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8:2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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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30日讯(通讯员袁谦 唐继磊)近日,一位在鄂州出险的外地客户专程邮寄了一面锦旗给中国太保产险湖北分公司,感谢公司在异地案件理赔中专业、高效的服务。
2022年7月12日,被保险人陈某驾驶标的车辆在鄂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伤者王某、陈某两人均住院治疗。该事故发生在鄂州,但车主在广东、伤者在黄石,伤者路过武汉时来到公司柜面咨询赔付事宜。
前台人伤专员热情耐心解答客户各项赔付标准以及相应赔付依据,考虑到双方都不在武汉,于是理赔人员通过微信拍照、视频通话等方式向双方取得有效沟通,最终采取伤者面签损失赔偿明细、“车方+伤者方”共同签署线上云调解协议的方案,完成本次理赔服务,收获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外地客户专程邮寄了一面锦旗给中国太保产险湖北分公司。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该案件在外地承保、鄂州出险,最终通过武汉人伤专员线上远程处理结案,获得客户高度赞赏。客户在外地为表达感激之情,顺丰邮寄锦旗赠与公司,赞扬公司理赔快速高效、服务热情周到,该案成功做到了高效与品质并行。
一直以来,中国太保产险湖北分公司遵循“太好赔5.0”通赔利他理念,将异地通赔案件当成本地自有案件处理,始终坚持“标准无降低、服务无差别、体验有保障、异地有解决”服务承诺,让全国太保客户都获得一致的服务体验和充分的权益保障!
【编辑:肖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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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法官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提出相应的案件解决方案,现该案已成功执结。
被执行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泸昆高速与停于应急车道和慢车道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乘车人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后,判决刘某应赔偿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了刘某的财产情况和家庭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刘某为安徽人,联系不太方便。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沟通后知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之后通过微信与刘某取得联系,了解刘某的想法,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多次的微信联系,并及时和申请人反馈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刘某的重型半挂车抵偿一部分债务,剩余部分刘某一次性筹款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车都卖了,原车主不服承担交通肇事赔偿的判决,来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官阅卷后,发现有人冒充原车主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公开听证促成一起
跨省申诉案和解结案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对一起跨省申诉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这起申请监督案以双方和解结案。
事情还要从12年前说起。2010年4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的高某将一辆水泥罐车转让给该省民权县的王某。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车辆归王某所有,之后出现的所有问题由王某负责。协议签订后,高某当即将车辆交付给王某,王某付清了车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同年5月22日,王某雇用的司机陈某驾驶水泥罐车时,在宝鸡市陈仓区与该区居民闫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剐蹭,事故导致闫某受伤。随后,根据交警提供的车辆车主信息,闫某将原车主高某、司机陈某起诉至陈仓区法院。
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原车主高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费用10.66万元。判决书送达后,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高某认为,车辆已经转让了,出了交通事故也与自己没有关系,赔偿费用应由新车主王某承担,所以他并没有理会法院的传票、判决书,也没有参加庭审。
判决生效后,陈仓区法院委托高某住所地的新郑市法院代为执行。2019年10月,高某被执行了11.06万元。
被执行了赔偿款后,高某觉得委屈,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10月,陈仓区法院以再审申请超期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4月,高某向陈仓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陈仓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法院卷宗时发现,卷宗显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参加了庭审,但高某称自己不认识李某,也没有委托李某参加庭审。为了进一步核实证据,该院根据高某的申请对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2021年8月,鉴定意见显示,检材指印不是高某手指所留、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也不是同一人书写,即李某冒充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021年12月至今年5月期间,陈仓区检察院干警克服疫情影响,赶赴新车主王某所在的民权县调查核实证据,又到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询问情况,看望事故受伤当事人闫某,详细了解案发当时情况。最终,检察官查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以不麻烦原车主为由,安排自己的表弟李某冒充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陈仓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时间跨度达12年之久,执行回转程序复杂,还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通过抗诉方式解决,不仅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了解到此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的意愿,该院及时提出依法调解的方案,并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在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高某、王某两名当事人进行训诫,并对二人开展普法宣传。二人表示,认同检察机关的意见,愿意和解,3名听证员完全支持检察机关和解结案的处理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支付高某10万元。
双方在听证员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王某当场向高某转账10万元。至此,一场纠结12年的跨省申诉案画上了句号。(检察日报 倪建军 杜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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