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0:32: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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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别笑法律漫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故事中属于好意同乘,彦主的同事免费乘坐彦主的车自驾游,属于无偿搭乘人。
情况一:如果彦主正常驾驶没有任何的违反规定的驾驶行为,撞上电线杆,导致同事受伤,该事故的发生不属于彦主的责任,因此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二:彦主同意同事免费乘车的要求后,在运输的过程中就负有保障同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假如彦主驾驶速度超过公路限定速度,则彦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应当减轻他的赔偿责任。但是后排的同事没有系安全带,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适当的减轻彦主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有一些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的损失情况下,作为提供帮助的人可以免除责任。从核心价值观上来讲,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
同时也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