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交通肇事必须先调解吗(律师详解:交通事故处理依据流程、赔偿项目、保险理赔、诉讼技巧)

时间:2023-04-11 12:18:33来源:法律常识

2002年交通肇事必须先调解吗(律师详解:交通事故处理依据流程、赔偿项目、保险理赔、诉讼技巧)

目前,因交通车辆的日益增多、人们交通法规意识低下及车辆驾驶员素质不一等等,导致社会上的交通事故发案率是日益提高,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已经仅次于矿山事故。因交通事故发案率的增高,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受理率也更是屡创新高,而作为交通事故直接的当事人(车主、司机、受害人、保险公司等等)中的大多数对法律的规定、事故处理程序、赔偿项目及计算、保险理赔等等不是很清楚的,同样作为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中也有很多的对上述的问题也不是很专业,因为代理人的失误或专业知识达不到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时有发生(也由于这部分代理人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律师的声誉,使社会上对律师也有很多的微词等等)。为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理论知识及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教训等等,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法律依据、事故处理流程、赔偿项目及计算、保险理赔及调解、诉讼技巧等等作以下详解,渴望对当事人、代理人等等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同时也恳请当事人、各位同仁等等来予以指正其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大家共同的进步)。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

7、《工伤报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年10月16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5、《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

16、《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2008年1月7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2002年12月1日);

…………

二、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

1、受伤的赔偿项目: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受伤后构成残疾赔偿项目:除上述外,还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3、死亡的赔偿项目:除上述赔偿项目中可以适用的以外,还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其他赔偿项目:财物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生效后,该法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予支持的。

三、交通事故涉及的基本概念

1、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7、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8、抢救费用: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0、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1、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1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14、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5、财产损失事故: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17、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18、评定:指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19、评定人: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0、评定结论: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1、评定书:指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2、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23、评定时机:指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4、伤残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25、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6、工伤报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紧急处理

1、立即抢救伤员:不管是谁的事故责任,也不管事故的大小等等,在任何场合下,人的生命都是第一位的,即只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有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当事人都需要立即抢救伤员。而抢救伤员,当事人需要立即拨打“110”、“120”、路政电话(知道的需要拨打,方便拖车等等),同时在“120”相关人员的指挥下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不要采取不当的措施,避免导致伤员的伤情加重等情形。在拨打报警后,当事人要在现场等待交警人员等的到来,不要离开现场,同时配合“120”人员进行抢救伤员等。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就是不移动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以便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但是也要注意车辆的情形来具体分析并采纳各种方式,如对于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要及时对车辆等进行检查。驾驶员要使用随身携带的相机、手机等对现场进行拍照。现场如有证人的情形下,驾驶员还要留好证人的联系方式等以备需要。等等。上述措施都是为了更好地便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

3、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首先需要配合医院等对伤者进行抢救,对死者的处理;其次是需要配合交警部门来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4、撤离现场:在抢救完伤员或处理完死者,同时交警部门也对现场进行勘察完毕后,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后续事宜,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协商处理就是的。

5、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发生事故后不得逃逸。如果逃逸的话,就有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证明对方也有过错),更甚者因不及时抢救伤者等,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如果试图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等采取上述措施,这就直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也是与肇事逃逸不相同的规定。

五、赔偿责任主体

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必然产生赔偿责任主体,实践中赔偿主体涉及很多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多的错综复杂的情形,比如租赁、所有权保留、雇佣、好意同乘等等不同情形。因此,笔者分不同情形来确定赔偿主体。

1、雇佣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雇员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的话,认定雇员存有重大过失,是需要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雇员属于私自使用雇主的车辆的话,雇员自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

2、职务行为情形:从事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驾驶员存有主要责任以上责任的话,认定存有重大过失,是需要与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驾驶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的话,驾驶员自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与雇佣情形的处理基本一致的。

3、车辆挂靠情形:车辆不管是因为啥种原因进行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与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单位是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实践中有不少的案件中认定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是不当的,也是无法切实合法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车辆发生买卖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买受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名义车辆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来证实车辆已经买卖,同时还需要提供买受人的确切信息等,否则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还规定,买卖的车辆不能是报废或拼装的车辆,如果是该类型车辆,出卖人与买受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5、学员学习驾驶情形: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学员是缴纳学费来学习驾驶的,同时驾校也应对教练员指导驾驶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被盗情形: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被盗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盗车辆所有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车辆被盗,比如公安机关被盗立案证明等,如果提供不出的话,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所有权保留情形: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权保留人或单位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这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8、车辆修理、保管、质押情形:车辆在修理、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修理人、质权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因为此时车辆所有人无法控制车辆的使用、风险等。

9、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情形: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的话,需要先由未成年的财产来进行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10、车辆出租、发包情形:车辆出租、发包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是收取相应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当然实际使用人也应承担事故连带责任的。

11、车辆出借情形:车辆发生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除非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12、无偿同承情形:得到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许可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得到允许的,一般情形下是不应进行赔偿的。

13、出借身份购买车辆情形:对于只提供自己身份帮助别人购买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是名义车主能提供实际车主的信息等就不要承担事故责任,否则是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

14、特殊情形:如果在高速公路等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单方事故的,只要能证明公路管理单位有责任的话,管理单位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15、出卖、出售车牌情形:对于出卖、出售车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出售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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