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环案怎么处理,河北车辆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时间:2022-11-23 00:1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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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车辆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 连环事故三方同责,为何单判一方赔偿?法官告诉你答案
  • 汉寿:一男子连环肇事还逃逸 逃不出交警的火眼金睛
  • 河北车辆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就需要立即报案让交警来定责,然后根据相关的处理程序走流程。若涉及多方的责任还需要进行定责,然后对后续赔偿进行调解等。近日河北车辆连环相撞,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河北车辆连环相撞如何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内容。


    河北车辆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2月10日,河北邢台南和县澧河新桥发生交通事故,数十辆车连环相撞,不少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南和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此次事故是因大雾天气路面湿滑所致,车辆都是剐蹭或追尾,目前没有人员伤亡。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0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停车避险

      事故发生后,应马上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提示后面的车辆,防止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2、拍照取证

      查看事故现场,是否有车辆受损,人员伤亡。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双方可以将事故现场进行拍照保留证据,然后自行协商解决进入快速理赔流程。

      3、事故、保险报警

      如果事故较为严重,自己无法处理的,如果有人员的伤亡,事故起因复杂,责任确定双方有争议的,或者其他情形认为有必要交警处理的,应尽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4、撤离现场,确保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车辆的正常通行,事故车辆可以安全移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并且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保留相关证据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5、等待交警,解决纠纷

      交警到场后,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情况严重,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若是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由于不是人为的,因此责任无法判定在车主身上,造成的车辆损失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赔偿。

    车辆相撞保险怎么赔偿

      在撞车事故中,由于所负责任不同,索赔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但是最好立即保护现场,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会同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第三方)逐项清理、定损。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负责赔偿。

    02

    法律依据: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施行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河北车辆连环相撞如何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内容,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冷静处理,第一时间报警,若有人员伤亡的还需要拨打急救电话求助。然后等待交警的处理,若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责任,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来源:遇事找法网

    交通事故连环案怎么处理,河北车辆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连环事故三方同责,为何单判一方赔偿?法官告诉你答案

    先是司机违规停车,接着乘客不慎打开车门,此时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被车门撞倒失控的自行车又导致路边一辆正常停放的车辆受损。

    一连串的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对此,交管部门在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应由司机、乘客和骑车人均分承担,路边车无责。

    那么,路边车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违规停车下客的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路边车主维修费2000元。

    为何三方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却由司机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义务?法官庭后给出了答案:交强险理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规停车下客引发的连环意外

    据了解,2021年12月,赵某驾车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便打开车门,此时杨某正好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机动车道上驶过,车门撞倒杨某的同时,也导致电动自行车剐蹭到了路边正常停放的王某的车辆。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存在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张某存在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存在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且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据此认定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后,王某共花费2000元对其车辆进行了维修。因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王某将赵某、张某、杨某及赵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事故损失由交强险优先赔付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作出了赵某、张某、杨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为无责的事故认定,法院予以认可。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根据我国民法典和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赵某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根据王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发票,法院确认维修费用为2000元,且在交强险限额内。

    据此,房山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理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件宣判后,法官对其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张某、杨某负同等责任,为何最终仅由赵某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张某、杨某负同等责任,但最终仅判令由赵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即交强险理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官说,也正是基于这些属性,法律明确了交强险理赔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优先向受害方直接予以赔偿。在有责情形下,无论责任大小,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情形下,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是否有权向本案的乘客进行追偿?

    答:对于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不慎开车门的乘客进行追偿的问题,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发生事实不在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之内,所以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对涉案乘客不具有追偿权。

    3、如果王某的财产损失高于2000元,该如何赔偿?

    答:如果王某的财产损失高于2000元,则应由赵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高于2000元的部分由赵某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超出三者险额度的部分由赵某个人承担)与张某、杨某按照同等责任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金额。

    法官提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均应依法依规文明行驶,不得违规借道行驶,在乘坐交通工具上下车时,司机和乘客应注意道路周围情况,减少因开车门不慎致人致己受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 张宏召

    来源: 法治日报

    汉寿:一男子连环肇事还逃逸 逃不出交警的火眼金睛

    逃逸司机和车辆被民警在其家中截获。

    红网时刻常德11月18日讯(通讯员 周静 聂神佑)11月17日,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历经5天的连续奋战、缜密侦查,一起无牌电动三轮车连环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11月12日19时许,汉寿县龙阳街道花木兰社区汉沧路路段连续发生一起先撞车后撞人的连环车祸: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案发路段时,撞上了一辆停在道路旁的小型轿车,肇事车主并未下车检查,反而径直离去,直行五百米左右后又撞倒了一名散步的行人。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无牌肇事车辆逃逸。

    事发后接到当事人报警,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任旭华等人立即出警,事故现场留有该电动三轮车撞掉的一大块碎片,办案民警立即对逃逸车辆展开追查。

    通过调阅监控,发现该肇事车辆为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但该车辆并未登记上户,且肇事司机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多次躲避卡口监控,折返行驶,这无疑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更大的难度。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调阅监控,办案民警对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分析,最终锁定了其活动范围。

    为此,办案民警带着肇事车辆的监控照片前往沧港镇菱湖社区等地,请村社干部将照片转发至村社微信群,协助查找肇事者。11月17日11时40分许,在入户走访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在该镇高卢家村查获该辆逃逸的电动三轮车,肇事司机在铁的证据面前,对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

    经严某华所述,案发当天,他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案发路段撞车又撞人后认为事故不严重,自己能侥幸逃过一劫,选择了直接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将车藏匿于县城区南岳西路一足浴中心门口,次日4时30分许才开回家锁在住房内。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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