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07:05来源:法律常识
不小心开车撞死人可以缓刑吗?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裁判思路
(2022)执业经验027号
前情提要:
本文内含三个案例,均取自真实发生的事件。
案例①开车撞到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最后获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②倒车撞到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③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2万余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案情简介:
戚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沪0117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戚某不服,提出上诉,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20年3月21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戚某驾驶号牌为皖AXXXXX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松江区松蒸公路出昆港公路东约100米处,右转过程中与被害人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付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期间,2020年11月5日,上诉人戚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戚某除根据(2020)沪0117民初XXXX号判决主文第三项的决定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4,125.20(已支付人民币20,000元,尚需支付人民币284,125.20元),再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9,246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93,371.20元已由戚某家属代为实际支付。同时被害人家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戚某认罪态度好,一审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戚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亦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坚持对戚某从重处罚的要求,并请求二审法院对戚某从轻处罚,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戚某所犯罪行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同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予以缓刑考验,戚某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诉人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
交通肇事罪是专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而设立的罪名,此罪位列2021年我国刑事案件十大罪名第六,证明我国已经进入交通肇事犯罪的高发期,交通肇事行为是生活中非常高发的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回到题目,关于“不小心开车撞死人可以缓刑吗?”,极端情况下,最轻甚至可以不构成犯罪,最重则可能会判处死刑。具体能否争取到缓刑,要结合具体案情才好分析评估。上文案例中的案情在笔者接触的这么多案件中,其实不算严重。就笔者的办案体会来讲,牵涉到此类案件时,一定要重视责任划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即使在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后续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会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是刑事立案追诉的要件之一。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责任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起行政诉讼,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谈谈上文的案例中被告人涉案罪名(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情况。
罪名解析: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该罪名还涵盖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涉嫌此罪的,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三年最高可判处死刑)。由于篇幅限制,下文着重分析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肇事罪,法律原文是这样表述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说一下此罪的量刑档次,分别为: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有期徒刑为十五年以下,所以在只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最长刑期不会超过十五年。在案情严重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往往会指控刑期更严重的的罪名)。
此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至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方面,首先,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的常见的有如酒驾、超速行驶等。
其次,本罪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再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有以下四个因素:(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制定和颁布的旨在规范交通运输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从适用范围上看,既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地方性的交通法规、规章。从内容上看,不仅包括公路和水上,也包括空中和铁路的交通安全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交通运输的范围决定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和航空交通领域的所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刑法意义上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一般指的就是违反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可能不构成犯罪。(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否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最后,本罪客体方面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有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方式,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交通肇事行为本质上已经危害公共安全。
关于此罪实刑的裁判要点,大家可以参考下面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XX,初中文化,系货车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8时05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路北约100米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且未确认安全,致货车右后侧与被害人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左侧相撞,被害人余某及坐在车后的女儿张某(女,2015年1月8日生)倒地,造成张某被货车右后轮当场辗轧死亡,余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伤而死亡;被害人余某因外伤致左侧第2-6及右侧第2-5肋骨骨折、纵膈气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左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
至于实务中,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件,亦不在少数。一旦被这样定罪,最高则可判处死刑。究竟什么情况下是才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可以通过下面一篇案例,研究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沪01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5月23日晚在本市闵行区虹井路280弄酒吞饭店与朋友聚餐饮酒。当日22时40分许,朱某乘坐代驾驾驶的牌号为沪ADXXXX9某牌越野车驶出停车场。途中,朱某让代驾下车后自己驾驶上述车辆沿金汇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53分许,朱某驾车沿龙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漕宝路南侧5米处,撞击同向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郭某,致郭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朱某撞人后未予停车,而是继续加速向南行驶约200米,撞击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沈某,致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此后,朱某继续驾车快速向南逃逸,当车辆行驶至龙茗路东兰路路口处,撞击正遇红灯停车等候放行的牌号为沪GUXXXX红色大众出租车车尾,致乘客韩某某左侧第3、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致驾驶员张1右枕部头皮裂创及左小腿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事故还造成物损合计123,909元。事发后,朱某弃车拦乘出租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3时50分许,朱某在本市金都路XXX号门卫室电话联系其妻,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经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6mg/ml。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郭某家属赔偿190万元,向被害人沈某的家属赔偿185万元,向被害人张1赔偿2.8万元,向被害人韩某某赔偿11.5万元,被害人郭某的家属、被害人沈某的家属、被害人张1、韩某某分别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某已得到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系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获得谅解、到案后作出如实供述后翻供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朱某上诉提出,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以具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第一组,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的《某某用户手册》《某某配置表》《某汽车隐私政策》;第二组,相关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介绍》《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公开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