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3:42:5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
2021年12月07日12时40分许,蔡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HG63*的小型客车,沿河南省固始县陈元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到岳桥路口车辆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沿陈元光大道路南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的吴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吴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之规定。
当事人蔡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白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1年11月21日10时03分,袁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沪霍312国道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秀水办事处藕塘社区路口时进入机动车道时,与同方向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DS19*-赣LB12*挂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及电动车乘坐人李某、叶某受伤。
当事人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袁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 叶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1月21日12时11分,殷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蓼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莫泰宾馆门前路段,遇李某同向驾驶两轮电动车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殷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逃离后被查获。
殷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殷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案例四:
2021年11月16日17时21分,黄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麻纺路与陈元光大道交叉口北100米东侧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时,遇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麻纺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受伤,两车受损。
黄某驾驶非机动车未走非机动车道且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走非机动车道在道路上行驶为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五:
2021年09月09日15时10分许,潘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正三轮摩托车)沿固始县惠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路与新三街交叉口南10米路段,碰撞在其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李某,事故致三轮电动车受损,李某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为162.48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1年09月14日02时40分许,宫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9Z05*小型普通客车在固始县花花市街奥斯卡酒吧门口小广场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停放在花花市街奥斯卡酒吧门口小广场上陈某的车牌号为豫SY9R5*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固始县交警大队民警对宫某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77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宫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0.28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1年05月09日19时15分许,江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9.60mg/00m)驾驶豫SR9*29 小型普通客车,沿2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始县204省道与王审知大道交叉口时,与行人发生碰撞,该事故致车辆受损,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江某弃车逃逸。江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八:
2021年5月04日17时01分许,郭某驾驶豫S2*848两轮摩托车,沿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大街交叉口遇舒某驾驶豫A826*S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郭某血液中乙醇113. 65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21年05月18日14时40分许,贾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一中门前路段时撞到路面上的绿化带,后车辆失控又撞到同向李某驾驶的豫V36*T0 小型汽车,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贾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贾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25mg/100ml,其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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