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42:15来源:法律常识
一、事件经过:
2018年8月17日下午2时30分,吴某岐无证驾驶陕EFXXX2号牌三轮汽车在阳郭镇贠曲三组街道将行人张某萱撞伤,后吴某岐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张某萱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吴某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0日;对吴某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处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0日。
渭南交警温馨提示:
请您遵守交通法规,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