首先要分析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是否包括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谢某在某街道拐弯处“不慎”将王某撞伤,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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