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07: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保伤人怎么结案,买全保的车出了事故全赔吗】,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保伤人怎么结案,买全保的车出了事故全赔吗】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今天,又有几位车主朋友遇到此类情况,看来此类问题比较共性,小编就再给大家分享一下为何出事故全保不能全赔的问题!
(一)大家所理解的全保,是指买齐了汽车保险的所有险种,但事实上,汽车保险并没有“全保”一说,汽车保险的险种,包括强制险、基本险和附加险,强制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基本险指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全车盗抢损失险;附加险则包含的种类非常多,比如常见的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涉水损失险等等等等,从上也可看出,被保险人基本上不可能购买齐全所有险种,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全保”了。
(二)在目前车险中涉及到伤人理赔的险种主要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9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14条以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14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仅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非本次外伤所导致的治疗费用以及超过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用药和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承担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同时,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有保额的限制,如果伤者损失高于保额,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限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综上所述,发生伤人事故后没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伤者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非医保范围内的药物或者治疗,或产生了大量非本次外伤所致的治疗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的赔付,没有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或者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伤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从而导致客户需要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3、对于部分损失项目的认定,保险公司是参照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来予以认定,而一些伤者往往不顾实际情况提出远远高于相关规定或标准的索赔要求,甚至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一些客户为了尽快结案,答应了伤者的无理要求,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会承担。
4、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而客户自行承担了额外的、法律认定责任以外的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赔付的。
5、事故损失超出了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只会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超出部分费用只能由客户自行承担。
6、事故损失超出了承保条款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只会在承保条款约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超出部分费用,只能由客户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第一步: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在受伤者痊愈后,双方可以一起去交警队结案了。
二、结案时有三件事要做:
1、分清双方的责任。
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警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撞了人,驾车一方一般都有一定责任,所要争的是责任的大小。
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
当今社会人心难测,很多受伤者都会借机提出讹人。您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您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警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关于赔偿项目,您可以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问保险公司您向对方支付的赔款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主要看您在交警队结案时能否把住赔偿项目的关了。
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
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不同的赔偿项目所需要的单证如下:医疗费:需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误工费:要有医院出具的需要休息养病的证明(可在诊断证明上写清)、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交通费:需要提供车票。残疾补助费:需要提供残疾证明。死亡补偿费: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向交通队索要《事故证明》和《经济赔偿执行凭证》。《事故证明》要求写清双方所负责任和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要求写清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这两个单证有保险索赔时缺一不可。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
由于赔偿项目不同索赔所需要的单证也不相同。一般伤人事故索赔时需要办齐的单证包括:
1、《出险通知书》
2、《诊断证明》
3、《医药费发票》
4、《误工证明》
5、《事故证明》
6、《赔偿执行凭证》
7、《赔款通知书》
交通事故人伤理赔流程——第四步:领赔偿款
递交完索赔单证后,大约在一星期之后(一般不超过10天)您会接到保险公司的领赔款通知,届时就可以带上身份证明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回赔偿款了。这样,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理赔时,应积极的提供自身实际损失的认定报告。还应由这类交通办案单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划分这类案件的责任区分。相关的保险公司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根据上交的材料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进行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微信公众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最终目标是案结事了,当事人最关心的是损害赔偿,因此损害赔偿能否调解成功显得更为重要,其不亚于事故认定这一核心工作。成功的调解可化解信访隐患和不和谐因素,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结合二十多年的事故处理工作经验,总结交通事故调解的“十种方法”,供各位借鉴。
一、“阳光事故认定法”
从法律意义上讲,事故认定是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的职责和权重工作,这一工作是事故现场勘查及事故处理部门的核心工作。
但就此工作惹来的麻烦不甚其少,导致的复核案件比比皆是,纠其原因:(1)事故认定不准确;(2)事故认定不利于事故处理;(3)、事故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差;(4)、当事人不懂法规;(5)、法律效果不能与社会效果贯穿一体。
凭多年的工作实践,自认为事故认定要社会化参与、当事人合作,不能认为是一个权威的工作程序。因为交通事故大多是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各方在场时分别对其讲请事故的成因,让他们心服口服后,出具事故认定何乐而不为,这样便防避了无谓的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多数事故认定的复核都是办案人员闭门照法认定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明自理引发复核,出现撤销、维持、变更的结论,双方信服的认定,不仅便于调解更便于双方去法院诉讼,交警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自然减弱。
二、 “公开透明办案法”
公开透明办案,就是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不仅是公开法规、公开程序就完事了,而是整个办案过程透明。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情绪、风俗、文化层次等因素,当事人无心或没有意识去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希望通过民警调处解决问题。而在调解时,又往往为各自的利益争执不下,有时因一方要求不切实际,双方“火药味”很浓,大有剑拨弩张之势,很难达成共识。
这时,我们采取“阳光办案法”,就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方法就是实行公开调解,把当事各方召集在一起首先向他们讲解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和程序,让双方知道交警部门调解的时限和次数,依法应该赔偿项目和数目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切实际,很快会失去调解机会,实际上有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这样一来,当事人明白了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仅大大减少了当事方的抵触情绪,而且了解了自己一方所能要求的法定底数,对事故调解结案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情理给个说法”
有一部分事故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所谓的赔偿问题,更注重的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通俗的讲,就是想“要个说法”。
实际工作中,要使当事人在民警的主持下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出以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就是要公正公平的给予他们一个“说法”。
作为调解民警,应当针对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顺利引导到法律政策的轨道上来,对事情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和法律依据,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要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民警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四、“情景互动法”
事故调解的过程既像一场谈判,又似一场球赛,调解民警就是裁判员和教练员。
“情景互动法”,就是要在调解过程中恰当运用言语,创造双方或多方互动的情景,不至于形成相互对抗或冷眼相对的僵局,不仅要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而且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
要使每一起调解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是给双方吃“定心丸”,让其知道法律规定,也就是规则。让当事人觉得我们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调解成功的前奏曲、切入点。
二是善于“打圆场”。打圆场,就是调节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特别是在双方为枝梢末节的小事而相互争执时,民警适时打圆场,不仅缓和了气氛,也是调解成功的润滑剂、联结点。
三是“搞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幽默话,寓哲理于谈笑中,可以为调解打开局面,起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五、“中场休息法”
主持调解就象体育比赛,在临近终场或比赛异常激烈时,主教练会及时喊暂停;又如足球比赛的中场休息,也会让比赛一方在下半场比赛中改变上半场中的不利局面,这就是冷处理的策略和技巧发生了作用。
在事故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恶化。
此时,民警就要学会当“主教练”及时喊暂停,通过“中场休息”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机会,让他们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民警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再提出解决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促成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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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换位思考法”
事故双方当事人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容易固执已见,甚至钻进“死胡同”而不愿出来。
一旦形成心结或认死理,往往让事故处理民警很头疼,任你怎么劝解,他只照他的思维方式和看法提要求,在看似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况下,其实当事人由于自己的学识、修养的不足,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只从判断一般事物的观念出发,与民警和对方当事人“顶牛”。
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用换位思考的办法,将事故对方的难处摆在其身上让其感受一下,这样一来他才知道自己的要求是无理的、荒谬的,也是行不通的,当其理解了对方的难处后,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容易达成共识,使问题和矛盾很快迎刃而解。对一些愿意达成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现场赔偿到位的,当事人有疑虑,民警可以介绍其通过交通事故仲裁等“四位一体”的调解方式解决,一裁终局,帮助当事人解决疑虑,确保其损害赔偿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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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欲擒故纵法”
在调解事故时,如果只是照本宣科,简单地调解,有一方不同意或出现分岐就开具终结书,告知当事人不要再找交警队了,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这只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大家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不是件容易的事,手续相当繁琐,战线较长,费时、费力、费钱,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到万般无奈的地步也是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的,采用“请君入瓮”,就是通过欲擒故纵的方式,让事故双方当事人体会到依法调解,不但省去很多麻烦,而且能够达到同样效果。
在调解陷入疆局时,告诉他们可电话咨询律师、法院等相关行业朋友打官司情况,怎样打官司及打官司应出具的证据和应具备的条件,既要找律师,又预交诉讼费种种烦琐手续等,最终结果其实与民警调解并无差别,反而耗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增加心理压力和负担。这样一来你越是让他们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们反而越不愿意去,最终双方会静下心来协商,相互体谅,作出让步而使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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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巧借东风法”
事故双方都有亲戚朋友,都会自自觉不自觉的受到他们的影响。事故处理民警就是要巧借这种外力开展调解工作,不能就事论事,搞民警“单打独斗”,而要巧借东风,善于利用各种外力促成调解。
工作中,我们所遇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固执性格是自己无法预料的,当事双方或一方在民警的反复劝说下都不肯让步。
遇到这种情况,此时可以联系当事人的家属、亲友、以及当事人居住地比较有威信的人等到场协助调解,当然事先要做好这些人的思想工作,说明请他们来的目的、动机和要起的作用,不能贸然行事,适得其反,而反受其乱。只有发挥其在调解中“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事故处理民警在保持中立、坚持原则、排除不良干扰的情况下,善于借用这些外力,顺水推舟,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转化认识,调整态度,就能迎来转机,促成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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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保险快速理赔法”
在一些仅财损的事故调解中,巧借保险快速理赔“互碰自赔”这一原则,先将当事各方损坏车辆,快速送入保险指定的理赔修理厂修复。
根据现场初判的责任结合车损的大小,办案人员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转交各自的保险公司。做到车辆修复提前运营,避免损坏车辆久争不决。待车修复后双方再来交警大队办理补偿等事宜的调解,从而减少损失。
在一些重大事故、伤人事故以及财损较大的事故处理中,探寻风险代理调解法,让一些有实力的律师及代理人,一次性委托、买断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先将受害方赔偿了结。然后由风险代理人诉讼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做的好处是,投保的经营车主在无经济能力支付受害方的前提下,风险代理人能使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补偿,同时可快速进入诉讼程序,便于化解事故矛盾,避免因事故赔偿引发的上访事件,促使交通事故维稳。真正做到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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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追刑事故先期介入调解法”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制尚未健全。交通事故受害者因心灵的挫伤,一时冲动,一些恶性举动冲着事故处理部门扑面而来,这给办案人员带来十分的困境。
多数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更有甚者即使无罪,警方也不得不控制,这样车主认为人已刑拘由法院去判吧。
这个诉讼过程很漫长,死者家属及时的不到处理,便停尸闹事、无端上访,而法律的程序原则是,出具事故认定书、丧葬事宜结速之日才能调解。使得从事故发生到程序规定的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来到交警队,每日“跟班作业”。领导批示、上级指示尽快处理,事故处理室成了治丧办公室,这样倒不如事故发生后“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完善程序的材料、另一方面直击当事人提前介入调解。也许在程序规定的时间内便调解达成协议,实不能达成协议,也能控制局势,待移送起诉时,当事人对交警部门无异,做到感情同化。
这样的工作,本人的工作实践中证实,有百分之六十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化解。车主肇事者高兴、受害方满意,实乃两全其美之做。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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