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26: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报案程序,发生车祸如何理赔】,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报案程序,发生车祸如何理赔】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车险理赔的正确步骤分为六步:
即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多方事故,甚至车停路边上被人划了也可叫出险。
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事故报警台,交警会帮助我们去判定责任方,然后有责任的一方就需要联系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若发生的是单方事故或轻微事故,可以自行拍照后将车开走,但一定要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车辆的受损情况确定损失金额。
包括车辆的保单、行驶本、驾驶本、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及责任认定书,单方事故,无需提交责任认定书。涉及到人员伤亡的,还需提供伤者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
修车车主可自行选择地方进行维修,但在保险公司业务大厅办理定损时就需要提前确定好告知工作人员,之后就不能再更改。修理完成后,车主需要垫付维修款,并需开具与定损金额一致的发票及维修清单。
修完车后被保险人到定损大厅办理领取赔款手续,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理赔款会打入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我们上文中提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马上报案!若是未及时报案,耽搁太久,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理赔的,下面小编举个例子为大家说明。
小王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2022年4月的某日凌晨1点左右,小王的岳父老李(具有驾驶资格)驾驶该轿车,在离家不远的路口不慎发生撞树事故,老李身体无大碍,但车辆及树木受损较为严重。
事故发生后老李并不清楚车辆的投保公司,只好连续多次打电话向车主小王询问。但由于当时已经深夜,小王并未接听电话,无奈之下,老李遂弃车先行回家。
第二天上午11点,小王了解详情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下午又向交警部门报案。为修理事故车辆,小王支出修理费共计24000元,小王遂向保险公司主张车损险理赔。
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老李未当场报案,并弃车步行离开现场,致使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清,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也无法确定。同时,保险标志张贴于案涉车辆前窗右上角,老李关于不清楚车辆投保公司的陈述不符合情理,故拒绝进行相关保险赔付。
双方协商未果后,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情况如下:
因为老李的过失行为,导致出险原因无法核实,不能排除存在禁驾事由或其他违法驾驶的情况。同时,小王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亦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所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事故车辆修理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总结:
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即使必须离开现场,也应当固定证据,方便事后调查确认,这样才可以按照正常的理赔流程获得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赔付,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在没有报案也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离开!
5月1日施行!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7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0年4月7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
2020年8月原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沿108国道行驶至某路口避让车辆时,与道路中间指示标志及隔离墩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车辆和指示标志牌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既未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未向被告保险公司报险,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次日13时陈某向保险公司报险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现场报案为由拒绝理赔。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形之一,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声明下方签章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其应当知晓该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本案中,对于在未报警、报险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陈某称是由于事故碰撞导致意识不清被朋友拖离现场,但其在被告保险公司制作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时却称当时没有想到要报警,前后说法矛盾,且根据医疗费收据、处方笺及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的内容表明陈某的伤情并不严重,不存在其主张的无法报警的情形,故本院认为陈某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陈某作为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报险,时隔十多个小时后才报险、报警,致使报险公司无法查清涉诉事故的具体情况,驾驶员陈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作为商业性质的车辆损失保险,在出现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的情况时,保障保险人援引上述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慎重缔约、履约,更有利于鼓励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和践行违法行为自负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固法院)
作者:王亚琳、祁娆
编辑:樊婧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怎么报案程序,发生车祸如何理赔】,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