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19: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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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日,四川江油一半挂牵引车造成8死19伤的较大交通事故,将牵引车和挂车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的问题再一次摆在公众面前,引发广泛地讨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牵引车和挂车的规定很少,尤其是在牵引车和挂车商业保险责任的分配上,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引用的条款基本相同,但得出的结论可以截然相反,尤其是挂车未投保商业险的情况下,判决挂车的赔偿责任由主车保险公司承担,让人错愕!
第一部分 案例简介
【案例1】
2020年6月23日11时52分许,邹某聘请的驾驶员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A车)牵引挂车(B车)行驶过程中,遇罗某良驾驶的重型货车(C车)相对方向行驶,因赵某驾驶时忽视行车安全,踩刹时致挂车摆尾到公路左侧道路,与C车相撞,C车失控后与公路边的摩托车及房屋相撞,造成罗世良受伤,两车车辆及摩托车、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良无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B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A车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此情况下,平安财保作为牵引车的保险人理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挂车未投保商业险,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平安财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21)湘01民终12155号
【案例2】
2018年2月10日14时58分许,周某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D车)牵引挂车E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F车)过程中,驶入非机动车道,D车右侧前部与F车发生擦挂,致F车车主陈某福当场死亡。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周某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陈某福负次要责任。”D车在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不计免赔),E未提供保险购买情况。
上诉人人保财险认为主、挂车系不同车主,牵引车的保险不能用于挂车,在商业险中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上诉人认为既然牵引车投保了商业险,牵引车牵引挂车上路行驶应视为一体,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法采信对格式条款提供一方不利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且上诉人人保财险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投保人已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故对上诉人关于主车和挂车各自承担50%的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19)川06民终1395号
【案例3】
2016年1月7日0时20分,姚某新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G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H车)行使过程中,将道路上空的另案原告中国移动所有的光纤线挂断,并造成电力公司电线杆断裂。G车在太平洋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特约险,挂车未购买任何保险。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车不需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主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主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的H车未投保商业险,一审对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主、挂车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认为,当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挂车视为一体不区分各自责任,由主、挂车的保险人根据各自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分摊赔款。本案事故发生时主车挂车处于共同连接使用状态视为一体,主车投保了责任限额10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挂车未投保商业险,因此主车的保险人应当在10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就主、挂车所负赔偿金额之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32670元,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后,不足部分未超过主车所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8)鄂民再122号
上述3个案例,均是法院判决主车保险公司承担挂车的赔偿责任,理由是主、挂车视为一体不区分各自责任,挂车不买保险,当然应当由主车保险人承担。给人的感觉是,挂车不买保险反而更有利,反正出事有主车保险兜着,不怕。
其实,还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支持挂车不买保险不担责。那么,这种裁判理由究竟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第二部分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部分 律师评析
一、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参与到侵权纠纷案件中来,并非必须,原告可以选择是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即使如此,保险公司参与到诉讼中来,法庭审理时也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进行审查,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合同依据,是合同纠纷,是在有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人。
从上文三个案例来看,主车保险代挂车承担保险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主车保险公司不是挂车的保险人。
二、主车保险公司承担挂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主车保险承担挂车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均为上述两个条文。但同样是引用这两个条文,不同的法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说明两个问题:要么是法律条文未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要么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不管是哪种原因,都可以说,法律在此问题上存在空白。
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现有的条文:
首先,车方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强调的是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车方而不是保险人承担责任,因为车方是实际的侵权人,侵权人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
其次,车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应该是指《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的规定(以前是《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编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侵权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道路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解决的是交强险的适用问题。《交强险条例》在2016年修改后,此条的问题其实已经不存在。因为挂车可以不用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统一由主车承担,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裁判时以此条适用商业险的赔偿情形,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道路事故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并未规定挂车不买保险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是主车和挂车均购买保险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挂车没有购买保险,严格来说,不能适用这一款。
三、主车承担挂车保险责任的逻辑困境
1.主、挂车连接使用时,事故责任一体,并不意味着赔偿责任可以转嫁
法官裁判时,强调主、挂车运行时一体,然后就转到挂车不买保险,赔偿责任由主车承担,逻辑是无法自洽的。主车和挂车都是机动车,很多情况下分属(或者说挂靠)不同的公司,以前主、挂车都要购买交强险,说明二车连接使用时侵权系共同侵权,适用共同侵权的理论解决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主、挂车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主车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车方追偿,挂车方的责任不会免除。主车保险公司承担挂车赔偿责任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根据,最后变相消灭了挂车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对违法者的一种错误保护。
2.如果主车未购买商业险,挂车购买商业险时,如何承担责任?
按照裁判思路,在主车未购买商业险,挂车购买了商业险时,赔偿责任就会转嫁到挂车的保险公司头上。这样做的另一个弊端就是,如果挂车商业险保额很低,完全不能赔付时,责任又如何分配?受害人的权益如何保护?其实,主车保额不够赔付时,也同样面临这个难题。
3.如果主车和挂车均未购买商业险,法官又如何分配责任?
按照前述的逻辑,谁买了商业险,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买反而不用承担责任,那买保险岂不成了缺心眼的做法?最后可能出现大家都不买商业险的情形,这时尴尬的又是谁?受伤的又是谁?
4.不买保险不担责违背了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商业险自愿购买,主要目的在于分担侵权人的风险。责任保险赔付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存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自愿购买可以分担风险,不购买则风险自负。挂车赔偿责任转嫁到主车的裁判行为,是错误的引导。侵权人不买保险,后果本应自负,本质是一种赌博行为,但裁判结果居然是不买也不用赔,那投保商业险的目的和意义何在?此类判决无疑是对赌博行为的一种鼓励,危害后果很严重。
四、回归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剔除保险关系,问题将迎刃而解
笔者认为,裁判思路出现混乱的根源在于将保险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搅在一起,混淆了二者的区别。既然保险法律关系可以不加入到侵权纠纷中来,那么先单独审判侵权纠纷如何?
第一步,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和侵权数额。主车、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先确定损失,再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优先从主车的交强险限额中扣除相应数额)。
第二步,保险公司加入,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商业险的赔付必须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没有购买商业险的则赔偿责任不能转移,还是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五、烟火律师心中的判决
【案例3】中的一、二审判决
【案例4】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翔宇物流公司对案涉事故应否承担责任,如应承担,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如何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及张同义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牵引车与挂车是连接一起的,且只有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才能发挥各自的价值,在二者连接一起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二者为一体。在牵引车与挂车挂靠不同单位时,挂靠单位均应对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牵引车和挂车的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额应各为50%。肇事大货车主车挂靠在新时代公司名下,挂车挂靠在翔宇物流公司名下,一审法院已认定挂车在与主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但以挂车受主车牵引才能行驶,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为由,判决只由主车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2021)豫14民终531号
当然,以上仅代表烟火律师的一家之言,提出的意见不一定正确,只是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司法和立法能正视这一问题,早日统一裁判尺度而已。
两车相撞致两死一伤 祸从天降 法官多方努力促调解 温暖人心
“无微不至体查民情,尽职尽责关爱百姓”!
近日,抚州市东乡区顺腾物流有限公司给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寄来了锦旗,感谢法官不懈努力调处给了当事人新的希望。
原来,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陈某某驾驶载一车碎石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挂车)由抚州市乐安县经236国道往抚州市方向行驶,途经236国道566Km+803.8m处,遇刘某某驾驶出租小车(车载尧某某、张某)在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因陈某某驾车超速且在没有超车条件下跨越中心线强行超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继续推行赣FX牌小车向前行驶,造成刘某某、尧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尧某某、张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及挂车登记在顺腾公司。
事发后,张某、刘某某亲属、尧某某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某及顺腾公司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能够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陈某某虽与顺腾物流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其未以个人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而是以顺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两者之间属挂靠关系,遂判决顺腾公司对陈某某应赔偿张某、刘某某亲属、尧某某亲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顺腾公司不服,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到了抚州中院揭法官手里后,她考虑到一方是急需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另一方又是承受巨大赔偿压力的小微企业,判决并不能解决问题,便决定将工作重心放在调解方面。但调解之初,面临着重重困难:受害人尧某某亲属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不愿降低赔偿金额;受害人张某与刘某某的子女系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情况复杂,存在调解金额不统一及调解款项支付至谁名下两方面的问题;肇事司机陈某某则尚在缓刑服刑期间,被保全的房屋早已出售,款项在刑事案件中已作为获得谅解的部分赔偿给了受害方,仅剩6万元买主尚未支付(房屋过户时给付,现买主因保全问题已提出执行异议),无赔偿能力;顺腾公司由于疫情原因,一直生意不好,赔偿能力有限。
但是,揭法官没有轻言放弃,她以女性法官特有的细腻和耐心,反复打磨调解方案,并随着调解进度进行相应调整。经过1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揭法官将各方的调解意见形成文字,通过微信发给各方确认,提前制作好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主要在崇仁,且协议的履行涉及款项的给付、保全的解除及执行异议的撤回等问题需崇仁法院协助配合,揭法官将各方当事人约到了崇仁,并提前与原承办法官及执行法官联系好,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最后,因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两引民事案件及执行异议案件得到圆满得解决。
来源: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认为杨先生醉酒后驾驶小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导致车毁人亡,死者杨先生亲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挂车驾驶员王某、挂车所属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和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他财产损失共计642803元,超出部分其余各被告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杨先生的配偶、母亲及儿子诉称,2019年7月19日02时42分,在海淀区六环路外151.5公里处,驾驶员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杨先生醉酒后驾驶小型车从右后驶来,小轿车右前部与重型半挂车左后部相撞,杨先生当场死亡。杨先生亲属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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