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26:39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20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冯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性,1985年生,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2018年10月14日,冯某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由宣汉县胡家镇往土主镇方向行驶;即日10时许,该车行驶至双白路8KM 300M处将行人侯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83岁)撞倒,造成侯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汉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侯某负次要责任。
二、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冯某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说理阐述
检察机关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因为本案被害人侯某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突然变向横过道路,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冯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依法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