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53: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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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交通事故发生概率越来越高,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很多人会选择私下协商。那么交通事故立案后可以私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可以私了吗
可以。
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己经报了案,交警队会立案处理,这是他们的责任,不过,也可以在交警大队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同样可以私了解决,由交警队出具调解终结书。双方签名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事故多长时间立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当事人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请求重新认定。首先要拟写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在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要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公安机关就会终止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总之,交通事故立案后,双方也可以选择私下协商,在交通事故认定上签字即可。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在不断增多,相继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身损害,也会带来就经济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诉讼来解决的,第一步法律程序便是立案,如果立案不成功后续的程序也无法正常进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正确立案?律师对话第376期邀请到李元旦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李元旦律师的对话内容。
李元旦律师答: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一般的程序如下:
(一)民事案件立案流程:
1、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交给立案庭法官审查登记,如当场审查材料齐全的转至书记员进入法院系统立案登记。
2、系统立案完成后,持书记员出具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到大厅交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至此,立案程序基本完成。因每个地区法院流程顺序稍有差别,具体以当地法院公示的诉讼立案流程为准。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
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①民事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②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③ 按被告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李元旦律师答: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导致驾照扣12分,还会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如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李元旦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李元旦律师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李元旦律师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元旦律师热衷法律行业,深谙诉讼规则,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十年已承办千余起民事、经济诉讼及非诉案件。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立即在线咨询李元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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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到法院立案起诉的方式处理。法院会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因素判断是否进行立案。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的赵天竺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哪些立案技巧?详细内容如下:
1、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性依据与实体性依据,程序性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实体依据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3条至第147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以违约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会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来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交通事故赔偿的起诉要求,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 谁是原告
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要求赔偿应由该财产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谁是被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该仅仅告司机,还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作为被告;发生旅客伤亡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否则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赵天竺律师:天津交通广播长期客座嘉宾。
2、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
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认定的责任。而法院所要确定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有很强的联系,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往往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二者又有所区别,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如其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超载车辆上的乘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入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调解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如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符合事实或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赵天竺律师补充:
3、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是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赔偿内容,交通事故作为侵权行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这种创伤不止于身体创伤,尤其是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收入的损失赔偿,因此,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赵天竺律师补充:
4、进行诉讼保全或告之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旋。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车辆,但检验、鉴定必须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发还给当事人。暂扣车辆具有一定的期限,且法院启动诉讼程序的过程较为复杂,往往是进人诉讼程序后,车辆早已经被发还给当事人,这时对车辆进行保全产生了较大的难度,从而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审判后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当事人的权益也难以实现。与此同时,交通事故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点就在于,在发生事故之前受害方与责任方素不相识,互不了解,事故责任方的主要财产往往是肇事车辆,查询其他财产则有较大的难度,启动实施程序后,财产保全的财产往往只有肇事车辆,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关的规定,及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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