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04: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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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皮特又又又打起来啦!
这一对前妻前夫从2016年突然离婚开始,每年都是法庭大戏连连看,你方唱罢我登场。
这次是皮特发动了攻击,起诉朱莉私自卖出他俩共有的酒庄股份,是要故意伤害他,是对他争夺监护权的报复,是对酒庄声誉的玷污,是非法的。
酒庄生意这么好都是我辛辛苦苦搞起来的,你一点贡献都没有,还偷偷把股份卖给俄罗斯寡头…
总的来说就是: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
朱莉直接否认三连:我不是!我没有!我绝对不是恶意卖股份的!你这些都是在讲假话…
昔日好莱坞权力夫妻因爱生恨,爱人变仇敌的抓马大戏,已经持续了好几年,虽说皮特这次算是先发起攻击,但朱莉也是大招在手,疑似翻出了当年皮特因涉嫌虐待子女被调查的事,要起诉当年调查的FBI。
双方整这么多大动作,显然都是在说明,包括监护权在内的法律纠纷还远远没有结束。
前些天,外媒得到法律文件,上面显示58岁的皮特指控前妻朱莉试图伤害他,因为朱莉把自己在法国Miraval酒庄的一半股份秘密卖给了“一个怀有恶意的俄罗斯寡头”。
他要求陪审团进行审判,要求将朱莉的股份出售视为“无效”,还要求赔偿。
这个酒庄在他俩多年的关系当中意义还挺重大,2008年时,他俩以2500万欧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家法国葡萄酒酒庄Chateau Miraval。
该公司在法国科伦斯拥有一个庞大的庄园和葡萄园。
这个庄园一直是朱莉皮特一家的家庭度假胜地,他们2014年的婚礼也是在这儿办的。
庄园占地1200英亩(约7284亩),里面有多个17世纪的建筑,还有他俩结婚的罗马式教堂遗迹、松树林、橄榄园、广阔的山坡、私人湖泊、众多喷泉等等。
最重要的是还有葡萄园,朱莉和皮特在买下这座庄园之后,延续了庄园的葡萄酒种植传统,推出了Miraval葡萄酒。
通过和法国老牌酿酒家族合作,加上他们世界级明星的影响力,逐渐把Miraval葡萄酒做大做强,到现在成了一个价值1.64亿美元的品牌。
那Miraval的股份是怎么分配的呢?
Miraval归Quimicum公司所有,皮特通过自己的公司持有Quimicum60%的股份,朱莉则通过自己的公司持有Quimicum40%的股份。
一开始他们是六四分,2013年,也就是他们离婚三年前,皮特把10%的股份转让给了朱莉,他俩的股份就是成了50/50。
这种夫妻俩人合办的公司,感情好时是爱情的证明,离婚尤其是撕X的时候就成了烫手的山芋。
本来嘛,他俩约好了,在未事先咨询过彼此的情况下,绝不会出售各自的股份。
但从去年9月份开始,就有消息传出来,朱莉要卖股份给第三方,并且事先没问过皮特的意见,没有首先让皮特选择买断她的股份或者完全拒绝出售。
皮特:你这不地道啊,跟咱之前说好的不一样。
可后来又有消息说,朱莉已获准卖股份给第三方。
时间快进到现在,皮特直接提告,说明去年这场“酒庄股份”的争论还是没有谈妥,甚至…情况变得更糟糕了。
朱莉已经完成了股份的出售,在没有知会皮特的情况下。
她把酒庄的一半股份卖给了一家由俄罗斯寡头经营的公司,根据皮特律师提交的文件称,这家公司本来是Miraval的竞争对手,现在他们得到了朱莉的一半股份,一心想着要控制Miraval的全部。
皮特这边的意思呢,一个是朱莉要靠这笔秘密交易发财,要是卖给寡头,得到的利益肯定比卖给皮特高。
俄罗斯寡头 Yuri Shefler
而且专门说了,酒庄成功,那全都是皮特用心经营管理的缘故,与朱莉毫不相干,“她对Miraval的成功毫无贡献。”
还有一个就是说,朱莉的目的就是故意要伤害皮特,她去年卖股份的时机恰好在监护权之争的关键时刻。
当时一个法官作出临时裁决,决定给皮特一半的监护权。
据消息人士说,就是这个裁决刺激得朱莉要报复皮特,那怎么“伤害”前夫呢?
打击他的事业。
即通过让寡头控制皮特建立起来的业务,破坏皮特在Miraval的投资。
皮特律师说,寡头也确实这么干了,“自从声称获得朱莉在Miraval的股份之后,寡头就对葡萄酒生意发起了恶意收购,破坏了Miraval的运营,并试图获得Miraval的机密信息,来帮助自己名下的企业。”
一言以蔽之,这都怪朱莉!
前夫来势汹汹,朱莉的反应呢?
她倒是没有正面回应,可能打算法庭上见真章。不过根据外媒报道,她身边的一位消息人士反驳了皮特律师的这些说法。
消息人士告诉《人物》杂志,
“皮特的诉讼是一种错误叙述的延伸,事情的真相至今仍未公之于众。”
“在那些导致朱莉申请离婚的事件发生后,多年来她一直在照顾孩子,她和孩子们一直无法回到法国的房产中,因为她做出了出售公司股权的艰难决定。”
朱莉一方声称,朱莉此前曾多次和前夫协商,她知道自己的事业将会由孩子继承,所以找了一位在酒类行业里有经验的商业伙伴。
“不幸的是,在她体面又合法地退出生意之后, 皮特先生却让她卷入了多项诉讼。”
朱莉的意思其实就是:我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卖股份是为了孩子,找别人买股份也是为了孩子的将来考虑,与你无关。
说到孩子,那就不得不提他俩旷日持久的监护权之争了,可能很多人已经忘了上一场法庭结果是啥了。
简单给大家回顾一下,去年是朱莉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虽然他俩打官司的私人法官裁定了,支持皮特和朱莉共同拥有监护权,但朱莉成功把这个法官搞掉了。
之后,皮特请求审查法官被免职这件事,但被加州最高法院驳回了。
所以…现在还是朱莉拥有全部监护权的状态,但俩人都是不达目标誓不罢休,一个一定要全部监护权,一个一定要共同抚养。
今年4月,还有报道称,皮特“一直在向朋友们哀叹这场监护权之争”,他觉得前妻永远都不会同意共同监护,并且会一直耗到孩子们都18岁。
而且,他觉得朱莉是希望孩子们一旦成年,就“和他不再有任何关系”。
有人可能会好奇,为啥朱莉会这么决绝强硬?
这又要绕回导致他俩离婚的一个关键事件了。
众所周知,他俩在2016年突然离婚的原因,一直被认为是皮特和大儿子马多克斯在私人飞机上发生的口角,即“家暴疑云”——皮特有没有在私人飞机上打孩子。
虽然事件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直接证实过这一点,但朱莉当时就向洛杉矶儿童和家庭服务部提出投诉,其中包括对皮特虐待儿童的指控。
而且,事件发生仅5天后,朱莉就提出了离婚。
涉及到虐待儿童,当时相关部门肯定做了调查,但结果是皮特没有做任何不当行为。
FBI还裁定,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相当于就是说,皮特没有打孩子,没有虐待儿童。
但当时在现场的朱莉显然有不同的想法,她曾公开说,在婚姻期间担心自己“孩子的安全”。
她离婚的决定是为了孩子们的“幸福”。
为了孩子和前夫划清界限,似乎就很好理解了。
但还不止于此,根据最近的法律文件表明,朱莉可能正试图起诉FBI。
6年前,“私人飞机疑似家暴”事件发生后,FBI澄清了皮特的嫌疑。
今年4月,有媒体从法律文件中获知,一名被掩盖了真实姓名的女性,正在寻求有关“FBI调查家暴事件”的信息。
事件描述与当年皮特、大儿子在私人飞机上争吵的描述,非常吻合。
“几年前,当原告、她当时的丈夫和他们的孩子(当时都还是未成年人)乘坐私人飞机旅行时,据称丈夫对原告和孩子进行了身体和语言上的攻击。”
在诉讼中,这位女性解释说,FBI此前发起了一项调查,但“公开宣布将结束调查”。
她的投诉只是为了“更好地了解FBI的调查,并获得必要的信息,让她的孩子能够接受医疗护理和创伤咨询。”
说白了其实就是对当年FBI的调查心存疑虑,要翻案。
监护权大战当中,比起酒庄问题,朱莉抓住的这件事才是关键。
如果她成功翻案了,把皮特的“虐待儿童”指控坐实,那他监护权肯定别想了。
不过,就现在来看,要得出一个谁输谁赢的结论还为时过早,两个人都不会善罢甘休,皮特的“酒庄攻击”就是证明,而朱莉也积极应战,一招“调查FBI”釜底抽薪,可见这场大战还有得打,该说不说,他俩斗到最后,真正的赢家可能只有好莱坞的律师们…
从1951年6月上旬开始,在中国、朝鲜、苏联三国政府协商谈判问题的过程中,朝中方面即从谈判方针、谈判人选及会场安排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准备。
6月13日,当高岗和金日成在苏联与斯大林讨论朝鲜停战谈判问题时,毛泽东致电高岗和金日成,要求就如下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
“停战条件:恢复三八线边界;从北朝鲜和南朝鲜划出一条不宽的地带作为中立区。绝不允许中立区只从北朝鲜领土中划出的情况发生。”
毛泽东分析认为,因为联合国事实上已成为了美国的侵略工具,因此我们可以不把中国进入联合国问题作为条件提出,在台湾问题上也可以不作为条件提出,“为了和平事业,我们首先解决朝鲜问题”。
对此,斯大林均表示同意。
7月初,毛泽东与金日成经过电报协商,并征求了斯大林的意见,认为这次停战谈判应该包括以下6个方面:
(1)建立双方共同发布停火命令;
(2)以三八线南北各10公里划为非军事区;
(3)双方停止从外部向朝鲜调运装备及调动或补充人员;
(4)双方应分批全部交换战俘;(5)在朝鲜所有交战的外国军队应分批全部撤离南北朝鲜;
(6)南北朝鲜难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从前居住的地区。
在停战谈判中,中朝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坚持以三八线为界实行停火、撤军。
6月底和7月初,毛泽东与金日成彭德怀通过电商,就谈判人选及谈判的组织领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方面选派李克农和乔冠华组成一个工作班子。
李克农时任中国外交部第一副部长兼中央军委情报部部长,具有丰富的谈判斗争经验,他是我党历史上杰出的情报工作者,是1955年授衔时,55名上将中唯一一个没有带兵打仗、没有亲上战场厮杀的将军,为党和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乔冠华当时任外交部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兼国际新闻局局长,对国际问题颇有研究。
李克农、乔冠华受命后,先后在北京及平壤接受了毛泽东、周恩来和金日成的指示,携工作班子于7月7日到达开城。
根据中朝两党中央协议,朝中方面谈判代表团的工作由李克农主持,乔冠华协助。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首席代表为朝鲜人民军总参谋长南日大将,代表为志愿军副司令员邓华、志愿军参谋长解方、人民军总司令部侦察局局长李相朝、人民军第1军团参谋长张平山。
同时,指派人民军总司令部动员局局长张春山少将以上校名义为首席联络官,志愿军柴成文和人民军金一波分别以中校名义为联络官。
实际上,此时的柴成文,并不叫柴成文,而叫“柴军武”,柴成文这个名字,是李克农建议改的,有“改武从文”之意。而柴成文名字的改变,也印证了他这段传奇的经历。
为有力地进行谈判斗争,朝中方面建立了三线班子。
第一线班子是朝中方面的谈判代表团,在谈判桌上与联合国军代表团进行面对面的唇枪舌战;
第二线班子是停战谈判的前方指挥部,由李克农直接与毛泽东和金日成、彭德怀联系,报告谈判情况,获得有关指示,并根据这些指示制定代表团在谈判桌上的谈判方案;第三线班子是最高决策层,由毛泽东、周恩来与金日成协商,并征求斯大林、彭德怀的意见,确定谈判的总体方案、方针和原则,根据谈判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发出指示。
最高决策层的工作,毛泽东基本是委托周恩来进行具体操作的,特别是有关谈判问题以毛泽东名义发给金日成、斯大林征求意见的电报,及发给李克农的指示,基本上是由周恩来起草或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
为确保开城谈判区的安全,彭德怀根据毛泽东关于准备和谈会议的指示,于7月4日派志愿军参谋长解方到开城进行了专门布置,以志愿军第47军第139师和人民军第1军团第8师担任开城地区的警戒任务。
开城位于三八线以南,旧名叫松都,古高丽国时期,做过国都,我们平时耳熟能详的高丽参,便是产自开城,也称开城人参。当时开城算是一座中等城市,人口大概有30万左右,在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的控制之下。
美国方面,杜鲁门总统训令李奇微:“在谈判问题上要极其谨慎小心”,并告诫他,“停战协议应限于朝鲜问题,而且严格的只限于其中的军事问题,不应该涉及任何政治或领土问题”。同时,由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有关人员组成的文件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关于谈判的目的、内容和做法的指示,经参谋长联席会议、马歇尔、艾奇逊讨论修改,并征求了李奇微的意见后,由总统杜鲁门签发。
有关这些情况,通过美国驻南朝鲜大使约翰.穆乔通知了南朝鲜李承晚。
据当时美方首席代表特纳.乔埃后来的回忆,此次美国在朝鲜停战谈判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和追求的目标是:
“停战是军事问题,需要一种军事的解决,与一般的和平条约不同。军事的现实情况,使作战双方寻求停止冲突的方案,而停战协议的条款必须反映出军事的现实情况。任何分开两敌对部队的非武装区,自需以双方的阵地为基础。除此之外,别无恰当的地点,如欲以人为的纬度线为依据,则更不能自圆其说了。我们并且要获得保证,一旦签订了停战协定之后,冲突就不再发生。”
“……我们要求获得保证,停战条款必须一一实现。这就需要组织一个军事视察团,在联合停战委员会之下工作,它可以到韩境任何一地方视察。”
“因为停战只是停止冲突而已,在停战时期也像在作战时期一样,我们首要的顾虑,是我们的部队的安全问题。我们自应有防御阵地以策安全。当然同时愿意敌人也有他们的防御阵地。”
“最后,我们希望战俘问题能得到最好的解决。”
李奇微依据美国所持的基本立场,通过临时组成的“智囊团”,着手拟制谈判的计划和安排谈判的班子。
6月30日下午,李奇微指定美国远东海军司令特纳.乔埃中将为联合国军停战谈判的首席代表。
乔埃接受担任首席代表后,即遴选另外4位代表,乔埃推荐了他的副参谋长奥尔林.勃克少将,美国远东空军司令推荐他的副司令劳伦斯.克雷奇少将,美第8集团军范弗里特推荐他的副参谋长亨利.霍治少将和南朝鲜第一军团军团长白善烨少将为代表,这些人选均经过李奇微批准。
同时,确定了美国空军上校安德鲁.肯尼、美国陆军上校詹姆斯.穆莱、南朝鲜军中校李树荣担任联络军官。
联合国军在汶山设立了谈判基地。从汶山渡过临津江,经过板门店就到了开城。汶山距离板门店约14英里,板门店距离开城约6英里。联合国代表乘坐直升机往返于汶山与开城之间。在汶山火车站停有一列12节车厢的“和平列车”,用于记者的宿舍,代表及军队关系者的宿舍是在车站东方约1英里的苹果园里设置的帐篷营地。
预备会议按计划于7月8日举行,“联合国军”方面的联络军官在上午九点乘直升机从汶山出发,联络军官是美空军上校奇尼、美海军陆战队上校马莱、韩国军中校李寿荣、韩语翻译安德伍德中尉、汉语翻译肯奈斯·禹准尉等5人。
9时22分,联络团乘坐的直升机抵达开城北部的指定停机场。一行人在接待员的带领下乘坐三辆吉普来到会场——来凤庄。
中朝方面的联络代表正在等候,人员有北朝鲜军上校张春山、志愿军军中校柴成文、北朝鲜军中校金一波、英语翻译都宥浩(北朝鲜军少校)、汉语翻译薛贞极(北朝鲜军上尉)。双方只挥手致意而没有握手,大家便走向会议室的大房间。
会议气氛严肃平静,双方采取了合作的态度,筹备会议明确了会谈地址的安全维护问题,双方相互交换了参加正式谈判的代表名单。美方还提出了通信安全、中立走廊等事项,但朝中方面对美方提出的划开城为“中立区”、开城至双方代表团驻地的通道上划一“中立走廊”的建议没有表态,对方亦未在提。会议确定:
双方的正式谈判于7月10日上午10时在开城来凤庄举行。
来凤庄是开城近郊一所具有东方建筑风格的古朴典雅的庭院,朝鲜停战谈判就始于这个庭院正厅内。
7月10日,是朝鲜半岛入夏以来少有的好天气,开城阳光灿烂,蓝天如洗,松岳山因阳光映照,备添翠色,沙川江亦是金波万倾。
清晨日出不久,中朝代表团便派员,在沙川江畔小村板门店,设立联络站,接引“联合国军”代表团。
上午9时,代表团从汶山出发了。乔伊等五名正式代表乘直升机飞往开城,其他人员乘坐吉普车经板门店前往开城。
9时12分,联合国军代表团分乘汽车和直升机均到达开城,城内打扫了卫生,干净整洁。给乘直升机到达的五名代表安排的交通工具是吉普车, 正面车窗玻璃上还残留着弹痕和血迹。按照联络会议的规定,代表所坐车辆插上了白旗,一路之上,岗哨林立,中国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卫兵,持枪守住路口要道,皆穿凡立丁棕绿色新军服,左胸佩红色布徽,上用中朝两种文字,大书“中朝停战谈判代表团”几个字,精神抖擞。
在来凤庄,“联合国军”代表团先到石砌小白楼进行了短暂的休息之后,10时,双方代表和随行人员步入会场,停战谈判第一次会议,在中朝控制区内的正式举行。
会场布置的庄重严肃,隔着东西向摆放的长条桌南北坐定,并由双方代表交换了进行谈判的公文。南面是联合国军代表团,乔埃居中,其右手是白善烨、霍治,左手是雷克奇、勃克;北面是朝中代表团,南日居中,其右手是邓华、解方,左手是李相朝、张平山。双方大体相当的参谋、翻译和记录人员分别坐在各自代表的后面。
彭德怀曾经指出:“朝鲜停战谈判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停战谈判。他既不是帝国主义者征服了别的国家、强迫别国接受投降条件的停战谈判,也不是帝国主义国家间争夺火拼、相持不决,只好以妥协瓜分殖民地谋得短暂和平的停战谈判,而是一个妄图独霸世界的帝国主义者,在侵略战争中遭受到年轻的新兴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反抗并遏制之后,不得不罢手而勉强接受的停战谈判。很显然,帝国主义者对于这样的谈判是不会甘心情愿的接受的,他无时不刻的在力图翻案。”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停战谈判一开始就举步维艰。
基本案情
丁某在杭州某二手车馆购得玛莎ladi(吉博力Q4)汽车一辆,并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有:甲方(即卖方单位/个人)缪某,乙方(即买方单位/个人)丁某,丙方(经纪公司)杭州某二手车馆;经双方协商,甲方将车型为吉博力Q4,车牌号为浙J0××××(临时车牌)车辆转让给乙方,登记日期2015-02-15,车架号码×××28,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80000元,佣金及过户费8000元,合计788000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转让车辆所有合法的有效证件……;在乙方确认该车车况(表显里程)并认可,签订协议生效后,双方商定在伍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转籍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后付定金5万元,过户完毕付清全部车款提车(拿出临牌为准);其他约定:1、甲方承诺该车无泡水、无火烧、无重大事故;若丙方出现过失性漏检,可接受乙方15日内退/换车辆;2、乙方需接受有轻微钣金、油漆修补等瑕疵,车辆里程数仅作参考(参考4S店保养记录,外面保养无法核实);3、该车成交价为丙方委托代办金融分期付款的价格;等等。丁某在乙方处签字,高某在甲方、丙方处签字。因丁某对案涉车辆的质量有疑虑,高某在丁某持有的案涉合同上备注:甲方提供1年质保,不限公里数;甲方保证乙方车牌指标在办手续时不能过期,否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指标。高某在其手写部分按了手印;丁某则在被告某二手车经纪公司持有的合同上的其他约定第2、3条处及其签名处按了手印。
在签订案涉合同当日的下午,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配合丁某将案涉车辆开至丁某指定修理厂国奥公司进行了检修,具体检修内容不详。丁某分别于2018年1月3日支付99000元、2018年1月11日支付50000元、237551元至高某账户,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案涉车辆于2018年1月11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从胡某名下转移登记至丁某名下。并于当日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记载的卖方为胡某,车价合计80万元;备注处为杭州丽天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丁某提车后,因认为案涉车辆出现了发动机故障灯提醒、自动熄火、自动跳档、音响无声音等故障,且认为码表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多次找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及高某要求予以解决。在双方的一次沟通中,高某称:……这个车子一万多公里这个公里数是奔死的,我私自欺你我要赔你的知道吧,我们不会做这种生意的,这个车子没有事故,第一个,我卖给你的车子没有水泡、没有火烧,也没有事故,公里数是真实的,也经过明码标价,不存在问题,但是你在用的时候,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原则上发动机不是个大问题,变数箱也不是属于个大问题,有我也给你承诺的,我给你修啊……此次沟通时,胡某亦在场。
当丁某对登记证书中的“缪某”“胡某”提出异议时,胡某称:车是我们收过来的……每个车子收过来都要过到自己头上。高某解释的意思为:车子收过来要过户到我们的名下,中间转多次都是政策上做出来的事情,因为收进来的车不能直接落户到杭州,需要过户到浙江省内的其他地区,这样浙江省内的车子才可以自由流通;等等。
另外,某二手车馆为被告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一个机构,高某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员工,任某一二手车馆总经理。丁某购买案涉车辆一事,由高某负责接待。高某确认,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其从未向丁某说明过案涉车辆系胡某所有。
另丁某和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高某均确认,案涉车辆并非由4S店销售的车辆,系美款平行进口车。据车辆登记证书记载,案涉车辆于2015年2月15日初始登记在案外人马戎飞名下,于2017年8月28日转移登记至缪菊芬名下,于2017年9月12日转移登记至胡某名下。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2017年10月30日支付352000元、377500元给胡某的妻子阳某。
2017年8月23日,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为42435.3km,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被更改,2017年9月1日的表显里程数为17321.4km,2018年1月14日的表显里程数为17422km,2019年9月29日的表显里程数为25873km。
丁某提车后,车辆多次发生故障,丁某同时认为车辆里程数存在篡改,后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协商不成,因此起诉。
庭审情况
在丁某起诉后,对方对于车辆里程数是否经过篡改产生争议,根据杭州一审法院的指定,经过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案涉车辆在2017年8月23日的行驶里程为42435.3km,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行驶里程被人为更改为17321.4km。
法律分析
消费者欺诈在本案中是否适用退一赔三,主要焦点为:涉案车辆出卖方的认定及贡享公司在车辆销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关于焦点一:首先,涉案二手车交易合同记载的卖方、发票记载的卖方并不一致,且在二手车交易合同签订时,车辆尚未登记在胡某名下,无法以上述书面凭证记载内容直接认定涉案车辆的卖方;其次,一直由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为丁某提供车辆销售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也确认在销售涉案车辆时从未向丁某说明过车辆系胡某所有,丁某也直接付款给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对车辆描述的承诺也显示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系对其所售车辆进行相关质保承诺。在此后丁某对登记证书中“缪某、胡某”提出异议时,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工作人员亦对此解释因政策所需。故丁某有理由相信其是向某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车辆;再次,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包括对于车况保证及承诺提供质保的种种行为来看,其已经超出提供媒介服务的范畴。由上,结合自然人个人无能力就车辆提供质保、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员工高某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上同时作为卖方代表、经纪公司代表签名,认定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系涉案车辆卖方的依据合理充分;
关于焦点二,首先,行驶里程是直接影响车况和车价的重要因素,购车者有权利在购车时知晓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涉案二手车交易合同内容也表明丁某系基于表显里程确认车况及在基础上购车。然现有鉴定结果表明,涉案车辆在丁某购买之前即被更改了表显里程,实际行驶里程数超过表显里程数达25000公里以上,显然对于车况及车价会产生较大影响,事实也表明在丁某提车后,车辆多次出现故障。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理应就包括行驶里程在内的相关车辆信息全面核查并如实告知给购买者,现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对此没有证据证明就涉案车辆真实行驶里程已告知丁某。根据相关网站介绍及双方沟通情况,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就涉案车辆一直向丁某作出行驶里程为17000公里、表显里程未予更改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就涉案车辆行驶里程隐瞒了真实情况、提供了虚假信息,以致丁某购车时对于车辆真实行驶里程及表显里程被更改并不知晓,基于错误认识而购车;其次,二手车交易合同系格式合同,“车辆里程数仅供参考(参考4S店保养记录,外面保养无法核实)”在车辆实际里程和表显里程差距巨大的情况下,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且本院注意到,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一方面以该条款据以抗辩,一方面却称车辆系平行进口车,查询不了4S店保养记录,可见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现截取该条款中的部分内容抗辩未构成欺诈依据不足。由上,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其所售车辆在出售于丁某之前被更改了差额巨大的表显里程且未告知丁某,足以使丁某产生错误认识而购车,应认定某二手车经纪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丁某有权要求退还已付车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有权要求车价三倍的赔偿。
最终结果
最终经过杭州中院二审,法院判决:一、某二手车经纪公司退还丁某78万元购车款;二、某二手车经纪公司三倍赔偿丁某购车款共计234万元。
PS:本案系2018年发生的纠纷,至本案原告丁某起诉要求退一赔三,至一审判决后二手车公司上诉,再经杭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诉讼历时将近2年,当然,中间有车辆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不计入审理期限。
有很多消费者可能认为诉讼时间过长,但对于汽车退一赔三领域,由于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经过鉴定等就专门性问题的征询阶段,因此,普遍时间不会短。消费者想要打好退一赔三这一仗,必须坚定自我意志,坚持到底。我遇到过很多汽车退一赔三案件中,由于认定欺诈后,往往面临着巨额赔偿(三倍购车款),因此,一审法院往往倾向于不认定欺诈,消费者在一审阶段信心可能就受到打击。
但在我经历的某些案件中,一审法院完全不认定欺诈,但是当事人信心不减,在二审中完全翻案。因此,如果消费者真的遇到欺诈,要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要相信法律始终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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