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2:18:29来源:法律常识
刚过毕业季不久,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就收到一个刚毕业工作的当事人咨询:该当事人仍在试用期内的,所在公司因涉嫌诈骗,且公司高层卷款跑路,无法联系,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涉及到古董投资的诈骗案件,刚入职这么短的时间,却要面临这么这么严重的处罚,是否合理呢?
根据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对案件的了解,这个案件是集团性的犯罪案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虽也有相对明确的分工,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未有主观明知的情况,入职的时间比较短,且对公司产品真假以及价值难以分辨,且当事人也不存在业务相关的工作,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在南京刑事案件律师——徐义明提供的多方证据和争取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权益。
刑事辩护南京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一般来说绝大部分案件主犯针对的是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对于其他责任人员一般会认定为从犯。当然,也要综合整个案件考量,比如案发前是否参与策划,案发中参与的程度,案发后包括工资,奖金是否远超同行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