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26: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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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慧敏
对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司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海淀法院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
2022年3月,开网约车的王强与骑电动车的张东在道路上相撞,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强负全部责任。王强认为,事故发生完全因对方速度过快、注意力不集中引起,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王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据道交法规定,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处理交通事故出具的证据,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因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法官表示,当事人应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程序寻求救济,或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表相应质证意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20年11月5日,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固原三营段发生一起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立了“福银高速‘11.0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通过对该起事故深度调查,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追究相关涉事人员责任。近日,事故调查组完成深度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情况进行通报。
2020年11月5日22时许,韦某奎驾驶小型客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2103KM+359M处时,与斜停于应急车道内王某福驾驶的轻型货车碰撞后仰翻于行车道。随后杨某宇驾驶小型轿车至此发生二次碰撞,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在一次事故中,韦某奎因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且未采取有效的制动及避让措施的行为,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福因驾驶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在二次事故中,杨某宇因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奎因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行为,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福因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目前,杨某宇、韦某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宁夏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某宇因嫌疑非法营运已被移交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受案调查,并将依法进行处罚;王某福因驾驶机动车存在超载违法行为已被高速交警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6分。
下一步,宁夏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完善高速公路“警路企”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和勤务安排,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问题线索,强化路面执勤执法和宣传教育,严查严处超员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增加救援点位和人员设备,及时清除路面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秩序,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来源:宁夏交警】
来源: 宁夏交通广播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追究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现实中,有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办呢?
一、行政复议行不通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290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冯某某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冯某某因对平湖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字〔2006〕重作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平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冯某某申请复议的事项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平湖市政府对冯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冯某某提出的其他再审请求,超过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7322号行政裁定书: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7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向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复核,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未予以答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作出的公复不受字[2018]7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某某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参照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部针对其申请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裁定不予支持其起诉,结果亦无不当。
二、行政诉讼行不通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行初124号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张某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三、可以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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