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判决书(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摔伤了)

时间:2023-04-10 23:39:30来源:法律常识

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判决书(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摔伤了)

一辆沿机动车道行驶的越野车突然右拐,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倒地骑手摔伤,但事后交警认定两车车体未见明显的碰撞痕迹,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这期事故的赔偿责任?1月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由越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摩托车骑手各项损失4.4万余元,该案法官对判决原因进行了解析。

交警认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事发当天,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机动车道行使,因欲前往加油站加油而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就在这时,王某同方向驾驶摩托车路过这里,连人带车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报警,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越野车与摩托车车体未见明显的碰撞痕迹,当事双方对事故的成因陈述不一致,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不能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该案审理时,一名事故现场证人到庭作证称,当时其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经过加油站附近时,由机动车道内一辆车突然右拐横在非机动车道路口,其紧急刹车致车辆侧滑,所幸并未倒地,而其前方两三米处的一辆摩托车紧急刹车致车辆侧翻倒地,驾车人受伤不起。

王某自认事故发生时自己系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经医院诊断,王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此共计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并另外支付了护理费、矫形器费用。此外,徐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最终,法院酌定徐某、王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

那么,既然越野车与摩托车车体未见明显的碰撞痕迹,为什么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接警处理,并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官表示,现交警部门作出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机动车从机动车道右拐进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疏于观察,王某驾驶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属违法行为,故徐某、王某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法官酌定徐某、王某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蒋子翘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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