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0:3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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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一冷,感觉交通事故特多,上班来就这么四五公里的路,隔三岔五在路上都能碰到交通事故,看来天冷了,大家都知道开车出行舒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遇到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事后感觉自己吃大亏了,想反悔该咋办。
时间对现在人来说,都不够用,因为生活压力太大了,天天都是忙忙碌碌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不想耽搁太久,特别是轻微的刮蹭,都想着赶紧解决了算了,毕竟大冷天的,站在路上冷,太受罪,车来车往的也不安全,再说了如果走保险的话,明年又不降价优惠了,所以很多时候如果赔偿的钱远低于保险的降价幅度双方都不想走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协商肯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了,省时省力。
那么,要是协商处理后,感觉自己吃亏了,想反悔咋办呢,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操作起来比较麻烦,因为基本上轻微擦伤的话,都是口头说下预估下多少钱,对方直接给钱给你就完事了,顶多留个电话或者记个车牌号,随后后悔的话,想去再找对方也很难找到,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建议还是忍气吞声吧,自己想开点就好了,如果是双方当时弄得比较仔细,白纸黑字有协商记录和赔偿协议,这样如果感觉自己吃亏的话,可以就协议本身的性质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打官司了,那么可以从那几个方面来处理这件事呢,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这个协议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撤销这个协议,然后再根据双方的损失情况,请求法院重新判决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对方签个协议后不履行,这样走法律途径也是可以的,一般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协议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在没有其他情节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况下,法院是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履行的,只要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对方还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法律的强制执行手段,一般人都是受不了的。
所以说,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处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如果轻微的刮蹭,即使双方协商,也最好要有书面的东西或者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免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到时候连人都找不到。
在中国每年发生上百万起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已居世界第二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商议和解的也不在少数,私下签订协议后,能反悔么?应该怎么办?
案 情
2018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袁某驾车撞到行人李某,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2018年2月20日袁某和李某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袁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袁某再补偿李某3000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029.35元及协议约定的补偿3000元袁某方均已支付给李某。
2018年6月21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年2月20日他和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要求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375.23元(未扣除已赔偿的金额)。
分 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能否反悔,提起变更撤销之诉。
第一种意见:不能提,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可以提,如果李某的伤害程度明显超出了他在签订赔偿协议进对自己伤情的预见,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当事人之间本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书袁某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受害程度显然超出李某订立协议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要求袁某再予赔偿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该赔偿协议书依法应当撤销。
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机动车主为了减少麻烦,会私下和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是“私了”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想履行协议内容了,想反悔,能不能?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2017年12月,刘某驾驶汽车与郭某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刘某负主要责任。郭某伤愈出院后,刘某找到郭某商量“私了”,双方商定刘某在赔偿郭某医疗费之外再一次性支付1万元,以后互不追究责任。按照以上内容两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刘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支付了赔偿款。
2018年4月,郭某取得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后,对之前与刘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反悔了。经与刘某多次协商无果后,郭某以自己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调解书,并要求刘某追加伤残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郭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清晰明确、形式合法,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内容显失公平。原告郭某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订调解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担风险,对其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之前与刘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中没有列入残疾赔偿金,是郭某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对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郭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然,在一定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反悔的。比如签订协议时,系出于继续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或者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可以反悔;如果签订协议时没有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情,可以表示反悔,正式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如果较大金额的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赔偿范围,可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是协议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此外,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如果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而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也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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