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5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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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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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结合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实践中,该结论是否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裁判规则
01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葛某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02
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9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03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许某忠诉卢某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法官可以在综合认证后对该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2001)揭民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0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与审理查明的事故认定责任不一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未予充分考虑形成事故原因即车辆超长、超宽对后车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依据与案件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2011)垫法民初字第0130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8月22日
05
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与事故现场勘查不相符且显失公平的事故责任认定
——韦某诉黄某波、张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受害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事故属于双方混合过错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10年10月08日
司法观点
1.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对于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赖以成立的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
①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不负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有疑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②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即挑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性质是证据,其证据属性应为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属性。
(3)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材料,以其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是书证的本质特征。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应当为书证,这种认识符合书证的特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点。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自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二字删除,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取消了可以提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的救济途径,以此来淡化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色彩,突出其证据属性,体现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地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也结束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证据的争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2021年)
希望大家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保障人民幸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据新华社北京2021年1月9日电
图为二审庭审现场。尚 博 摄
图为二审庭审现场。尚 博 摄
导读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燃气热水器安装不规范或使用燃气热水器时紧闭门窗、通风不良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在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两名花季少女的家属,拿到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全部赔偿款。这两起侵权上诉案由重庆五中院公开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充分遵循“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判决出租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燃气供气单位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合计近70万元。履行完毕赔偿款项后,该燃气供气企业还进行了全市范围内的拉网式排查,强化入户检查操作规范,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
两少女出租房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曾某、邱某、王某和戴某四人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其中邱某、王某18岁,曾某、戴某17岁。2021年3月,四人以考试为由,征得学校同意从正在实习的单位离开后自行联系一空调厂实习,因空调厂住宿安排不能住一起,四人决定在外租房居住。
租住的房屋系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改造的跃层,楼下为客厅和厨房,楼上为一大一小两个卧室及卫生间,整套房内唯一的热水器安装在二楼西侧通道内,即小卧室窗外。
房屋租赁协议由曾某、邱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该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协议签订当天,曾某、邱某与中介公司员工及王某甲一同查看了房屋,但未检查燃气热水器的状况。曾某、邱某也将在外租房一事告诉了家长,但未告知学校老师。
租房后,曾某、邱某住大卧室,王某、戴某住小卧室。入住后的一天早上起床后,王某、戴某因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进了医院治疗,戴某母亲曾前来照顾。几名女孩意识到可能是因为小卧室关门后不通风,后有人开热水器洗澡,燃气废气从窗户进入小卧室造成一氧化碳中毒。遂让住小卧室的王某、戴某二人晚上睡觉时不关门,却未对燃气废气可导致中毒的隐患足够重视,也没有把热水器安装在居住区的情况告知家长。
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了朋友回来,有外人在感觉不方便的王某、戴某二人洗漱后,便将小卧室房门关闭后休息。曾某随后洗澡并在大卧室休息,邱某洗澡后则与朋友在客厅休息。
23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排气管未伸出墙体外,且已经与热水器脱落,热水器排气口上方天花板上、墙体上的白色涂料已经大面积起层、脱落。
亲属起诉四方主体赔偿
事故发生后,两位受害者的父母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没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燃气公司未尽到对天然气日常检查检修的义务,房屋中介公司未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物业公司在该房屋装修时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上述一系列的过错导致了二被害人死亡悲剧的发生,要求上述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每人80余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戴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身承担60%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王某甲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受案后,重庆五中院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并于庭前来到涉案房屋,现场勘查了房屋内部结构、热水器现状、燃气供气企业检查记录等相关具体情况。
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被上诉人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提出了各自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认为,涉案房屋系其购买的二手房,违规装修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系前房主行为;燃气公司违规验收并通气,也应承担责任;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时,燃气热水器顶部排气管不存在断开或未伸出至墙体外的情形。因此,前房主、燃气公司及承租人本身在该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燃气公司认为,涉案房屋于2019年更换过热水器,2020年进行过维修,后面发生的问题已与验收通气无关联性;燃气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了2年一次的入户检查,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只负责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秩序,对户内的侵权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父母因饱受丧女之痛,希望早日解决纷争,故未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出租人应当提供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应当减轻其40%的责任。
明晰因果重新划分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严格依法审慎审理后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系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房屋所有权人、燃气公司、承租人等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
其中,涉案房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重大原因之一。涉案房屋热水器安装在居住区域,虽然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和房屋违规改建系前房主的过错,但房屋买卖后,应当由新的所有权人即王某甲继受房屋瑕疵侵权责任。作为出租人,王某甲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但其没有排查出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护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则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开启了危险源。天然气的安装使用,不仅关系到个体生命安全,同时关系公共安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履行职责。重庆五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涉案燃气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开通燃气,并于2017年7月16日、2019年3月26日对该房屋进行了安全检查,分别提出“暗厨房,拆除门窗做敞开式厨房,定期校验”的问题描述和整改措施要求,但其后一直未整改,燃气公司也未督促整改并采取停气等其他措施,且两次检查均未提及燃气热水器存在的问题。2021年2月24日,燃气公司再次检查时,因屋内无人未能入户,便在门口处张贴了“到访不遇卡”,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法院认为,开通燃气时,燃气具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也明显违背一般生活常识,燃气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违规开通的过错;燃气公司在日常的例行巡查检查时,没有发现涉案房屋内燃气具违规安装在居室及排气管没有伸出墙体外的严重问题,在发现其他用气安全问题后,也未督促整改,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因此,涉案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外,王某、戴某等四人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居住区域热水器排气管明显没有伸出墙体外,应该容易发现,且在事发前二人就出现过一氧化碳中毒的症状,但事发当晚仍然闭门休息,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常二审法院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没有上诉的,二审不予处理。本案中,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增减,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受害人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当事人没有对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式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按照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的损失金额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裁判解析
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益
厘清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判定涉案各方主体的过失和民事责任,既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教育和引导民事主体依法依规、谨慎从事民事活动,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从而促进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过失行为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意外事故,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涉及的是过失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是核心争议点,涉案各方主体是否有过失,应当根据其具体的行为进行界定,在判定各方的责任时,还应当具备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要件。
本案中,出租房屋装修和燃气具安装均违规,形成了危险的居住环境;燃气供气单位违规开通燃气且未尽到检查处置的职责,直接促成危险开启;租住人未能正确应对危险隐患,并且危险使用房屋内设备导致事故的最后发生,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
对其他民事主体的责任,重庆五中院认为,房产中介公司应协助检查出租房间的安全性及适租性,物业公司应对违规改建形成危险居住条件履行制止报告职责,学校对于学生应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实习单位接纳在校生和未成年人实习工作,应当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家长在知晓孩子实习期间在外租住房屋时应当进行教育和安全提示,以上其他主体具有间接的过失,但由于其过错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但可能在不同的案情中承担责任。此外,租房合同虽然是由曾某、邱某签订,但王某、戴某作为共同租住人或同住人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专家点评
发挥个案的价值引领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林 刚
人民法院二审主要审查的是上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原则,二审一般不能主动对案件进行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一方自行承担60%的责任,其没有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不能干预。
本案是一起侵权纠纷,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根据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对燃气具有管护责任的单位的过错来分担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尊重客观事实的。本案的意义在于强化了涉案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从而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人民法院不仅应在个案当中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及示范功能,从正面引导社会主体增强法治理念、发挥社会价值、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一个案件将各方主体责任点出来、说到位,对于相关人员和单位更好地改进工作将起到督促和警示作用。
如本案中,房屋出租人要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房屋承租人承担燃气日常使用的安全责任,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检查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查合格后开通燃气,并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住房城乡建设委、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企业、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学校等均是安全教育的主体,应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养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识别与处置的能力。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上诉。上诉应当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民事二审程序是以一方当事人提交《民事上诉状》开始的,二审法院了解当事人的诉请及案情一般也是以当事人的上诉状开始,所以写好《民事上诉状》对于二审的审理至关重要。
所谓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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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上诉状的书写有其固定的规范和范本,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了一系列当事人常用的诉讼文书样式,可供律师和当事人学习和参考。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上诉状》样式作为基础,详细介绍《民事上诉状》的起草要领。
上诉状基本格式: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理由+此致+上诉人签章
上诉人可以是原审的原告,亦可以是原审的被告。和民事起诉状一样,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同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上诉人系自然人的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以及联系方式。上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理人为公民的,需要载明的信息同一般上诉人所需要载明的信息,同时应当注明同上诉人的关系或者推荐单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代理为两种:(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只需要注明职业单位和姓名。
被上诉人系一审的相对方,可以是原告、被告,亦可以是第三人。被上诉人需要载明的信息同上诉人信息。不再赘述。
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要简要写明上诉的原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如: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王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113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虽然非必要内容,但是该部分内容体现一份民事上诉状的专业程度。让二审法官快速定位案件。
一份专业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是及其重要的内容。它是民事上诉状的核心部分,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上诉请求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上诉请求未载明的内容,二审法院通常不予处理。
上诉请求的基本请求一般为三种:维持/撤销;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具体运用为:
如对一审判决全部不服:
1、撤销( ×××)陕 ×××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如对一审判决部分不服:
1、维持( ×××)陕 ×××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
2、撤销( ×××)陕 ×××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
3、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请求要求简洁明了,明确具体,科学合理,不允许有歧义,更不允许有模棱两可的内容。如:
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房屋或者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购房款。(通常情况下,上诉请求不允许有相互矛盾的内容,交付房屋和返还购房款系属于非此即彼的内容,即要么要求交付房屋,要么要求返还购房款,这里的请求和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一样,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让法院选择。这样写的法律后果可能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变更和明确上诉请求的,法院可直接驳回起诉。)
举例以明之:
上诉请求:
1、撤销××区人民法院( ×××)陕 ×××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损失337060元;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货款(损失)付清之日止的双倍利息共计96912元整(按2013年4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次计算截止2015年3月10日);
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货物交付或者处理之日止的仓储费用共计103200元整(按每日150元计算,本次计算截止2015年3月9日);
5、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6、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的书写通常分为四个个部分:第一,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等;第四,援引法律依据。
举例说明: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意偏袒被上诉人
首先、上诉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按照原合同技术标准及图纸加工的标的产品已经不符合其现在要求的技术标准,标的产品对被上诉人已经没有利用价值;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要求上诉人重新按照现在的技术标准重新生产标的产品。而上诉人认为重新生产产品并非履行本案合同的行为,属于订立新的加工合同,且重新生产会给上诉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一审法院在该事实的认定上逻辑混乱,不能自圆其说。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上诉人应当生产标的产品的时间,即合同并未约定上诉人在收到第一笔预付款后开始生产标的产品......所以,上诉人为按期履行合同、如约交付产品,基于对合同违约罚款的敬畏和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基础以及对《请款单》的确认,在合同签订后开始生产标的产品,属于正常、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未付款项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产品,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无视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无视双方都认可的证据《请款单》,无视双方交易习惯和交易地位的不平等,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行径由此可见一斑。
再次、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提起诉讼前,从未要求上诉人停止生产产品......一审判决认为的“被告在表示不需要合同所需物品后原告应当及时处置上述货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未处置上述货物造成的利息及仓储费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有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表示不需要合同物品?上诉人故意扩大损失是基于何种判断?上诉人单方面处置货物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又有谁来承担?如此主观臆断的认定如何让当事人服判?
最后,上诉人积极、依约履行合同,按时加工产品,被上诉人至今未付任何货款系不争的事实。现被上诉人要求按照现在的技术标准重新生产产品的要求无任何理由,合同履行显然无实际意义。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法律适用。上诉人认为,本案名为产品购销合同,实为加工合同,有双方签订的加工技术协议、产品图纸佐证。上诉人根据客户要求的技术标准、产品图纸加工的产品属于特定物而非种类物。需要说明的是,仅以合同对价表述为货款不足以认定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在一般人有限的法律认识中,合同价款一般统称为“货款”。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为二审法院发回的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本案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重新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并未组织当事人重新质证。案涉产品的损失清单由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亦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一审合议庭直接认定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另外,对于无证据佐证、合议庭直接认定的所谓事实(如被告表示不需要合同物品无相应证据佐证),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写好上诉理由须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上诉理由要有针对性。要以一审判决的不当和错误之处作为“靶子”,集中精力向一审法院“开炮”,而不是针对被上诉人;
其次,要有的放矢。实践证明,上诉理由不能也不宜面面俱到。一定要针对重点内容,核心内容。要提出一审判决的问题,写明问题出在那里。点到为止,力求有的放矢;
再次,要简要列明一审判决的部分,然后分析其错误之处。可以先陈述(提出一审错误之处)后议论(阐述自己的上诉理由);也可以夹叙夹议,边提出一审错误,边阐述自己的上诉理由。
最后,不放空炮,不胡编乱造,切勿进行人身攻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那种发泄情感式的上诉状,笔者非常不建议,会让同为一个“战壕”的二审法官极度反感。一定要晓之以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少一点“动之以情”。
在事实理由的后面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有新证据的,还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这里的法院为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审为区法院审理的,二审为其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一审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为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上诉人为法人的签字并盖章。最后写明年月日。
诉讼文书的样式属于公开的内容,极易掌握。但是诉讼文书的内容,一定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起草一篇好的诉讼文书,不仅要求有行文能力、总结能力、同时还要兼具逻辑思考能力;更要求有较强的法律功底作为支撑。普通老百姓可尝试起草简单的案件的诉讼文书,不建议对复杂的案件自行操刀,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士。这是因为,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诉讼文书决定案件审理的方向,同时也容易形成自认。如果因为你的过于自信导致案件最终败诉,则得不尝试。抱着省钱的目的,结果却损失更大。有些案件因为诉讼方向本身有问题导致败诉后,即使再优秀的律师恐怕也无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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