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1:47: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
安徽芜湖湾沚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学生电动车载人
致同乘人死亡案
载人学生面临巨额赔偿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沿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G329国道与南湖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目前,第一期赔偿款25万元已于春节前支付完毕。
再次呼吁
未成年在校学生安全
应引起高度重视
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加强
对于未成年在校学生交通安全的引导
规范出行
共同守护学生交通安全!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
禁止电动车在楼梯间等停放、充电
未满16岁禁止骑电动车上路
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最高将面临五十元罚款
综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合肥警方
来源: 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