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1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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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然而,何为逃避法律追究,何为逃离事故现场,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说明。
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第一现场没有找到当事人,就直接认定当事人逃逸。如此常常会造成一个“双输”的结局,不仅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会以此理由拒绝理赔,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小案”,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如何做到用心用情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无辜者不蒙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受害者足额获赔,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笔者通过对本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案为蓝本分析,认为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
2020年6月初,王某驾驶汽车追尾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120,并联系被害人妻子李某乙、姐姐李某丙,王某陪同被害人上救护车,又接上李某乙和李某丙一起来到医院。当天王某交医疗费7000多元,王某同时通知车主黄某到场,黄某一直在医院守候并和李某乙、李某丙沟通,其间互留电话并加微信,后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随后不久,办案民警来到医院,黄某表示自己是车主,王某是司机。因一时和王某联系不上,民警让黄某通知王某上班时间到交警队接受调查。之后,王某一方在微信上先后支付11.5万余元给被害人一方,被害人一方也将交费票据拍照发给王某一方。
2020年6月5日,黄某按要求和王某一起到交警队说明情况,因当日该组民警轮休,6月6日黄某又带着王某再次投案接受调查。后经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经事故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且事故认定以民警在医院未见到王某为由认为其有逃逸情节。公安机关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王某是否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标准产生争议。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最终认为本案情形不应被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一是“事故现场”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同时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前提。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地点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不同的法律用语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基于体系解释,事故现场有严格的地点限制,限于事故当场,而不能作扩大解释。
二是王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一,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交纳医疗费7000余元,且其在离开医院的时候让车主在医院照顾被害人。其二,王某称其离开医院是为了筹钱,且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在离开医院后多次向被害人家属转款共10万余元。其三,在王某投案前后,被害人一方与王某一方之间能够保持畅通的联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即对王某的身份情况完全掌握,王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王某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即停车,并叫救护车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医院不属于事故现场,在王某以筹钱为由离开医院的情况下,不能把医院认定为事故现场的延续,以民警未在医院找到王某为由而认为其属于逃逸。且其离开医院的行为也并未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出现。
四是王某不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本案涉案车辆投保有100万元的商业保险,完全能够足额理赔,且从当天和王某一起去医院的被害人家属那里得知,王某也不存在醉酒驾车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王某不具有逃避责任的任何潜在动机。
五是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认定王某逃逸也不认可。
2021年4月,该案经组织公开听证,又经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不成立,最终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检察日报
交通肇事案件的核心证据提示
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2.能够证明案发经过、现场周边情况的视频监控资料
3.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伤情鉴定意见及人体检查笔录等
7.血液酒精含量、车辆、轮胎痕迹等鉴定意见
8.作案交通工具及对其的辦认、勘验检查笔录
9.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肇事案件侦查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迅速赶赴现场,好先期处置工作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况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5)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二、认真勘查现场,全面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1)勘査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査工作。
交通事故现场通常留有大量的痕迹、物证,如胎痕、压印、散落物等,而这些痕迹、物证对于确定事故责任,判明事故性质,做出事故处理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现场勘査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降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辦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对于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査。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科学制订应急预案,查缉肇事逃逸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接到协査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査。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办情況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们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数费。
四、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准确判明案件性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有关的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经过立案审查,对于符合交通肇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立为交通肇事案件侦查。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立案,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制作事故认定书前,交通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案件通常是难以确定的。
转载自:酒泉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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