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0:24:32来源: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
该案中,赵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某日中午二人在李某家饮酒后,李某搭乘赵某驾驶的三轮车前往某处种树,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赵某驾驶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无号牌),李某乘坐其中,在由北向南行驶时,三轮车失控与山体接触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赵某与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区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颅骨骨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进行了认定。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搭乘赵某车辆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好意同乘”,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且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车辆没有牌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应当认定赵某对侵权行为具有严重过错,属于重大过失,不应仅仅因“好意同乘”之情节而减轻其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章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虽然李某作为乘车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其明知赵某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仍乘坐赵某酒后驾驶的车辆,应当认定其自愿承担赵某酒后驾车的风险。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酒后不应开车的交通规则,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不仅未能及时劝阻与有效制止,仍纵容其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还主动搭乘该车辆,应当属于对法律明令禁止性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因此,法院认定李某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密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的责任由李某之法定继承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余元。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