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3:11:14来源:法律常识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辛昊龙通讯员高忠祥
一场事故引来一场持续三年的官司,面对一审二审完全相反的判决,德州某保险公司向德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最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让这起保险赔偿纠纷的当事双方隔空“握手”。
一审二审判决完全相反
2016年11月29日,禹城天成物流公司像往常一样为其承运的一单履带吊车主机(价值1024万元)运输业务在德州某国有保险公司投保。当年12月3日,物流公司司机李某在驾车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承运的履带式吊车主机损坏,损失上百万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天成物流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0余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天成物流公司运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协议规定,该损失是其自己过错造成,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物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应适用过错原则,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天成物流公司保险金150余万元。面对判决,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2019年7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保险公司仍然不服法院裁判,于2019年底向德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时,距事发已经三年有余。
检察监督找准“症结”
因为该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专业性较强,标的额较大,且一审二审判决完全相反,这给承办该案的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和检察官助理翟玉娟带来不小的挑战。
联系不到物流公司成了第一个“拦路虎”。“因被申请方天成物流公司在外地,我们通过邮政寄送的告知对方办案人情况的通知书被退回,显示该地址无此公司,电话也无人接听。”翟玉娟说。
承办检察官又联系保险公司,希望能重新提供被申请方的联系方式。但保险公司表示,自从双方发生纠纷以来,除了在法庭上见过面,私下再无联系,也确实找不到对方当事人。后来,办案人翟玉娟多方辗转联系到该公司二审律师于某。
为规范公正办好该案,两名办案人认真学习了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并查阅了省内外大量的相关案例,对一审二审案卷材料逐字逐句进行细致审查。经充分研析案情后,对该案有了初步的判断。“申请方保险公司监督申请书近万字,我逐条进行审查,并就每一条与申请方律师进行沟通,指出他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并辅以案例进行说明。经过反复、详细地释法说理,终于使保险公司从内心接受了应该支付赔付款的判决。”翟玉娟说。
保险赔付款额计算有误
经认真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至此,案件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但保险的赔付额是否正确呢?因为之前双方的焦点都在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上,而忽视了对保险数额的确定。最终,虽然保险公司对保险数额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支持,150余万元(包括维修费111万元、抢救费31万元、运费8万元)赔付款已经执行到位。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终审法院计算保险赔付金时将抢救费及运费两部分重复计算,导致赔付金额计算有误,有失公允。
物流公司能否退回已经到账的几十万元保险赔付款呢?
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双方积怨已久,虽然150余万保险赔偿金已经执行完毕,但天成物流公司为斗气,又对保险公司延迟赔付产生的27万元利息另案起诉,当事双方心存芥蒂,互不信任,使接下来的办案进程难上加难。
“隔空”协商引导双方和解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历时三年多,如果再次启动监督程序,程序周期长,既不利于化解矛盾,更不利于疫情期间双方企业发展。
经过深思熟虑后,办案人翟玉娟尝试与天成物流公司律师于某先进行沟通。在和律师于某充分沟通后,翟玉娟就评估报告逐项进行分析,并就另案利息的案件进行预判,提议将两个案子一起进行和解,彻底解决该保险事故带来的纠纷。
疫情期间,办案检察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引导涉案双方“隔空”协商沟通,经过多次释法解疑和思想疏导,检察官逐步摸清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及给付能力底限,不断缩小双方分歧。
3月19日,在承办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天成物流公司退还保险金30万元,同时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并当场履行完毕。一场历时三年多的纠纷,终于隔空“握手”。(文中涉案公司和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作为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正逐渐被大众接受,人们对保险需求迅速增加。而我国保险各项规范不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参差不齐,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尽量减少双方矛盾,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利益。作为保险人,要强化说明义务,尤其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作为投保人,也要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在
签订合同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尽可能注意一切可能的小细节,防止理赔的时候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