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52: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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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王敬东 通讯员王紫颖)日前,淄博高新区交警大队通过信息研判和走访调查,在某工地将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石某抓获。
11月7日21时50分许,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裕民路与西五路东200米处,一辆摩托车驾驶人被车撞倒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仅有一滩血迹,无任何其他遗留物,而且事故伤者为聋哑人,伤势较重,也无法提供有效线索。
办案民警立即调取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几十处监控视频,锁定了肇事三轮摩托车的车牌号。但经查询,该车牌号为注销状态,且与肇事车辆特征不符,因此,肇事三轮摩托车存在涉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违法行为,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民警转变思路,通过公安大数据平台再次分析了肇事车辆几天来的行驶轨迹,最终分析出肇事司机可能居住的村居或工地。终于,在11月13日早将肇事司机石某抓获,并且查扣了肇事车辆。
经查,事故当天,石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车辆号牌扔到了路边。当天上午,办案民警在石某的指认下,在南石路的草丛内找到了“鲁CY***7”号牌,石某对自己的逃逸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等待石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编辑: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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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多地通报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地方纪检部门还要求,既严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也严治背后的“局”,既查当事人,又查同车、同桌人。
资料图:交警设卡查酒驾。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供图
严查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饭局组织者、同餐人一起查!
据9月6日的《辽宁日报》报道,日前,辽宁省纪委监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严肃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与整治“酒杯中的奢靡之风”一并实施。
通知要求,倒查饮酒原因、组局和参与人员身份、饮酒场所、消费支出等情况,既查当事人,又查同餐人;既查组织者,又查参与者;既查酒后违规驾驶问题,又查饮酒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
辽宁方面还透露,今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44人,开除党籍240人、开除公职25人。
十天之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报道党员干部酒驾问题时提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时常隐藏着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既严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也严治背后的“局”,既查当事人,又查同车、同桌人。
“你区城管大队陶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核实党员身份后,现将问题线索予以转交。请进一步核查他与哪些人在一起喝酒、参与人员都是什么身份、为何事、谁买单等问题。”
上述报道介绍了日前广西桂林市纪委监委向七星区纪委监委转交相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案例。报道称,桂林市纪委监委聚焦“酒前”违规收送、“酒中”违规吃喝、“酒后”违规驾驶等问题开列专项整治工作清单,小切口、全流程监督。
资料图:广州交警开展酒驾毒驾同查行动。
酒驾典型案例
有人醉驾被查后,还袭警逃离
“两节”临近,近期,多地也发布了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以作警示教育。
8月31日,安徽省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包括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原局长、主任李宏等人,四名公职人员均获刑,并被“双开”。
9月1日,浙江宁波北仑区纪委监委也通报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原工作人员林祥鹏醉驾、袭警问题。
据介绍,2022年2月13日晚,林祥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北仑区黄山路与黄河路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在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化验途中,林祥鹏用拳头击打民警并趁停车之际打开车门逃离,被当场抓获。经血液样本检测,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5月,北仑区法院因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判处林祥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7月,林祥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资料图:天津民警正在对车辆进行检查。
运用大数据追踪
倒查酒驾背后的“饭局”
今年以来,各地在严查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的过程中,不少地区都在探索运用大数据进行信息核查、倒查回溯,深挖酒驾背后的“饭局腐败”。
今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报道广西运用大数据手段严查公职人员酒驾时,就列举了一个典型案例。
“百色市德保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廖亚兵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廖亚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过该市纪委监委的大数据分析,邀请廖亚兵工作日期间饮酒的组织者、参与人中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也被立案处分。”
报道称,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处酒驾醉驾的同时,运用税控电子信息平台等进行大数据分析,倒查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深挖彻查背后可能存在的“酒局”“饭局”等“四风”问题。
“日前,镇海区一公职人员高某因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区纪委监委对酒驾问题倒查回溯。经查实,高某当天的聚餐对象正是其管理服务对象、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餐后,高某还参加了郑某安排的KTV娱乐活动。”
今年8月,浙江宁波纪检部门也介绍,为整治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宁波发挥大数据便捷互通、整合共享的优势,搭建“公职人员身份信息数据库”,将分割存储于组织部、编办、人社、国资等部门的5类54万余条次人员信息统一归集。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移动终端开放数据查询比对端口,实现人员身份快速核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张靖】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来源:法治日报
2015年11月23日,因醉酒驾驶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交警处罚,驾驶证被吊销;2020年5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烟台福山交警处罚;2021年3月31日,因无证驾驶被烟台开发区交警处罚……
这一连串违法记录的“主角”王某,前不久又“栽”了。
今年8月21日,王某驾驶一辆装满废旧钢筋的小货车进入交警视线,车上的钢筋只用两根麻绳简单绑了一下,看上去随时有可能掉落。被交警拦停后,王某神色慌张、不知所措一通翻找也没拿出驾驶证。与此同时,驾驶室里一股酒气扑面而来。经酒精测试,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最终,王某被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数据统计,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8亿辆,其中汽车3.1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9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56亿人。然而,像王某这样“无证驾驶屡次被查”的怪象屡见不鲜,成为我国从汽车大国驶向“车轮”文明之国路途上的一大桎梏。
围绕如何治理这一难点,《法治日报》近日采访了多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专家学者。
无证驾驶危害巨大
易发事故负担沉重
今年7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通报了一起司机无证驾驶肇事案,司机张某无证驾驶一辆超载卡车,在十字路口失去控制,与5辆等待红灯的汽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无证驾驶,危害巨大。记者梳理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无证驾驶案件发现,其中不少人屡教不改——因无证驾驶被多次查处;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少见,有的事故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今年4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因无证驾驶被罚,此次无证驾驶小客车将正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撞成重伤。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司法机关公开一起交通肇事案,郭某某屡教不改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和乘车人受伤死亡。事发后,郭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今年发布的长假交通安全提示中,无证驾驶与酒驾醉驾、不按规定让行、超速等违法行为一并被列入易发多发的交通安全风险序列。其中,今年清明节前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中指出,从近3年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最多,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占20.5%。今年端午节前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中指出,从近3年端午节假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国道省道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较多,事故死亡占比8.2%。
“2000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为7479万人,2010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约有2.13亿人,2022年6月我国机动车驾驶人4.92亿人。自2010年以来年均新增机动车驾驶人近2000万人。通过数据不难看出,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不是非常困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副教授马社强说,相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通过人员数量,社会上“多次考试不通过”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类似这些人员“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现象也属于个案。但无证驾驶对其个人和社会都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马社强分析称,无证驾驶人员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也意味着其驾驶能力没有达到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上路驾驶车辆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遇到危险情况,其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大幅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对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由于这些人员属于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会得到保险理赔,将增加其损害赔偿的负担。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醉酒驾车被判危险驾驶罪的人员,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将被执行原判刑罚。
统一行动加强整治
智慧交管精准查处
查处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在行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7月27日至31日组织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第一波次全国精准查缉统一行动,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紧盯包括无证驾驶在内的公路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行为,加强组织动员、研判分析、指挥调度、检查督促,全力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7月28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从太原、长治、晋中、临汾、吕梁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80名业务骨干组成9个异地执法小组以整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为牵引,带动严查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统一行动期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推行“查办分离”模式,统一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排除外界干扰,提高查处效率和办案质量。
实际上,多地公安交管部门围绕推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治标治本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
今年6月中旬,天津市公安交管局高速支队京津塘高速大队在开展“铁拳2022”专项行动时,通过智慧交管设施预警,发现一辆在津滨高速公路沿线行驶的小客车驾驶人登记信息异常。3分钟后,该车在津滨高速天津收费站被交警拦检。
交警核查确认,该车驾驶人曾于2014年、2021年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其驾驶证于2021年10月被依法注销,此次构成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该驾驶人懊悔不已,称此次是因其车辆长期停放发生故障,便侥幸驾车外出修车,没想到首次无证驾驶就被交警查处。
相隔不久,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警支队在开展行动中运用智慧交管设施发现,一辆出现在宝坻城区道路沿线的小客车,其驾驶人已于2019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违法。经连续调查,交警最终将该车锁定在钰华街沿线,属地交警城关大队派出尖刀机动小分队成功拦检该车。经交警核查确认,该车驾驶人构成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不仅在天津,今年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给予高度重视的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并充分运用智慧交管设施以达到精准查处目的,及时查处此类隐蔽性较强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为推动无证驾驶源头预防,天津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各类单位,特别是专业运输企业、汽车销售4S店、驾驶培训机构等,面向驾驶人、管理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从源头消除无证驾驶交通安全隐患。
福建、甘肃等地公安交管部门深入驾驶培训机构,实地查看训练场地,检查教练车车辆性能、驾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要求驾校责任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管理,防范驾校学员发生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活动中,民警根据广大驾驶人夏季高速公路行车特点以及当前交通安全形势,现场讲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因素,帮助学员们深刻认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准驾驶员”系好安全驾驶的“第一粒纽扣”。
保持严管严控严查
屡教不改顶格处罚
尽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严查无证驾驶行为,但仍有人铤而走险,甚至被查处后反复无证驾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如何治理这一难点?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及群众提出,能否修改法律法规,对无证驾驶行为提高处罚力度,比如增加罚款金额,罚得无证驾驶人痛到不敢再犯。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外一些国家对无证驾驶行为罚款力度较大。在英国,对无证驾驶的处罚包括1千英镑罚款、禁止驾车以及不得申领驾照若干年。在日本,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没有驾照而将机动车、摩托车等借给对方,或同乘其车的行为同属违法行为。在意大利,凡无照驾驶机动车者一经发现,交管部门可视情况,对机动车吊扣3个月,对行为责任人处以5000欧元至15000欧元的罚款。
“治理无证驾驶,尤其是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的违法行为,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所所长袁振龙说,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管、严控、严查”的高压态势,紧盯无证驾驶突出问题,实行面上控、线上纠、点上查,采取“突出重点进行集中整治,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者进行顶格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切实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马社强认为,针对“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的怪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查处和处罚,加大对这些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其彻底认识到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建议加大应用大数据研判力度,将多次无证驾驶人员列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与其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家庭等形成社会共治,实现社会共同监督和治理,如在农村地区通过“两站两员”,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管理,坚决杜绝无证驾驶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驾校信息共享,科学分析学员多次考试未通过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通过加强学习、强化训练,不断提升其驾驶培训。不能因为‘同情’这些人员而降低培训标准,否则就会将交通安全隐患转嫁给社会。”马社强说。
袁振龙说,相关部门应着力提高驾校教学培训水平,并依托各类媒介深化法治宣传,传播正确的出行理念,推动守法、文明、有序的出行理念在更多交通参与者心中扎根,从源头上减少无证驾驶人员,推动全民共享品质交通生活。
对于当下司法实践中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处罚,特别是无证驾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罚,多位受访者认为,虽然依法惩处,但处罚力度偏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
“无证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袁振龙建言,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无证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应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相关立法。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预防、减少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发生。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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