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0:39: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件后怎么索赔,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法官来教你,一学就会!】,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案件后怎么索赔,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法官来教你,一学就会!】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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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啦!
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
自身损失该如何主张?
具体金额如何计算呢?
今天
法官手把手教你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损失
赔偿项目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许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下面对以上项目进行介绍(以江西省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
(一)医疗费
人民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这里也提醒每位赔偿权利人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要保存好,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便于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损失,通常也是当事人争议非常大的赔偿项目。
对于其认定,法院采取以下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常见的工资标准有: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839元/年;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745元/年。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1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短期护理费按照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计算;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费按120元×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通常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营养期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案件受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参考标准:
江西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84元/年。赔偿年限为:自首次定残之日起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真题演练
提 问
老王(50周岁)在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6000元,实际住院天数15天;老王受伤前一直在家务农;经鉴定机构鉴定:老王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交警部门认定老王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老王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呢?
答案
解题:
老王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
1.医疗费16000元;
2.误工费19646.6元(39839元/年÷365天×180天);
3.护理费7350元(130元/天×15天=1950元,120元/天×45天=5400元,1950元+5400元=7350元);
4.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60元/天×15天);
5.残疾赔偿金83368元(60岁以下为20年,41684元×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上共计131164.6元。
注意
老王的上述损失金额并不等于老王实际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老王和肇事司机的事故责任划分、损失金额是否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来源:江西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前期的治疗,出院休养,鉴定或者鉴定的咨询后,就该准备协调或者起诉了,那么起诉的话到哪里起诉为好呢?
通常来讲,一般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车辆最先到达地等等,这些不太实用,不好确定,实践中一般不做选择。
那么就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又如何做选择呢?
首先看距离,作为受伤者,首先可以考虑这两个地方哪个地方自己来回跑着方便一些,哪个地方方便就选哪个地方。比如,伤者住在A地,交通事故就在A地发生,被告住所地在B地,就可以考虑在A地诉讼。
其次,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诉讼中,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费、甚至丧葬费等等都是与审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上年度经济指标相关联的,比如说伤残赔偿金就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还是上面的例子,在A 地诉讼虽然近便,但是A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8000元,但被告住所地B地这一指标是40000元。比如伤者构成9级伤残,60周岁以下。在A地打官司,是28000乘以20年乘以伤残系数0.2,伤残赔偿金时112000元。如果去B地打官司,计算方法是40000乘以20年乘以伤残系数0.2,伤残赔偿金时160000元。这仅是伤残一项上的差异,另外还有其他项目也存在这一差异。比如一个上海某地的车辆在西藏造成当地一个人受伤是不是就会出现这种情形呢?实践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所以理赔时,去哪儿诉讼的选择也很重要。
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一回事儿?受伤之后尽早知道
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
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6、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
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
8、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
一直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受案数量在民事案件中都占据着较高的比重,该类案件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赔偿标准、保险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均存在难点问题。
来源: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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