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20: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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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
如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陶羽黛丨设计:吕韶文丨编辑:杨书培
作为执业律师,但凡谈到自己实际办过的案子,自己精通的专业领域,更容易侃侃而谈,随意引用法条,随意拿出案例分享。不过做律师时间久了就容易有一个弊端,不会写文章了,写出来的材料都是三段论。这次还是跟大家分享手头经办的案子,希望在案件过程中能对大家的日常有所启发,也希望从头理顺一下处理交通事故的正确姿势!
先说案例:事故发生是我方当事人骑电动三轮车,另一方当事人驾驶大货车,电动三轮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经交警认定电动三轮车当事人主责,大货司机次责。在事故发生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被紧急送医就诊,因医生表示伤情住院效果欠佳,回家休养为佳,故出院回家休养,事发后不到一年,在民事赔偿诉讼进行过程中电动三轮车当事人死亡。
第一步就是事故发生后在报警报险之余第一时间请教一下身边的律师朋友。电话也不是乱打的哦!因为好心办坏事的也不在少数。当然就本案而言事故本身没有很复杂,责任认定起来也相当容易,机动车没有违章违法情节,电动三轮车一方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故最终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承担主责,大货司机承担次责。这是对一般的案子,没有发生过死亡的案子而言。因为大家保险意识越来越高,保额也越上越多。就目前全国的赔偿金额而言,北上广深商业三者险上300万基本足够赔偿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他省市商业三者险上100万基本足够赔偿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如果发生一人死亡以上的案件呢?或者说赶上对方简易程序处理完根本就不积极配合保险理赔呢?所以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论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第一时间报险报警就不说了,我的建议就是找自己熟识的律师先简单询问下。因为法律的专业博大精深,每个律师的专业方向不同肯定无法保证都对交通事故类侵权案件精通,但只要是科班出生的执业律师,最基本的法理还是知道的,给出初步建议肯定是可以的。如果案情复杂,那就请对方给你推荐专业的律师或者自己寻找一下专业律师,如果事情简单那就另当别论。
第二步,如果涉及到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构成一人
死亡主责以上的情节),那么千万不要等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才去找律师,因为那个时候您可能已经错过了最重要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阶段。当然简易案件另当别论。因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经过调查、检验、鉴定程序之后,涉及死亡案件还要进行证据公开,这套流程下来会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而每一份鉴定报告,尸检报告,又有几个人能读得懂它的意义呢?又有几个人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呢?而可能每一个异议就可能使得案子的走向对自己有利与否? 比如说酒精检测多少只是酒后而非醉酒?酒精检测多少就达到醉酒程度?答案是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而20mg/100ml相当于一杯啤酒的量。
还有比如对于鉴定报告,委托鉴定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报告上的造痕体、受痕体你们知道是什么吗?这些都是很专业的委托,一般人真的是看不出来的。
更不用说一些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啊,保险公司拒赔的准驾车型不符啊,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啊,这些都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表述明确,都会成为理赔或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死穴。
第三步如果前面您都没有请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了(当然如果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肇事司机基本没机会参与接下来的事儿,都得家属跑),救济途径就是复核!
复核这一块,重要且专业,在此不作过多陈述,简单说就是在领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各地复核程序设置不太一样,也就不一概而论了。需要注意的是,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复核!曾有人尝试提起过行政诉讼,均被法院驳回!
当然,本次说的案例以上的程序都不需要。回归案例就走到了第四步,我就是这个时候才介入案子的!
第四步,在伤者治疗结束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注意这里,伤者出院后一般视为治疗结束。后期如果还需要拆除钢钉钢板,那是二次手术。治疗结束后基本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正常需要三个月的恢复期,其实也就是民间常说的伤筋动骨一百天。有的部位的恢复期较长,需要达到六个月。这个基本鉴定机构会明确告知。因为伤残鉴定的规定相对透明规范,所以在伤残等级鉴定上也相对公正。但我这个案子问题就是伤者是出院回家了,可是回家以后要卧躺,完全请了全职护工进行护理。而手术治疗显示伤者只折了4根肋骨(此处解释下,按照新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最低十级标准也要达到6根肋骨)。你说伤得不重吧,常年卧躺,你说重吧,按标准连十级伤残都评不上。在经历了法院委托了两家鉴定机构都退件之后,我在挠头寻求解决思路,好不容易找了专业法医老师,征得法官同意,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终于在专家证人仔细查阅病历,表示从入院检查、手术记录中显示,当时事故主要造成的是当事人肋骨骨折肺部戳伤,导致肺部感染进入ICU,所以才导致当事人只能卧躺状态。但当事人当时出院并没有医院医嘱,而病历写明是当事人要求出院。专家给出的建议是可以达到2-4级伤残,建议给出3级。法官本来还在疑虑专家证人的结论能否作为认定依据,还没给出个结论呢,当事人的儿子来电话说当事人走了,而且丧事都处理完了,我的心当时语无伦次,无语问苍天!
这就进入了这个案子让我最焦灼也最激烈的为使得当事人获得最大民事赔偿的阶段了!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一、诉讼请求的变更:伤残赔偿金还没落定呢就要变更成死亡赔偿金?二、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呢?参与度呢?
第一个问题肯定要变,因为伤残赔偿金是对于伤者按照伤残等级的一个经济赔偿,是对未来可期的生活收入受到影响的一个经济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赔偿,而且还不属于遗产。
第二个问题就很难进行了。因为死者已经入土为安了,进行尸检的检材已经没有了。关于因果关系和参与度鉴定也是委托了鉴定机构,果不如然以检验条件已经不具备退回。后来经过几次的开庭询问,结合之前开庭过程中专家证人给出的意见,还有当事人一直以来的治疗及恢复情况,以及在对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法官最终认定了当事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在这里插个话,我手上另外一个案子真是给力,人家事发后第一次民事赔偿已经主张了部分医疗费,事发差不多两年后当事人死亡,第一时间报警进行了尸检,主张金额高达三百万,案子还没开庭,没准儿可以成为我下一次的素材跟大家分享呢!对于参与度的比例问题,经过跟法官沟通,因为对方保险本身可以足额赔付,且本身这个案子我方当事人是主要责任,且当事人年龄已经届满70岁,死亡赔偿金年限只有10年,主要责任也只能主张30%的赔偿比例,所以法官酌定了80%。结论就是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特别是保险公司)都没有上诉,我方当事人也对结论感到满意。
第五步,这一步其实是跟民事诉讼同步的,就是如果达到交通肇事罪就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且依据现在的诉讼程序推进,刑事诉讼进度会快于民事诉讼。基本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侦查阶段就可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就是刑事审判阶段。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而言,最最重要的当然就是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这个时候,肇事方就要权衡自己的赔付能力,保险赔付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受害人家属的预期。当然生命是无价的,并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事情总归要解决,大家就要以一种相对平衡的心态来解决这个事情。这里吐个槽,四线城市,过失致人死亡罪,受害人自身有心脏病,受害人家属200万高居不下的要求简直让谈判无法进行下去!所以这个时候经过难以接受现实的感情痛点后,需要理性回归,才可能妥善解决事情。这个阶段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这个我觉得倒没有强烈建议。行行出状元,如果家里有见过大世面,处理过大事情的能人出场,谈妥的概率还是很高的,因为很多的人对我们律师有一种抵触心理,可能律师的介入反而导致谈判时候有了防范心理,降低谈判成功的机会。但反之呢,也有可能因为律师的介入,使得双方都能有一个理性或者说客观的认知,明确了法律规定上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大家有了谈判的基础,这个没法一概而论。
其实我一直觉得吧,律师也是一种职业,任何一个人都是先做人然后从事一个职业。我们可能今天代理原告,明天代理被告,还有一天因为今天这个案子的被告对你的认可明天遇到案子愿意掉头来找你,这些就需要一个好的人品打底。我们在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会顾及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一个合理的平衡。当然这是针对民事案件公平原则,对于合同纠纷案件那就是契约精神了,就是不同的处理方式方法了。
这次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理姿势,记住了几个?
文案作者: 段明霞律师,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已达十多年。在执业过程中,专注研究侵权类案件争议,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诉讼业务,并在实践中摸索出应对各种侵权类案件的解决方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买单?
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丨制图:张雨薇丨编辑:潘捷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司法文案怎么写,每日一“典”:肇事逃逸,怎么赔?】,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