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00: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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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号,杭州城西闹市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时93也第一时间做了推送,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今天上午,西湖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9时05分许,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文一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竞舟路口欲向南左转时,因违反“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规定,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侧前后轮先后驶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处置过程中,陈某又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至案发前车辆最高时速达132km/h。
期间,陈某有驾车避让的行为。当车辆行驶至竞舟路文二西路北侧路口时,陈某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口西侧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篷并将在遮阳棚下等候的一名被害人带倒。后肇事车辆冲入路口撞到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尾部,碰撞产生的散落物致使跟随在该辆小型轿车之后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的挡风玻璃破碎。此后,肇事车辆继续冲向文二西路竞舟路路口西南角,将正在此处等候的10名被害人撞倒,撞击产生的散落物、倒伏物又致使人行道上的2名被害人受伤,及停于路口西南侧的一辆小型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受损。肇事车辆在冲撞过程中向右侧翻倒,并在受到路边围墙阻拦后停下。
经鉴定,事故造五人死亡、两人轻伤一级、两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请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民警赶至时投案。经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已对五名死者家属及其余被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庭审,被告人陈某某出现在庭审现场。陈某某一头灰白色短发,身高158cm,1954年出生。730肇事后,她本人因该案造成身体损伤,已做过一次手术至今未恢复,身上疑似戴着护具。由于身体状况原因,法官让她坐着回答问题。
据陈某某描述,事发前一年,肇事车辆一直是由她所开。2018年7月30日晚,由于装修需要,她载着前夫,从位于古墩路的新时代家居广场开车出发,准备开车回文二西路的家。
陈某某说,虽然离婚,她跟前夫关系其实还不错,所以一路上她并没有跟前夫有争吵,甚至没有过多交谈。中间只用免提接了一次电话并且很快挂断。她承认,自己当时穿着拖鞋。但并不知道穿拖鞋影响驾驶,只知道穿高跟鞋影响驾驶。
在行驶到竞舟路口欲向南左转时,陈某某感觉自己的脚偏了一下,实际是由于她转弯弧度过小导致车辆左前后轮撞上分隔带的缘石。陈某某说,感觉到不对,她想在转弯的时候让车速慢一点就踩刹车,但却感觉车速变快,这时,她以为刹车失灵了。之后,她觉得车速越来越快。她曾尝试撞击边上阻挡物。但又要避让行人,但车速太快,她甚至无法启动手动刹车。
据陈某某描述,发生碰撞时她脑子一片空白,心想着“完了完了”。等车停下来,她跟前夫先后从天窗爬出,并求助他人帮助报警。她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但她当时并没有看到撞车具体状况。在说到这段时,陈某某不停抹泪,声音哽咽。
庭审中,陈某某提到,为了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赔偿,她委托儿子卖房以及向亲戚朋友借款。
在庭审现场,陈某某哭着说:今天我在这没脸看所有人。我很悲伤绝望,因为我的过失给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造成了伤害和痛苦,引起了社会关注,还增加了公务机关的工作量。
庭审中,一位旁听人员出面,声称为被害人徐某某的家属。 其对谅解书等证据提出异议,表示被告并未取得此受害人方的谅解。检察机关当庭宣读相关资料,资料显示被告人对此被害人赔偿合计106万元。除此位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均有谅解书这个证据。
辩护人辩护中,再次对先前在庭上对被害人家属对谅解证据提出异议的作出说明。表明已得到口头谅解,但由于疏忽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在陈某某自我辩护阶段,她泣不成声:如果可以选择,我情愿死,不用遭受心灵折磨。既然活下来,就应该承担和弥补自己的过失。在这里,我诚心诚意向受害人表达歉意。我认罪、认罚。肇事那天是我65岁人生中最不愿意回忆的片段。我躺在病床上,一直在想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我该怎么办。伤害了这么多人,我想一死了之,想放弃治疗。但在接受手术期间,我接到一位受害人家属发来的谅解信,信不长却没有责备,只有大度。让我感受到人间温暖,让我承担错误勇敢走下去。我要面对现实,尽最大努力赎罪。
在此期间,一位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
公诉人提出,陈某某事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考虑到其自己也受了伤,无法离开现场,所以从宽幅度不应太大,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11:50 法庭宣布休庭 本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