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13:0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中可以调取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是,公安交管部门安装的监控设备;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
三是,部分车辆上安装的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可以持续监控车辆ECU缓存数据,记录车辆碰撞前后车速、横摆角速度、挡位状态以及巡航控制状态等数据;
四是,从事道路运输类车辆安装的配套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接驳记录、驾驶员行车日志等;
五是,饭店、宾馆、银行、商店、机关等单位甚至部分家庭在内部或周边安装的监控装置;
六是,单位、小区门口的门禁系统或者人员、车辆进出管理系统;
七是,汽车修理厂的监控系统可能会记录车辆维修状况和维修记录;
八是,停车场的停车管理系统会记录车辆进出状况和停放状况;
九是,医院内部的有关系统会记录有关人员的就医信息;
十是,餐饮单位的系统会记录就餐人员及其就餐状况;
十一是,网约车管理系统会记录网约车信息以及乘客的乘车信息;
十二是,营运车辆的监控系统会记录驾驶人员驾驶状况和车内人员、车外人车环境状况,如公交车的IC卡、微信等乘车信息,地铁站的乘车信息等;
十三是,共享汽车或者共享自行车管理系统会记录约车信息、车辆运行轨迹和使用人员信息;
十四是,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摘录自:公安部交管局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第110页。