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吗,婚内借条的效力

时间:2022-11-23 00:24: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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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借条》是否有效?
  •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有效吗?
  • 婚内《借条》是否有效?

    前妻依《借条》起诉前夫,

    婚内《借条》是否有效?

    来看以案释法:

    女子拿出12万借条状告前夫:

    婚内你写的,还钱!

    法院这样判

    小郭和小梅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初,小郭与小梅商量,想让小梅从家用中拿12万元给他用一下,小梅同意,但要求小郭出具《借条》一份,小郭应允并写下《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小郭借用家里的12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还给小梅。

    后来小郭和小梅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双方在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梅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审理过程

    小梅向法庭出示了《借条》及双方离婚的相关材料,要求小郭《借条》约定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小郭辩称,双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两人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自己只是借用了家里的钱,不能称之为借款。实际上家里存款他也应该有一半所有权,要还也是还6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被告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原、被告已经调解离婚,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小郭向小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析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借款的行为,隐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各管各,有效吗?

    案情简介: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经营陷入困难,为了周转小王向小刘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账后,18万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12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小刘几经催讨,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剩余借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王和小刘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王应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应否承担案涉债务共同偿还责任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小王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小王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其与其妻小程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小王所借款项用于个人独资设立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本案构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即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桐庐法院判决:小王、小程及皮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小刘借款2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三个关键词,小编为大家模拟了五个场景:

    场景一

    小明与小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场景二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了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场景三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后小丽与小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各半所得,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某供货商起诉小丽和小明偿还货款共10万元。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离婚时小明亦从中分得财产,故欠付的货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小丽和小明离婚时对债务负担所作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场景四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小明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场景五

    小明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小丽经常劝阻小明,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对小丽的劝阻,小明总是说“小赌怡情”。因沉迷赌博,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丽协议离婚,小明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此类争议,倡导共债共签。出借人如出借款项时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届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等方式作出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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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桐庐法院、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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