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3:58:11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办案指数怎么算,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操作指引】,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办案指数怎么算,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操作指引】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在当今社会非常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整体而言,交通事故案件事实部分较为明确,争议不大,办理流程千篇一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在具体费用的计算中,由于涉及范围较多,地区情况不同,个人情况不一,办理起来较为繁琐,本人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略作分享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根据个人受伤情况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受伤未致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伤致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死亡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非当场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根据原告的情况,在提起诉讼时应作以下准备: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
3、被告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证明被告情况。
4、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外购药遗嘱、外购药发票证明医疗费花费。
5、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凭证证明误工情况。
6、护理人员的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误工证明、工资单、完税凭证证明护理费情况。
7、购房合同、房产证、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暂住证等结合误工证据证明在城镇标准问题。
8、交通费票据、车辆维修清单、发票证明交通费及车损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
常见的证据就是这些,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
(二)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代表伤者的,注意提醒伤者可要求医生写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人数、休息期、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后续治疗费、病历、医院出具转院治疗证明;
3、用药清单,证明花费医疗费的关联性;
4、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
6、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医嘱及门诊病历。
7、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8、保险公司以非社保用药主张对应医疗费免赔问题
实务中,医疗费无论是否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均应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须诊疗行为的除外。
(三)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全休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息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所在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3、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四)护理费及后续护理费证据
1、护理费发票
2、伤残鉴定中确认的护理天数(苏州地区护理费最高标准为120元/天)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苏州地区最高为50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苏州地区最高为50元/天)
(六)交通费
到医院就诊或出现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七)残疾赔偿金
此费用是交通事故纠纷中占大头的费用,以上年度的平均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递增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为5年)*伤残指数(一到十级,依次为100%,90%……10%)。
如何确定受害人的赔付标准:
1.证明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有固定收入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2.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2、残疾辅助器具(安装辅助器具的,必须是国产普通适用器具)费用发票;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3、计算
(1)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
2、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苏州地区一般不超过5万云,一般情况下按照伤残系数确定,但可以酌情适当增加。
2019年,榆林市公安交管工作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统筹推进五大攻坚行动,在道路建设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持续增长、交通量大幅度增加的形势下,保持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的平稳,服务了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严打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数全面下降。扎实推进“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和每季度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确保天天有行动、周周有整治、月月有专项,共查处“三超一疲劳”、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207万起,同比上升42.15%;行政拘留2099人,同比上升26.29%;刑事拘留1855人,同比上升37.92%。全市公安统计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13%,15.68%和13.07%。其中,高速公路、农村道路和榆林中心城区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34%、6.25%和33.33%。
加强风险防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得到提升。落实《榆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推进“千灯万带”工程建设,排查治理安全隐患36处,新增交通信号灯35处、减速带106处。滚动清零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两客一危一货”车辆检验率、报废率均达100%,重点驾驶人审验率和换证率均达99%以上,淘汰治理老旧机动车5516辆,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24.5%。支队班子成员先后深入分管和包联大队,分析研判近5年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亡人事故发生规律,新排查出公路安全隐患点段240处,并形成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一县一策”调研报告。开展较大事故深度调查,下发隐患治理意见书和督办单10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行政处罚5人。
强化治乱疏堵,城市交通精细管理水平提质增效。围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坚持“宣传先行、整治跟进、科技巩固”的思路,实施交通组织优化工程,深化路面勤务机制改革,“哨子响起来、铁骑巡起来、路边学起来”成为新常态。建成榆林大道、文化路、建榆路、金沙路等“绿波带”示范路4条,开展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28次,共查处城市交通违法行为74.94万起,其中查处酒驾、醉驾、毒驾、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分别为7316起、2085起、123起和1.31万起,同比分别上升85.87%、53.24%、112.45%和337.70%。高频次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集中曝光交通违法1.8万起、毒驾10起、典型事故案例480起、“红黑榜”企业42家、终生禁驾34人。
深化便民服务,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了新提升。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新措施和服务群众企业6项措施全面落地,检验跨省车辆10.5万辆,“先发标后审核”车辆29.3万辆,警医代办点提交体检证明46万人。加强警保、警邮、警医、警银、警企合作,新增社会化代办点41个,代办业务47万笔,注册办理电动车7.2万笔。率先建成全省交通违法处理电子支付系统,群众业务办理时间由15分钟缩短至20秒以内。加强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用户注册量达87.6万人,累计办理业务107万笔。全省3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广,推广升级PDA智能查验终端,15个县级车管所以及10个社会化机构查验车辆15.4万辆;推广专网服务平台应用,全市55家社会化服务机构均实现专网服务系统业务办理。
坚持党建引领,交警队伍履职尽责能力显著增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四整改”专项活动,受理投诉举报153起,处理47人。完成424名警察职务套改和828名警务辅助人员的首次层级评定,解决了283名人事代理人员和15名历史遗留人员的层级评定和补贴套改等问题。推进领导干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学习强国”APP和交警网校平台应用,组织70多名民辅警赴浙江大学外出培训,分7批次对近800名辅警进行封闭式培训,举办各类培训38次,受训民辅警3000余人次。开展文明规范执法专项整治,强化执法质量考评,评查案件600余卷,加强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应用,审核严重交通违法案件1885起、交通事故案件227起、违法记录撤销246条。(林政科)
2018年上半年,常德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紧紧围绕“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下降10%、死亡人数下降15%”的中心目标,转变管理理念,创新优化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处理“五项机制”,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治理,有效控制了交通事故高位多发态势,有力提升了交通事故防控和处理水平。1至6月,大队辖区交通事故接警2750起,死7人,伤509人,直接财产损失278.08万元;交通事故起数、死人数、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分别较去年下降5.8%、41.7%、2%、23%。大队辖区不仅没有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还创造了辖区道路连续63天无死人交通事故、死人事故下降41.7%的最好记录,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优化事故研判机制,提升预警质量水平。大队针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态势,找出交通违法、道路安全隐患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时通报和提醒相关单位,做到及时预警、及时预防。上半年,大队编制《道路交通事故研判报告》6期,发现并整改道路安全隐患11处,结合交通事故多发的摩托车、面包车、城市渣土车等重点车辆和摩托车改装、酒驾、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6次。
优化路面勤务机制,筑牢安全防控网络。大队以“路长制”勤务机制为基础,将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落实到中队、到人员;同时,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实际,实施错时弹性工作机制,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部位、重点违法的管控,同时对“三驾”治理夜查整治保持常态化,始终对交通违法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优化社会共治机制,完善群防群治体系。大队充分发挥武陵区道安委办公室职能优势,进一步突出抓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农村交管信息系统大应用、农村交通秩序整治大会战、“强执法、防事故”百日亮剑行动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考核等重点工作,完善并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总揽、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共建、共创、共享局面。上半年,大队举办农村“两员”交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办3期,约70人次;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5次,查获包括黑校车在内的严重违法约120余起。
优化交安宣传机制,浓厚交通宣传氛围。大队在坚持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常态化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加强了依托车驾管业务办理平台开展宣传、借助新媒体和“双微平台”做好宣传、重点单位常态化上门宣传三项工作创新。上半年,大队组织上门宣传活动64次,宣传直接受众近10人次;发布“双微”安全提示220条;张贴宣传挂画150张、摆放宣传展板5个、更新宣传橱窗7处,发放各类宣传资料约6500份,各类新闻媒体刊发或转载大队提供的新闻宣传稿件约1320篇次。
优化事故处理机制,提升群众满意水平。大队事故处理工作以熟练掌握运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公正廉洁执法为切入点,着力提高办案民警执法能力。大队在事故处理岗所有办公室安装了全方位影音监控设备,让事故处理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大队继续坚持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落实死人或疑难事故的责任认定中队集体讨论通过,竭力确保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合理。上半年,大队事故处理工作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未发生一起有影响的涉警舆情和信访投诉,群众满意度保持在96.8%以上。(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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