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险和工伤险哪赔得多(交通和工伤一起怎么办)

时间:2023-04-08 14:04:15来源:法律常识

被车撞伤 车全责 赔偿走伤者单位工伤合适还是走保险公司赔偿合适?

如果被车撞伤,车全责,伤者走单位工伤还是保险公司赔偿,其实两者并不冲突。
走单位工伤,首先需要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宏老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根据伤残评定级别1-10级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如果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还将会享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走保险公司赔偿,要看保单的具体保障责任,比如车险,包含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赔付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伤残赔偿金等;个人购买的意外险一般也会包含医疗费用补偿、住院津贴、伤残保险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走工伤,还是走保险,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报销的,以实际花费蔽信升的金额为报销的上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坦销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交通险和工伤险哪赔得多(交通和工伤一起怎么办)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当腔亮我们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的话,经过伍蚂宽工伤鉴定后我们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一种情形是交通事故受伤,另一种情况又是工伤,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到底有没有标准,能不能同时获得双重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是什么,下面的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 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物桐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

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

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

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2019

工伤保险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生命无价,因工遭遇交通事故或遭遇故意伤害,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赔偿数额,与工伤待遇数额不得相互扣减、抵销。亦即工伤与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件竞合时,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案赔偿可以兼得。各地制定的工伤待遇应扣减人身损害赔偿额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与法相悖,不应适用。支持其观点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2006年12月28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6月18日)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说明:之所以建议规定部分项目可以兼得、部分项目不可以兼得,是既体现了生命无价的理念,又避免了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在与生命无关的项目上重复获利之嫌。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岁衫族理工伤参保时,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仲裁程序结束后,如对社保中心理赔工伤(工亡)待遇时扣减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决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在两年内向省法院申请行政再审。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工亡)待遇时扣减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服一审判乎弊决时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决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在六个月内向省法院申请民事再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参保时,工伤职工塌裤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工伤(工亡)待遇时扣减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二审判决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在六个月内向省法院申请民事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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