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04: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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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李铁的个人信息泄露了。
李铁从事数据安全保护工作近10年,尤为看重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近日,他告诉央广网记者,今年6月的一天,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直接说出他在某电商平台的订单信息,并称货品质量有问题,需要提供银行卡号,以便赔偿。
李铁说,出于职业敏感,他的第一反应是个人信息被泄露了。此前他确实在这家电商平台购买过上述物品,当他试图询问更多信息时,对方立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近期调查发现,除这家电商平台外,多家知名电商平台均有数据在网上公开叫卖,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地址、商品名称和快递单号等。有卖家自称每条个人信息0.35元,2000条起卖,如果购买量大,最低可打五折。记者从卖家处购买了数千条数据,随机对近200条个人数据进行了电话求证,证实被售卖的个人信息中名字、电话、住址等准确无误。
互联网数据信息泄露不仅带来不厌其烦的营销电话,还牵涉到商业平台之间的利益竞争,甚至导致电信诈骗等犯罪现象,诸如2016年震惊全国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五周年。《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包括: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今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严厉打击数据黑市交易,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从严管控非必要采集数据行为,依法依规打击黑市数据交易、大数据杀熟等数据滥用行为。
严厉打击之下,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几千元可买到上万条数据,一条黑色产业链正潜伏在社会的隐秘角落中。
一条数据0.35元
某电商平台个人信息遭泄露,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信息(央广网发)
隔三岔五,卖家许飞就会在QQ群发布一条“出料”信息。
“出料”是这个地下交易的“黑话”,它代表“数据”。消息发出不久,群内一些成员就来询问是什么类别的数据,他回复“私聊”后,这群人便消失在聊天群中。申请好友通过验证后,一旦有人买数据时犹豫不决,他就很快把人拉黑。
记者以买家身份加上了卖家许飞的QQ。“你要多少条?这些数据你先打电话核实。”许飞发来一个文档,称这是截取短信的信息,短信显示“某人、某时购买的物品已经发货”。
他自称还出售多家知名电商平台的个人信息,“一条数据0.35元,2000条信息起卖。”购买者不仅可以指定平台,还可指定日期,但最新数据也是两天前的数据,而非实时数据。
记者向许飞购买多家电商平台的个人数据,发来的每份数据文档中的信息条数从几十个到上千个不等,订单的商品有母婴用品、衣服、酒水、生活用品等多种类别。
其中,两份名为某电商平台“纸尿裤”和“母婴”的文件,共有数百条网购订单数据信息。信息包括所购买的商品品名、数量、价格、交易时间、订单号,以及收货人电话、姓名、地址,快递公司和快递单号等,其中地址详至门牌号。甚至,部分订单显示“未发货”“已发货”“孕妇不能走太远路”等备注信息。
某电商平台个人信息遭泄露,含大量母婴类订单信息(央广网发)
为验证上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记者随机拨打近200名用户电话求证,证实被售卖者的名字、电话、住址等信息无误。
“假的数据,我敢卖给你?”许飞再三催促记者尽快核实,“你放心,这些数据都可以对上号。”
许飞介绍,他和其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工作室,每天产量3万条左右,而他自己也偷偷生产数据,但量少,每月不到1万条。假如客户多,数据又不够,他只能从工作室拿,而自己只能拿一点提成,“挣得并不多”。
见记者犹豫不决,他不断劝说:“数据效果好的话,趁月底你多弄点数据,可以打五折,1万条数据只要2300元。你要是想倒手卖,再把价格加上去。”
许飞还发来一份名为“银行交易短信劫持样本”的文档。该文档包含国内各大银行名称、姓名、手机号码、属地、时间、储户实时到账的短信提示等信息。“这是银行内部流出的数据,我们渠道很多,你信了吧?”他说。
另一售卖者也表示,自己售卖的数据以母婴类为主,还有专门的宝妈平台和电视购物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从平台一手渠道“拿货”,保证精准,并称如果价格能够接受,“身份证都能给你洗出来”。
许飞从不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交易。
他称,支付宝口令红包更安全。记者在购买数据时,他再三嘱咐转账必须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输入口令后,将截图发给他即可。“我们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支付。”“这样有点麻烦,但稳妥最重要。”在聊天中,他从不提钱、数据、红包等敏感词汇,“你要有安全意识”。
数据溯源不明
交易神秘是因为这些数据来源“见不得光”。
“数据保真就行,渠道不能说得‘太白’。不然我们还咋挣钱!”许飞透露,这些数据主要通过程序从平台上“爬取”,或者从“企业内鬼”处买到。记者随机向许飞发来的数据所涉平台商家进行验证,这些商家的工作人员均表示,不出售任何个人数据。
许飞称,有些数据来源于物流。但多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均表示,在网购快递收发中,他们可以看到备注的收货人名字、电话、地址或快递物品类别,但商品型号、颜色、价格等订单具体信息,他们无从得知。有些知名家电品牌的快递面单备注较为详细,但也并非所有信息都会显示。
“这种货源渠道五花八门,咋跟你说?”许飞表示他不是黑客,也不是中间商,不然数据售价不会这么低。
卖家介绍信息来源渠道、数据产量(央广网发)
根据工作经验,李铁认为,许飞出售的可能是一手资料。他本人曾向某企业内鬼购买数据,对方和许飞一样警惕性极高。
李铁介绍,这类倒买倒卖的方式往往是把一手信息通过固定渠道向外销售,购买者成立公司或工作室,对数据进行清洗,然后通过各种渠道售卖给个人买家。“一手数据售价往往很低,在数据流通出去后,不少人反复倒卖加价,售价自然就高了。”
“这些人胆子很大,不停在各个社交渠道叫卖,而且还反复售卖。”仔细研究了对方售卖的数据,李铁分析称,部分数据已被清洗过,然后对方再重新拼凑起来。“这样做主要是安全,无法追溯源头。”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数据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杨蔚表示,从近几年国内外网络攻击事件和数据泄露事件来看,不管是网购还是其他途径的信息泄露,来源主要是黑客攻击、内鬼泄露、供应链泄露三个方面。
杨蔚说,以电商平台举例,它是典型的供应链生态体系,既有“上游”,也有“下游”,整个流程协同分工。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各个环节都会存在数据被获取的可能性,因为各数据都在流转,大电商和小电商区别就在于组织和流程上涉及多少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某些电商平台一旦数据泄露,任何一个环节都说不是自己泄露的,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各环节,说明管理存在问题。”他说。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多用于营销推广和电信诈骗
许飞从不过问买方购买数据的用途,“我管那么多干嘛,问了别人也不说。”
但实际上,这些包含大量个人信息的数据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
在记者电话求证过程中,近半数消费者表示曾接到诈骗电话,甚至部分人多次接到境外诈骗电话,这些诈骗人员能够详细说出他们的姓名、住址、网购订单等信息。其中,有些是要求他们通过银行转账,有的是以返还商品优惠为由要求提供银行卡。
李铁表示,购买这些数据的人,主要是出于商业目的和诈骗。出于商业目的,例如推广营销、获取新用户、提高销售额、获取竞争对手客群等,而诈骗则尤为常见,甚至还有人借此来进行勒索。
杨蔚同样表示,一般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后常被用于营销推广和电信诈骗。而在电信诈骗中,在校学生、留守老年人会成为电信诈骗分子重点关注的对象。
2016年8月21日,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山东临沂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陈文辉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全部学费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2017年6月27日,此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随后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李铁表示,电信诈骗犯罪产业链的背后,盘踞着以公司化体系运营的网络犯罪集团。诈骗的大部分话术围绕高额回报、高收益展开,后续再以账户异常、流水不足、银行卡异常无法提现等理由实施诈骗,常见的骗局类型有刷单、假冒金融App、电商购物退款等。在他看来,电信网络诈骗背后折射的是各类信息的数据安全。网络黑产分子攫取个人数据信息,经过处理加工后批量标价卖给电信诈骗团伙,后者再利用这些信息获取受害者信任,以实施诈骗。
公安部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等重点案件1.8万余起,打掉为赌博、诈骗等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撑、引流推广等服务的团伙6000余个,查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系统数据人员3000余名,抓获行业内部人员680余名。
立案难、维权难
杨蔚也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而其后的维权之路让这位网络安全领域的专家都感到无比艰难。
就在今年“3·15”当天,杨蔚接到某房产中介的电话,对方精准地说出了他所居住的小区和楼层号。“骚扰电话的精准程度,真是令人发指。”杨蔚尝试举报,但过程并不理想。
杨蔚说,这类案件举证大部分容易因扩散渠道不具有单一性和唯一性,导致无法确认泄露主体而败诉。网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一些App时,如果不授权就用不了任何功能,但授权同意后就表示用户让渡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给予App运营主体获取权限。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手机App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现象多次遭受质疑的原因。因为容易滋生数据黑产,引发违法犯罪。
此外,依靠暗网交易软件获取的数据来源更加私密,形成监管盲区,给执法部门带来很大困难。杨蔚认为,要从上游如支付环节或数据源头解决问题。
为加强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近几年国内颁布多部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聪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聪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数据,2020年至2021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结案案例约4613件,2022年1月至6月约为307件。绝大多数案件处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层级。
在国外,欧盟实施了严厉的数据保护条例GDPR。GDRP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简称,是欧盟立法机关针对欧洲发生的诸多信息和隐私数据泄露案件而制定的法案。该条例明确规定,公司内部需要设立数据保护官DPO(类似于CEO和COO高管职位),负责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对比国内外法律,欧盟对数据泄露的处罚力度更大,法条更明确。杨蔚认为,相比欧盟,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立法起步较晚,在数据安全治理实践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中兴通讯数据保护合规部与数据法盟联合编制的《GDPR执法案例精选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24日,22家欧洲数据监管机构对共87件案件作出了总计3.7亿欧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杨蔚表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安全保护仍然是需要大家共同解决的问题,须监管部门、企业、安全机构、民间安全力量等各方的努力。他认为,有关部门要不断明确各方权责,将举证门槛降低,并且加大处罚力度;企业及负责人应做到知法守法,承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内建设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加强数据备份和信息保密等工作;个人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具备一定的敏感性,谨慎点击链接及网站、创建安全性较高的密码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泄露问题,还要依靠先进的技术。在可能出现个人隐私和信息泄露的环节,要用技术将信息匿名化,这些匿名信息只有系统能识别,而行为人不能识别、获取。
他表示,相关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侦查,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处力度。“这个最有震慑力,当他们知道违规、违法必然受到处罚时,可能就放弃了。”
(文中李铁、许飞均为化名)
来源:央广网
【案情介绍】2016年2月10日15时05分,家住×县××镇的王×驾驶小型轿车由×县×坑方向驶往×头方向,途经×011线×坑村村中路段,在避让对向一辆摩托车时往碰刮同向程×所骑电动自行车,造成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程×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左膝外伤,孕45+天,建议胎儿不得留,建议近期到妇产科门诊行人流手术。2016年2月6日行人流术。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程×因外伤后致胎儿流产,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程×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怀孕期间误工费、陪护理、营养费、孕检费、交通费等损失32704.4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程×因交通事故导致怀孕流产,能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怀孕期间合理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孕检费、交通费等损失呢?
【律师点评】
1.关于程×能否赔偿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费。虽然胎儿在我国法律上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胎儿7周流产,必然会对母体即程×健康权、身体权造成损害,进而造成程×巨大心理和精神痛苦之严重后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程×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
2.关于程×能否赔偿胎儿流产导致合理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孕检费、交通费等损失。一是程×怀孕7周必然存在一定休息误工费、家人陪护费、必要营养费、孕检费、交通费;二是程×怀孕流产后果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王×应当承担程×流产导致合理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孕检费、交通费等损失。
×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律师的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保险公司赔偿程×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0500元,王×赔偿程×因交通事故致使怀孕流产的损失2500元。本案虽以调解结案,法院根据公平法律原则,法理与情理交融,支持程×因交通事故致流产的部分精神损失和合理损失,让原告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正义,值得肯定和赞扬。
日前,引发网友关注的北京首例“噪音侵扰”诉前禁止令案,圆满结案。
案情是,胡某某自2021年底与徐女士为邻以来,长期、高频率、大音量使用钢琴练习演奏,使已是高龄孕妇的徐女士深受噪音影响。徐女士多次登门协商,均未成功。今年7月,她产子后迫切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无奈之下向12345热线反映,经居委会、派出所等联合调解仍然无果,徐女士进一步向朝阳区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法官经调查和实地勘验后,认为胡某某弹奏钢琴已达到噪声污染程度,遂发出裁定书,责令胡某某停止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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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只顾自己无拘无束地弹钢琴,而置给他人造成干扰,特别是徐女士已是高龄孕妇及产子后都更需要一个宁静的环境于不顾,不仅是没有基本道德素养的表现,也直接构成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更是进一步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在以居民住宅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内,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即便在自己房屋内也并非绝对自由,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需要防止对他人权益造成侵犯,不能进行噪音、光辐射、电磁辐射等侵害。遗憾的是,胡某某似乎一直没有这样的觉悟,直到收到裁定书后,才表示尽快把钢琴挪至其他非共用墙壁的房间,并加强隔音等其他措施,并确实于8月23日将钢琴挪移到其他与邻居墙壁不相邻的房间,法院也经现场核实,确认不再继续发生噪音侵扰行为后,解除了禁止令。
尽管该案结局堪称完美,胡某某这种只管自己高兴而不顾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无疑是值得深思的。
弹钢琴看似是个人的事,但也要注意界限。这里一个基本原则是,只有在与别人无关、不妨害或影响他人的范围内,才有相应的自由,才绝对是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涉。然而,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处在社会关系之中,难免时常与他人发生交涉,相互进行影响。如果都坚持自己的权利而不相互体谅、妥协,就势必如霍布斯所说,人与人的关系就会变成狼与狼一样的状态,就会时时处处处在敌视、矛盾、纷争与冲突中。都坚持绝对权利与自由的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保障,权利与自由虚化。
也正因如此,康德并不承认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而是认为权利与自由的正当性在其共存性。亦即,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能与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相共存。即使是在自己家弹钢琴这样的权利或自由,也因为与邻居的安宁权相共存的需要,通常受到一定的限制,为所欲为的绝对权利与自由一般是不存在的。这也是人作为处在社会中而不是孤立的人的必然要求。
此案也提醒人们,即便不知道相关法律乃至没有相关方面的立法,不对他人造成侵扰也应是为人处事的一项基本意识。不要光想着自己、光以自我为中心,而是在坚持自我的同时还能顾及别人、对他人权益进行尊重,不仅是现代公民最基本素养,也是人结成社会进行生存、成为社会动物的前提与条件。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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