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1:58:55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轿车内财物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将轿车停放在某服装店门口。2021年10月30日0时40分许,刘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被告人陈某坐在其车内副驾驶位置。随后刘某发现自己放在车中央扶手箱茶杯格子内的一枚黄色金属戒指不见了,便问陈某是否拿了其车内戒指,陈某听后从自己左边裤袋内拿出被盗黄色金属戒指还给了刘某。后刘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陈某口头传唤至南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鉴定,上述被盗戒指为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经认定,被盗戒指戒托价值人民币237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盗窃于2005年、2007年先后被送劳教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