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0:4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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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柳州市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56岁的民警张锦,破案技术高超,判断准确,作为柳城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30年来,经他处理的交通事故上千余件,办案准确率达95%以上。
金睛火眼识真凶
“处置重大事故逃逸案,取证工作是关键,同时还要有善辨的能力。”张锦总是善于总结工作方法。
某年中秋节,柳城县太平镇209国道2905Km+878M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晚9时许,一辆农用汽车在此路段发生故障后停车维修,一辆小客车从后面驶来,并变道慢速驶过。恰在此时,一辆重型大货车尾随小客车而来,司机看见小客车变道慢速行驶,便加速从小客车右侧通过,在超越小客车过程中,不慎将过路的一中年人和一少年碾死。司机惊慌之时,发现同一时间有小客车也经过这里,便抱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张锦接到当地群众报警后,和县公安局法医迅速赶到事发地点,得知死者是一对父子俩,可肇事者去哪儿了?张锦通过实地走访并遍访附近村民,确定柳城县太平镇凌某有重大嫌疑。第二天,张锦和法医一起赶到柳州,找到了凌某,此时凌已把车轮血迹冲洗干净。张锦根据事故现场车辆行驶路线,在凌某车辆右侧后轮两轮之间,最终发现一丝残留的血迹,经过DNA检验与死者血型吻合,凌某被抓捕归案。柳城县检察院对凌某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凌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正当案情告一段落之时,不料,凌某推翻供词,称死者父子俩先前已被其他车辆碾压而死,自己是二次从死者父子俩身上碾压而过,不应承担第一次的事故责任,并向柳城县法院提起抗诉。面对凌某的抗诉,柳城县公、检、法三家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一时陷入困境。当时,随去的法医也拿不出新的证据,难道这真是一起错案、冤案吗?
“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判错,凌某就是导致父子俩当场死亡的凶手,凌某驾驶的东风牌自卸大货车前后车轮一次性从父子俩身上直接碾压而过,形成重复碾压痕迹,造成父子俩当场死亡。”在张锦提供的证据面前,凌某服法低头认罪,承认自己是导致父子俩当场死亡的直接凶手。
快全细准速破逃逸案
“办案最重要的是悟性,还要快、全、细、准。”张锦说,对于破案来说,时间不等人。
一天晚上凌晨4时30分,一名过路的司机报案,柳城县大埔镇柳城大桥面东侧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张锦接到案情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现场有一具男性尸体和一名昏迷不醒的女性伤者及一辆被撞坏的自行车,未见肇事机动车,伤者已由过路司机送医院抢救。张锦通过现场访问,发现事故发生时无任何目击证人,现场只留下逃逸车辆遗留的绿色油漆碎片、逃逸车辆轮胎侧滑印、逃逸车辆右侧边灯座和大灯玻璃碎片、自行车坐包、人体擦地印痕。
张锦综合分析判断,逃逸车辆是属于微型汽车,事发前的行进方向是由西向东行驶,自行车的行驶方向也是由西向东行驶,自行车是被追尾碰撞。根据案发时间、交通环境,肇事车行驶方向,是由乡镇进入县城,逃逸车辆应属专业营运的出租车。
“掌握基本情况后,尽管是下半夜,不休不眠也要把肇事者抓捕归案。”张锦说。在现场勘查时没有发现有车辆调头留下的轮印,判断逃逸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继续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县城。“确定了侦破方向,我们立即展开调查走访有关运输出租车公司,很快锁定了逃逸车辆及驾驶人。”案发仅仅11个小时,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即被绳之以法。
来源:江苏法治报
□郭亚楠
【案情】周某驾驶汽车载其妻孙某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时,与由南向北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顾某(后载被害人姜某)发生碰撞,致顾某死亡,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周某得知所驾车辆未投保后,为防止被抓获后难以筹集赔偿款,遂指使孙某谎称事故发生时车辆系孙某驾驶。在民警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周某、孙某均对民警谎称,事故发生时车辆由孙某驾驶,且孙某在周某指使下,在公安机关作此虚假供述。经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不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实施犯罪行为后逃跑是人的本能,但刑法仅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升格法定刑,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肇事者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本案事故发生后,周某及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指使孙某“顶包”的行为,但其一直未离开现场,亦未隐匿身份,该行为最终后果是扰乱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可能导致错案发生。
指使他人为自己“顶包”的行为侵害了另一种法益,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另行评价,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处理。本案中,周某指使其妻孙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谎称其妻为肇事者,使得公安机关必须同时对周某夫妻二人进行询问,并调取路面监控后再次进行询问,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客观公正,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欢迎收听《检察故事》
在一起交通事故后,嫌疑人第一时间离开了事故现场,事后在公安机关调查中,他辩称当时不知道撞了人,请求从轻处罚,这是堂而皇之的辩护,还是欲盖弥彰的肇事逃逸呢?
今天的《检察故事》,我们就跟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林新金,到案发现场通过侦查实验,来揭晓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真相!
检察故事:自首还是肇事逃逸?来自福建检察
2018年7月31日凌晨4点半,杨某驾驶客车与前方路面正挑着货箱行走的蔡某发生碰撞,蔡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路边的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杨某只是下车查看车头是否损坏就匆匆驾车离开。当天下午,负责调查这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民警传唤了杨某。在派出所,杨某供认当时驾驶车辆确实有撞到东西并发出响声,停车后没有查看后方路面上第一现场的碰撞情况,所以不知道撞到人。2018年12月28日,法院针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说,案件就此应该了结了。但是检察机关对本案罪犯所提供的证据一直存在种种疑问,在法院判决后,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向上级检察部门请示抗诉。
细心的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在审查时发现,杨某是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低速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后,在被害人倒地位置仅8米远的位置停车,却没有查看第一现场,反而只是关注车辆是否损坏就驾车离开。事后涉案车辆行车记录仪不仅内存卡显示为空白,而且人为删除在场车内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与证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笔录辩称,两人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共同下车查看,没有发现异常,但是在公安机关向两人出示案发现场监控影像后,又改称赵某在案发现场没有下车。这就不排除被告人曾串通证人、隐匿证据,试图掩盖真相的可能。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事故认定杨某是负全部责任,但依照我们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的,是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本案被告人在案件中肇事逃逸后的疑点比较多,所以为了查清案件的真相,我作为承办人,有必要到现场去看一看。
为了更好地还原现场的环境,林新金在凌晨4点钟驾车来到事发现场,结合当时的光线、投影,车辆和受害人距离等因素,判断杨某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带着这些证据,林新金检察官再次提审杨某,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杨某终于说出了自己肇事逃逸的真相。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讯问过程中,杨某他就辩解,因为在案发现场光线太暗,导致他无法看清被撞击的情况。他当时眼神也是比较游离的一种状态,所以我就抓住这个机会,提到本案有个关键的物证监控视频,在案发的时间点里面,应该说现场的路灯光线照明是良好的,不存在影响他在停车查看后方障碍因素,我们通过现场的复勘也可以充分证实。过了一会儿,杨某供认了之前是因为害怕,知道开车撞到了人,不敢直接说出来。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杨某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没有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二审改判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驾驶者交通肇事以后,如果没有依法进行现场处置,还辩解说不明知现场的情况。像类似的这些案件,如果适用自首并在起刑点,也就是最低的量刑幅度上进行处刑,这一定程度上会纵容肇事者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使某些案件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所以按照现在法律的相关规定,肇事者如果未能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法定的相关义务,依法是应当予以严惩的。
将破案的“视野”由卷宗拓宽至现场,正是凭借着这股“较真”劲,和对细节的敏锐观察力,从事检察工作已有9年的林新金,共办理了400多件大大小小的案件,无一错案。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新金:
作为检察一线的办案检察官来说,我们既要用心,更需要耐心,特别是在案件有出现被告人的辩解,跟在案查明的证据不相符的情况,我们一定要认真审查,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感谢收听本期检察故事,下期节目再会。
转自莆田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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